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憶林女士修煉法輪功前,幾十年的老胃病發展成胃癌,一九九七年開始修煉法輪功後身體康復,從多年的老病號變成了家庭的頂樑柱、照看老人的主力。夏憶林女士說:「我從七歲就得了胃病……母親是西醫,父親學中醫,大姨是上海醫學院的胃腸道專家,可是一直沒有治好這個病,而且越來越嚴重。無法正常上班,三天兩頭請假,誰都知道我是個老病號。當時的我被嚴重的胃病折磨的骨瘦如柴,走路都要人扶,生活不能自理。一九九八年三月,我有幸接觸了法輪功,……身體發生了意想不到的巨大變化。三十八年的胃病徹底好了。」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起,江澤民利用權力操縱全國電視、報紙、廣播等媒體,以終止其他正常節目,不允許插播其他內容等方式,鋪天蓋地幾乎全天候地對法輪功、法輪功創始人及法輪功修煉者進行污衊、侮辱、造謠及誹謗,極盡所能地抹黑法輪功和法輪功創始人,把以「真、善、忍」為標準要求自己、處處替他人著想的法輪功修煉者侮蔑成神神叨叨的瘋子和愚昧無知的造反者。這種針對法輪功創始人及法輪功信仰群體的侮辱、誹謗行為情節特別嚴重,引起了嚴重後果,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和社會秩序的混亂。
夏憶林女士為了講明法輪功修心向善的事實真相,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四日帶著一些傳單去發,被太原市公安迎澤分局迎澤派出所劫持,送往太原市看守所非法關押。夏憶林女士在看守所煉功,被警察毒打,曾被馮姓幹事用小手銬銬住雙手七天七夜。
當時在看守所有個叫苗樹青的殺人犯,出於報復心理將老闆七歲的女兒用紅領巾勒死(電視台曾報導此事),到看守所時一臉兇相,警察格外小心布置防範,監室的人不敢接近她。夏憶林女士主動接近她、幫助她,就用大法的法理開導她,告訴她善惡有報的天理,告訴她按真、善、忍做人的道理。漸漸的她平靜下來,並悔恨的說,要是我早點知道這個大法就好了,我就不會幹出這種事了(她以前對自己的行為總覺得受害者是活該)。判決書下來,她沒有上訴。臨刑前幾天,她開始絕食,大家都很緊張,問她才知道,她絕食的唯一目的是想在死之前看一看《轉法輪》這本書,但監獄沒有允許。
二零零一年九月,夏憶林女士被非法判刑三年。當時她請律師做無罪辯護。律師很無奈,說上面明確規定,不准為法輪功做無罪辯護,即便是朋友也沒法幫這個忙,這是死規定,是屬於無罪,但是沒辦法,改變不了。夏憶林女士說:「所謂的開庭:沒有通知我的家人及有關的人,所以家人及有關的人都沒有出庭。法庭上我自己做無罪辯護時法官不時地打斷我的話,後來乾脆不讓我說下去。不准我辯護。」
二零零一年十月夏憶林女士被劫持到山西女子監獄,遭二十四小時寸步不離的監視,完全沒有了行動和說話的自由,上廁所要看手紙上是否有字,睡覺時腿不能頂起被子,不准和任何人說話,不准任何人與她說話等折磨。一次因為她不轉化,獄警王英、王卓英不准同監室的其他十一個人睡覺,導致大家都把氣往她這撒,也逼她寫警察要的東西。獄警還一度每天帶她到男勞教所強制洗腦,用盡欺騙之能事,花言巧語的所謂「轉化」。
夏憶林女士被綁架後近一年半的時間都不允許通信、通訊,也不讓接見。當時她父母年近八十,母親眼睛做手術,她是唯一能在身邊照顧他們的孩子。夏憶林女士被判三年刑後,她母親悲苦的喊出:「我女兒是在做好人呀,這是為甚麼?」兩位老人盼著有一天能洗清女兒的不白之冤,可是沒等到這一天就相繼離世了。
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中國最高法院發布了「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通告後,至今已有二十多萬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向兩高實名控告江澤民,提請最高檢察院追究江澤民在迫害法輪功的責任中所犯下的罪惡,公訴到最高法院,追究江澤民的刑事責任。二零一五年八月,夏憶林根據自己因為信仰法輪功而受迫害的經過,撰寫了《刑事起訴狀》,控告江澤民利用權力對法輪功群體及自身的迫害。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早晨七點多,太原迎澤派出所四、五個警察在刑警隊長張勁松的帶領下,以調查了解訴江一事為名,把夏憶林和丈夫、女兒以及三歲的小外孫帶到迎澤派出所。張勁松對夏憶林做了筆錄。張勁松又和幾個警察帶著夏憶林到其家中,搶走了夏憶林兩台電腦、兩台打印機、一台(已壞)刻錄機等私人財物。警察還非法搜查了其女兒的家。兩次均沒有出示搜查許可證,拿走物品也沒有履行任何手續。
九月十八日早晨,張勁松告訴夏憶林的丈夫和女兒可以回家,並出示了一份刑事拘留書,謬稱夏憶林涉嫌「利用×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將夏憶林羈押在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圪僚溝)至今。
構陷迫害夏依林的所謂「案子」已經被遞太原市迎澤區法院,所謂的「公訴人」叫王麗芳,責任「法官」叫芮斌偉,該人在二零一四年冤判法輪功學員季國珍四年。
正如夏憶林在對江澤民的控告狀中所述:「十六年來,包括控告人在內的上億法輪功修煉者承受著別人異樣的目光,無法正常生活,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被跟蹤、監聽、剝奪信仰、限制人身自由、強迫簽字、罰款、收繳財產、非法侵入住宅、綁架、非法監禁、強迫勞動、多種酷刑、判刑,甚至失去生命。控告人所遭受的迫害與痛苦,只是管中窺豹,九牛一毛。無數和控告人具有同樣信仰的民眾,在這十六年間承受的壓力和苦難,堪稱人間慘劇。他們的家人也無時無刻不處在驚恐、擔憂的陰雲下。這種精神上的緊張和壓抑,非親身經歷多年無法體會。」
「在中國已經逐步走向法治的二十一世紀,在闔家團圓的每一個節日,法輪功修煉者卻要遭到頻繁騷擾、被非法拘禁,甚至流離失所,無家可歸,時時刻刻處於毫無安全感的狀態中,還要承受人們的誤解和不公正的眼光。而這些迫害的發生,在過去的幾年裏,有許多竟是假借法律之名而行的,這是對中國法律的侮辱,也是對中國法律工作者的侮辱。」
一、迫害相關責任人:
1、參與綁架的人員
太原市迎澤區公安分局迎澤派出所巡邏中隊副隊長 張勁松13593156966
及該派出所四、五個警察
相關責任人:太原市迎澤區派出所所長劉波 副所長:路富國、羅筱衛、杜睿、楊萍。派出所電話 0351-7245400
太原市迎澤區派出所 地址 寇莊西路1號 郵編030012
2、太原市迎澤區公安分局主管迫害法輪功(應該是國保頭目):朱姓負責人
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 地址 青年東街9號 郵編030001 辦公室電話0351-4033443
指揮中心0351-2
3、太原市迎澤區檢察院 本案公訴人:王麗芳
公訴科科長宋玲玲 公訴科副科長侯強
(另一位將大法弟子季國珍冤刑4年的公訴人宮曉旭的電話0351-4237532)
4、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
本案法官:芮斌偉0351-5688073
二、更多相關人員:
1、太原迎澤區檢察院
地址 太原市南內環東街18號
郵編030012
辦公室 0351-4237553
機要室 0351-7220791
接待室 0351-7232000
檢察長 陳加林
副檢察長 杜文山
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科科長 馮磊
民事行政檢察科科長 桑麗萍
檢察院成員(職務不詳)姜赟、馬利
公訴科 王麗芳(本案公訴人)
2、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寇莊南街22號
郵編:030012
電話:(0351)5688101
傳真;(0351)5688009
辦公室(0351)5688003
監察室(0351)5688037
院長:趙晉虎
該院在審判委員會內分設刑事審判專業委員會和綜合(民事、行政、執行)審判專業委員會,具體名單如下:
(一)、刑事審判專業委員會
主持人:趙晉虎
委員:白唯鳴、李躍、馬勇志、席鳳昌、趙宏旺、王玉文、潘晉寧、魏新豔、王鋼、常銀剛、劉媛媛、陳昊、黃志、王京文、蘆瑞愈、周玉旺、梁建波、王劍、董作江、郭曉琴、王亞琴
(二)、綜合(民事、行政、執行)審判專業委員會
主持人:趙晉虎
委員:白唯鳴、李躍、馬勇志、席鳳昌、趙宏旺、王玉文、潘晉寧、魏新豔、王鋼、常銀剛、劉媛媛、陳昊、黃志、王京文、蘆瑞愈、周玉旺、梁建波、王劍、張曉泰、徐建堂、郭衛斌、劉恩翔、曹麗欣、楊春燕、張衛東、范勇
迎澤法院審判人員:
趙晉虎 院長
白唯鳴 副院長
李躍 院長助理
馬勇志 副院長
席鳳昌 副院長
趙宏旺 副院長
王玉文 副院長
潘晉寧 紀檢組長
魏新豔 政治處主任
王鋼 執行局局長
常銀剛 審委會專委
劉媛媛 審委會專委
陳昊 辦公室主任
莊浩 辦公室副主任
王京文 政治處副主任
梁建波 立案一庭庭長 電話(0351)5229228
馬錦萍 正科級審判員
趙寶萍 副科級審判員
趙全龍 審判員
王亞琴 信訪辦副主任
郭曉琴 刑一庭庭長 電話(0351)5688018
閆秀萍 刑一庭副庭長
郝志亮 正科級審判員
連曉明 副科級審判員
蘆瑞愈 刑二庭庭長
董作江 正科級審判員
柴喆 刑二庭副庭長
張曉泰 民一庭庭長 電話(0351)5688070
閆聰嶺 民一庭副庭長
王躍先 副科級審判員
任雅麗 審判員
徐建堂 民二庭庭長 電話(0351)5688080
杜建紅 民二庭副庭長
荊海紅 民二庭副庭長
郭衛斌 民三庭庭長
李晉濤 民三庭副庭長
羅京山 民三庭副庭長
黃志 行政庭庭長 電話(0351)5688078
田德勝 正科級審判員
孫文勇 行政庭副庭長
王劍 審監庭庭長
李彩娟 審監庭副庭長
芮斌偉 審判員
張衛東 執行局教導員 電話(0351)5688090 (0351)5688098
范勇 執行局副局長
孟紅燕 執行一庭庭長
張盈敏 執行二庭庭長
曲建君 協調辦主任
盧玉山 副科級審判員
張斌 執行一庭副庭長
李斌 協調辦副主任
梁悅 副科級審判員
許曉東 審判員 一級法官
賈興國 法警大隊教導員
王效民 法警大隊副隊長
王有貴 副科級審判員
初佩芳 副科級審判員
周玉旺 研究室主任
劉勍 研究室副主任
侯秀娥 離退科科長
田樹英 正科級審判員
韓冬梅 書記員管理科科長
杜瑞峰 書記員管理科副科長
劉恩翔 廟前法庭庭長 電話(0351)4729281
喬守忠 廟前法庭副庭長
王穎 副主任科員
楊春燕 橋東法庭庭長 電話(0351)4927476
趙麗霞 橋東法庭副庭長
曹麗欣 東太堡法庭庭長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6/3/1/1557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