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上午,幾名法輪功學員來到德州市政府,在幾經推諉後,找到市法制辦,將寫好的行政覆議申請書和對江澤民的刑事控告書交給科長,科長卻說,山東省進行試點改革,自11月起,市法制辦不再受理下級的覆議,只能找區政府。法輪功學員表示,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已寫明,可以去德州市政府提起行政覆議。科長回覆是內部通知,不接收。
下午,法輪功學員來到德城區政府綜合辦公室申請行政覆議,接待人員在得知是訴江覆議,態度驟變,一再推脫說:「上面傳達的有精神,不能接法輪功案子,你們去找610。」法輪功學員要求他出示文件,他表示是口頭傳達,沒有文件。法輪功學員要求他按法律辦事,接待人員神色慌張,急忙叫了3名保安驅逐法輪功學員。
公安系統對訴江學員的騷擾刑拘,違反了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法輪功學員對公安的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覆議,是完全合法的,相反覆議機關不接收,已觸犯法律。
隨後,法輪功學員將行政覆議書郵寄給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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