被控告人江澤民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國性恐怖組織──納粹蓋世太保似的「610辦公室」,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後,江澤民又命令「610辦公室」系統性的對數以千萬計堅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政策,眾多法輪功學員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億萬修心向善的民眾及其家人被捲入長達十六年的浩劫之中。
下面是何佳蔓女士在控告狀中陳述的事實:
我叫何佳蔓,昆明市園林局曇華寺公園員工。一九九九年,我就了解到修煉法輪功對祛病健身有奇效,因為當時前中共黨魁江澤民因妒嫉大法師父在中國的威望,利用手中權力發動宣傳機構煽動全國十三億老百姓仇視大法,用謊言造謠誣陷大法學員,還搞出了「天安門自焚偽案」,毒害了我,使我失去了修煉大法的機會。
工傷久治不癒,修大法獲救
二零零五年初,我因工頭部受傷,而單位卻不給予任何補償,也不承認我是工傷,我在傷心失望痛苦中自己花錢治了一年的病,中西醫各種方法都嘗試過也沒治好,每天身心都在承受著病痛的煎熬。
二零零五年底,在偶然機緣下我得知大法被迫害的真相,抱著死馬當活馬醫的想法,我照大法傳單中所說的在心裏默念「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在生活中儘量不說假話,與人為善,不爭不鬥,結果很短的時間裏我的病就好了,我感受到大法的神奇。
當我讀完《轉法輪》這本書後,了解到書裏講的全都是教人做好人的道理,並沒有不好的言論,根本不是電視報紙廣播裏宣傳的那樣。
二零零六年初,我在百度官方網站查到國務院、公安部所公布的十四個邪教組織名單中根本沒有法輪功,我國現行法律中也沒有任何法律文件規定禁止修煉。而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權利,有自由結社、言論、遊行的權利。迫害法輪功的一切條例,行政命令都是違背憲法的,都是非法的,是無效的,修煉法輪功在中國從來都是合法的。從此,我走上了修煉大法的路。
講真相遭綁架、折磨
二零一一年五月一日晚八時,我和三位朋友正在街上聊天,有兩個年輕女子過來問去醫院的路,我指給她們路後看到其中的一位表現出身體非常難受,就告訴她明白大法真相對身體有好處,她卻叫來了大觀派出所十多名警察,後來我才得知那兩人都是派出所的便衣。警察搶了我的包,將我們強行綁架到大觀派出所。
所內警察公開說,抓到其他人都不重要,抓到我們這樣的(指大法弟子)有獎金,要看好(不能讓我們逃跑)。我們四人被非法拘禁在一間只有幾平米的小房間裏,用手銬反銬在門鐵欄上,每天十幾個小時,三天兩夜不讓我們睡覺,只給我們一次盒飯。
非法拘禁期間,五華國保隊長馬雲輝、馬斌對我非法審訊。馬雲輝讓我寫「轉化書」,遭到我的拒絕後,他惱羞成怒,咬牙切齒地揚言要送我進監獄。後在我本人不在場的情況下,五華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大觀派出所二十多名警察非法闖入我家,搶走了我的電子書、MP3、刻錄機、一體機、兩部手機、一些資料等私人物品,連我丈夫工作用的一台打印機也被他們搶走。面對突如其來的抄家,我的家人受到極大的精神傷害,至今還對警察的行徑心有餘悸。
第三天晚上,我們四人被劫持到五華看守所繼續非法關押。因我不配合轉化,警察張麗蓉就脅迫在押人員在監室開「批鬥會」,公開對我進行辱罵。我被限用衛生紙、洗漱用水,不能洗澡、換洗衣褲,還限制我上廁所,不准我買加菜。每天點名時要求我把褲子脫掉只剩內褲,還要轉一圈,而看守所裏負責監控錄像的全部是男警察。面對這種人格侮辱,我拒絕配合。
為了爭取基本的生存權利,我前後三次絕食絕水。有一次長達一個月時間,那次我的身體已經極度虛弱,奄奄一息,即便這樣,張麗蓉還強迫我夜間值班,每個班兩個小時,值班時只能站著。有一次我暈倒在地,已經測不出血壓。張還指使在押犯人侮辱、折磨我,每天兩次點名時,四、五個人圍著我,把我的衣褲全部脫光,赤身裸體的使勁推著我轉圈,像轉陀螺一樣。當時的我已經被折磨到骨瘦如柴,站都站不穩。有的在押人員都哭了,不忍心再這樣凌辱我。可張麗蓉又將我換到另一監室繼續迫害。
我被強制送到醫院灌食,前後至少五次。第一次在昆明醫學院附二院(工人醫院),其它幾次在雲南省第三醫院(鐵路醫院)。出去灌食時,手銬、腳鐐加身,我的雙手、雙腳都磨破出血了。
酷刑演示:手銬腳鐐 |
張麗蓉不僅扣押我父母寫給我的信件,還欺騙我家人,說我只要大法不要家人,使家人受到很大的精神傷害。
被非法判刑三年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四日,昆明市檢察院〔2011〕昆檢刑訴字第601號起訴書誣陷我「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對我非法起訴,公訴人是韓純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日,昆明市中級法院對我非法開庭。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日昆明市中級法院對我非法判刑三年。審判長是楊曉萍,審判員是楊捷,代理審判員是李興虎,書記員是段雲萍。
拿到判決書後,我發現上面提到證人「廖佳」,而我並不認識這個人,她也沒有作為證人出庭。也就是說,五華大觀派出所警察提供了假證、偽證。另外,開庭與下判決書的日期是同一天,這份判決書有可能是在開庭前就打印好的。
針對昆明市中級法院的非法判決,我向雲南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二零一二年五月六日(2012)雲高刑終字第525號《刑事裁定書》依然維持邪惡的原判,審判長是楊芳,審判員牛凱,代理審判員張導,書記員李霞。
在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遭迫害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日,在再次絕食絕水四、五天的情況下,我被強行送到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九監區非法關押。每天從早上六點半到晚上十點半,整整十多個小時,我被強行逼迫坐在小凳上。小凳上有許多凹凸不平的花紋,坐不長時間臀部就疼痛難忍,久坐會導致臀部潰爛。偶爾允許活動也只能在很狹窄的監房裏共計兩個小時(每天四次,每次半個小時),而實際上此項規定經常因為各種藉口沒有完全執行。因為我一直絕食抵制非法迫害,獄警就持續對我鼻飼灌食,每天對我插管兩至三次。直到右邊鼻孔嚴重潰爛,無法鼻飼,她們就強迫我整天插著食管,直到十月份我正常進食才作罷。每天限制喝水、上廁所,不給買東西。每週只能擦澡一次,大冬天也只能用少許熱水,多數是冷水,要喝水要讓包夾去打熱水,往往包夾因為幫助打水、打飯而罵聲不斷,平時連喝的水都不夠。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繪畫) |
我不配合點名,獄警就指使包夾強行將我拽起身,在拉扯的過程中用手指甲或指尖掐、捏我的胳膊。就連我散盤坐在床上,包夾就撲上來扳我的腿,指甲劃破了我的皮膚。為了逼迫我「轉化」,包夾們整天辱罵我。有一次在警察夏昆麗的默許下,包夾對我拳打腳踢,扯頭髮,還掐我的嘴,用手猛擊我的心臟部位。
大冬天,只允許我穿短睡衣、單薄衣服,她們卻穿著厚厚的毛衣、棉衣,故意把門窗大開來凍我。這些都是在警察的默許下進行的邪惡行為,不造成外傷,不留下明顯證據,讓人求告無門。警察要求包夾們每天把大法弟子的思想動態、言語行為等都要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進行彙報,還暗中給行惡的包夾們獎勵。
我拒絕戴罪犯牌,警察李國英就指使犯人反綁著我的雙手,用香蕉水噴我的眼睛。一次,一名同監室的犯人突發急病,警察以帶她看病也沒用為由不帶她去治療,我見她在床上翻滾,很痛苦,就告訴她默念「法輪大法好」能緩解。為了封我的嘴,警察李國英在辦公室裏用香蕉水噴我的嘴。李還誣陷我說我打包夾,為了表明我的清白,我只有絕食絕水抵制。
一次,我上廁所時路過其它房間,正好看見有個包夾在大聲斥罵同修,我當時說了句:「請你不要罵她,我們是受冤枉的,法輪大法是好的。」我的包夾就將我推倒在地,勒著脖子把我倒拖進監室,關上門繼續進行打罵、吐口水,她生怕走廊上的其他犯人聽到,還威脅監室裏其他看到此事的犯人不許說。我當時要求找警察,警察卻故意不理。兩、三天後,警察帶我去接見的路上,我把此事向她反映,她卻因為害怕我的家人知道此事而直接取消了我的接見。
二零一三年十月,我被轉到五監區。與我同住一個監室的犯人查出患有癌症,我向她講大法真相,希望她能好起來,她們就用暴力手段阻止我講話。不得已,我又開始絕食。她們把我拖到醫院鼻飼灌食,強行給我輸液十多天。她們不告訴我輸的是甚麼針水,但輸進身體裏感覺很疼,後來我的兩隻手腫得針都扎不進去。有一個包夾告訴我「就是你出去了也活不長」。
由於輸進了不明針水,我出獄後出現了記憶力減退、健忘、嚴重脫髮、耳朵疼痛、聽力下降等不良反應,並持續到現在。她們用不消毒的同一根粗食管反覆對我鼻飼,用冷水和著稀食,加辣子面對我進行灌食,持續了四十多天。她們每天用針刺我的手三次,說是給我驗血,前後幾次抽我的血。警察和包夾們都造我的謠,說我瘋了。參與的警察有,五監區警察許菲菲、楊歡隊長、劉姓隊長、張姓隊長,張姓警察和監獄醫院楊姓副院長(短頭髮的那個)。
由於我抵制轉化,獄警們不讓我休息,不許我與她人說話,限制喝水,有幾次冬天晚上十點後才允許我接冷水來洗腳。我不能定期洗澡,有一次在長達二十多天的時間裏不准我洗澡。包夾經常在拉我時用手掐我,有個包夾第二天回家,頭天晚還打我的眼睛。包夾們還在其它不知情的犯人面前中傷詆毀我。
獄警唆使犯人把錄音機放到最大音量,強行貼著我耳邊不斷重複播放監規,致使我的一隻耳朵幾乎失聰。我抵制不聽,包夾就對我又打又按、拉扯、掐我的身體。還有幾次,為了阻止我講大法真相監督崗和包夾企圖用衛生巾塞我的嘴,用抹廁所的抹布塞我的嘴。
在女二監被非法關押期間,獄警有意扣押我的信件,不讓家人正常接見我,也不允許我給家裏打電話。在三年的冤獄中,我的家人前後只接見我六次。每次都是在數名警察的嚴密監控下接見,都是讓我的家人勸我轉化,停止絕食,停止抵制迫害。而同樣關押在獄中的重刑犯卻能得到更好的待遇。
家人遭受的迫害等
出獄後得知,丈夫為了營救我,花了很多錢,還因此欠下債務。他甚至到處求人,給人下跪。他去勞改局、監獄管理局反映我在監獄裏受折磨的情況,想得到會見,卻被人威脅,說要是他再反映,就把他也關起來。三年的冤獄,迫害的不僅僅是我本人,還有我的家人,他們承受了無法想像的精神壓力。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我走出監獄。同年十一月份,在我向單位數次要求解決工作問題未果後,領導讓我去找盤龍區青雲辦事處「610」辦公室,我去後他們先威脅說要報警,後又說我的檔案在單位上。我又去找單位,他們推脫說我的檔案在社保局。後來在無意中發現其實我的檔案一直在原單位,因為此事敗露,單位領導惱羞成怒,報了警,十多名金沙派出所的警察用手銬反銬住我的雙手,將我綁架到派出所四、五個小時後,才讓我回家。
十二月份,我得知被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單位至今沒有提供任何正式解聘文件。我從出獄後一直沒有收入來源,我的生活已經十分困難。
在這些年的被迫害當中,我不論是在身體還是精神上,都受到了極大的摧殘。在此控告書中也提及其他相關人員,或者還有很多也參與了迫害,而我並不知道姓名的人。我從大法的法理中明白,除幾個首惡之外,從上到下其他的人員,也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他們同樣承受著來自高層的壓力,明知法輪功學員都是善良的好人,為了職務、為了飯碗、為了自保,當然也有的是昧著良心犯罪的,雖然都可以作為被控告的對像,但我目前只把江澤民列為被控告對像,是想給其中還有可能改過的人留下希望與機會,控告江澤民,其實也是在為他們鳴冤。江澤民是這場迫害的始作俑者,是造成眾多世人犯罪的罪魁禍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