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發起對法輪功的迫害後,劉檢保夫婦及一雙兒女都被迫害。當年只有15歲女兒被非法關押18個月。妻子彭福斌多次被警察非法抓捕,累計坐牢33個月。劉檢保多次被非法抓捕,多次受酷刑折磨,幾乎被打死,累計坐牢24個月。去年九月,劉檢保、彭福斌夫婦對迫害元凶江澤民提出控告,控告書已被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簽收。
以下是劉檢保夫婦在控告書中的陳述:
一、我一家人修煉法輪功受益
我兒子9歲患了白血病,花光家中所有積蓄還欠了幾萬元債,跑遍省內外大小醫院為他治療,卻無法治好。
1998年秋,有親友告訴我妻子彭福斌說:「修煉法輪大法,治病效果神奇,不妨帶你兒子去試一試。」於是我妻子、兒子、女兒都加入了修煉法輪功的行列。修煉法輪功一個月,兒子原先蒼白的臉和無血色的嘴唇有了一點紅色,我們全家都非常高興。經過一段時間的勤奮修煉,兒子的白血病好了,這是經過祁東縣人民醫院和衡陽市人民醫院化驗結果所證實的。兒子身體的神奇變化,也是我鄉鄰親友有目共睹,大家都說法輪大法真好。後來我也修煉法輪大法了。
我們全家四人齊心修煉,身體健康,精神愉快,家庭幸福,我們的心靈得到淨化,道德品行提升,從不做損人利己、危害社會的壞事,法輪功真是對國家對人民有百利而無一害!
二、我一家人被迫害的情況
1999年,江澤民發起全國迫害法輪功學員運動,我全家遭受了迫害。白血病幾乎奪走我兒子的生命,迫害中我也險些喪命,江澤民的迫害,比白血病的禍害更厲害。在江澤民十多年的迫害中,我的女兒劉英,當年只有15歲的中學生,失去了讀書的機會,被非法關押18個月,並被罰款3500元;我的妻子彭福斌多次被縣「610辦公室」人員和公安警察非法抓捕,累計坐牢33個月,被罰款7350元;我,劉檢保多次被非法抓捕,多次受酷刑折磨,幾乎被打死,累計坐牢24個月。
1、2002年3月15日,白地市鎮黨委書記劉勇民帶領派出所警察5人,來我家抓人,我家4人被抓走3個,我、妻子彭福斌和女兒劉英,我的小兒子當時只有11歲多,見父母姐姐都被抓去,哭倒在地。
女兒劉英當時15歲,在校中學生,被剝奪了上學的機會,在獄中一坐就是18個月,還被勒索罰款3500元,出獄後想去打工,招工單位要鎮政府證明,鎮政府以她煉法輪功為由,不給寫證明。
我妻子彭福斌,在祁東縣拘留所被非法關押8個月後,對其強行罰款800元,然後又非法批她勞教幾年,在衡陽勞教所遭受迫害19個月;我在祁東縣拘留所被非法關押了6個月,一進去就受到嚴刑拷打。警察用竹片、電棍打的我遍體鱗傷,臀部皮肉被打成一片烏黑,整夜把我雙手吊銬在窗戶上,腳尖點地,不准大小便。
酷刑演示:吊銬 |
我家三人長期坐牢,生活困難,女兒出去打工又不給辦證明,我們一家真到了走投無路的境地。
2、2003年9月20日,白地市鎮黨委書記劉勇民帶警察7人闖入我家,翻箱倒櫃,到處搜查,搜出幾張大法真相傳單,就把我劫持到鎮派出所(這個劉勇民,因為多次帶人抓大法學員,迫害大法學員十分賣力,被提升為祁東縣廣播局局長)。在鎮派出所,劉勇民指使警察四個人打我一個,派出所長拿一把竹籤釘入我手指尖,十指連心,我鮮血直流。他們問我家真相資料是哪來的,我說是撿來的。他們又毫無人性的把竹籤打入我的腳趾尖,我雙手雙腳皮破血流,鑽心的疼痛,同時從大腿到臀部,皮肉被打成一片烏黑。
我在毫無醫治條件的獄中,帶傷堅持煉功,身上的傷痛慢慢好了。
縣「610辦公室」人員由於從我口中得不到他們所需要的口供,一個月後,又開始對我進行下一步的迫害,祁東縣政保股的賀崢嶸、李偉、王啟民等6人對我一個人進行刑訊逼供。他們把我劫持到過水坪派出所施行酷刑折磨:首先把我雙手反銬在桌子底下,動也動不了;然後又用繩子把我吊起,腳尖點地;再就是把我雙手一下一上反銬在背後,這種酷刑叫「背寶劍」 ;他們還用羽毛球拍猛打我全身,我的小腿被打破,劃出了二寸長的傷口,他們一邊打,一邊逼供,破口大罵說:「你就該打,江澤民說了打死算自殺,送火葬場就沒事了。」在過水坪,我經受了三天酷刑折磨,也沒說資料來源,我寧願自己受痛苦,也不牽連別人。我絕食兩天,第三天他們又把我送回祁東拘留所,我身上多處傷口流血,把我蓋的白色被單都染成了紅色。獄友見我被打成這樣,無不傷心流淚。
3、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政策的禍害下,我一家所承受的苦難一直延續到今天。白地市鎮派出所警察三天兩頭來我家騷擾,非法搜查抄家,我的大法書籍、師父法像多次被搶走,錄音機被搶走5個。
我出獄後在外打工,妻子彭福斌還被多次被非法抓捕關押:
2011年7月2日,彭福斌被劫持到縣拘留所非法關押15天,並被勒索現金300元; 2012年6月28日,彭福斌被非法拘留15天,被強迫交錢700元; 2013年秋,又被劫持拘留15天,被迫交款750元; 2014年5月中旬,被劫持拘留15天,被勒索現金600元錢。
我家之所以受到上述迫害,是江澤民一手造成的,江澤民違犯了中國法律和國際法,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誹謗罪、迫害罪、酷刑罪、群體滅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