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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江遭綁架 陳志中堅持講真相當日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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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山東省德州市法輪功學員陳志中因控告江澤民,在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遭當地警察綁架、抄家、非法拘留十五天。過程中,陳志中善意給警察們講法輪功真相,令警察們一度沉默不語,後作出減少五天拘留的決定。後因體檢不合格拘留所拒收,陳志中於當日回家。

陳志中和妻子在二零一五年七月份向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郵寄了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的起訴書,陳述了自己和家人所遭受的迫害經歷,請求最高檢、最高法依法追究江澤民的刑事責任,偵查立案,將其繩之以法,還法輪大法師父清白、還法輪功清白。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一點多鐘,德州市德城區長莊派出所十多名警察闖到陳志中家,警察手拿訴狀、搜查證、拘留證,其中兩名特警還身穿防彈衣、帶著槍。當時陳志中及妻子、兒媳、小孫子在家,警察到處亂翻,把抄出的物品(筆記本電腦一台、大法書、師父法像、四個優盤、真相台曆兩本、神韻光盤、小孫子速身器優盤,九十多本以前的《明慧週刊》)擺放好後一一照像。警察叫陳志中在清單上簽字。陳志中寫到:「這些東西都是我私人用品,不是非法的。」警察遂將陳志中綁架走。

警察還想帶走陳志中的妻子孫玉萍。被陳志中的兒媳制止說:我媽還得送孩子上學呢。警察說用警車送去。兒媳反問:你也是為人父母的,你怎麼不用警車送你的孩子上學?上次你們把我的電腦拿走,我還沒給你們要呢!最後警察只好放棄帶走孫玉萍。

在派出所,警察審問陳志中關於訴江的事,接著逼他簽字、摁手印、採血等,並對陳志中做出非法拘留十五天的決定。

陳志中指責他們這是嚴重的違法,自己出來後還要告他們。警察一聽忙向上級請示,德城區國保警察劉大偉來了,見到陳志中說:又是你,你電腦上有東西(指法輪功信息)。陳志中給他們講真相:控告江澤民是公民的合法權利,江澤民出賣國土,貪污腐敗、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壞事做絕,不應該控告他嗎?這是為民除害,是大善之舉。而你們還在參與迫害我,這是嚴重的違法,你們要看清形勢,追隨迫害法輪功的周永康、薄熙來、李東生、徐才厚等人的下場,那是自食其果。不告你們是再給你們機會,因為你們畢竟也是受害者。

警察們都不說話了。後將非法拘留十五天改成十天。折騰到下午五點多鐘,兩名警察和一司機將陳志中拉到拘留所,經查體發現血壓、心臟都出現異常,拘留所不收。警察劉大偉一度不甘心,又把陳志中拉到開發區中醫院,跟醫生嘀咕了片刻後,最後還是不得不將陳志中放回家。

十天後,長莊派出所警察又打電話給陳志中,叫他去一趟派出所簽個字。陳志中回答自己不會去。

最高檢及當地警察明顯違法

法輪功學員控告禍國殃民的江澤民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更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憲法規定:檢察機關受理公民舉報和查處舉報案件,必須嚴格保密。對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及舉報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舉報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複製。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轉給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被舉報單位或被舉報人調查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複印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追查舉報人,對匿名舉報除偵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鑑定筆跡。

可是最高檢違背憲法,將法輪功學員寄往最高檢的信件退回當地公安系統。致使陳志中和部份法輪功學員又遭到迫害。

公安部發出的《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要求建立登記制度,禁止中共公安機關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要求辦案單位及辦案人員遇到有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辦理的情況,應當一律記錄在案,並向相應紀檢監察部門報告。

而德城區國保警察和長莊派出所警察以落實訴江為名上門抄家、拘禁法輪功學員,顯然違反了此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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