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百合生前照片 |
陳百合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三日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被綁架、非法判四年,被劫持到冀東監獄,遭藥物迫害,出現全身皮膚奇癢無比的症狀,緊接著視力明顯下降,到二零零九年夏,左眼徹底失明。二零一零年五月結束四年冤獄回家時,目光呆滯、疲倦犯睏、大腦反應遲鈍、記憶力明顯減退、兩腿發軟,前胸和後背上那些紅痣都變黑,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七日停止呼吸後,整個臉、耳朵、手指甲變成了青紫色,從嘴裏流出黑紅色的血湯子。火葬場的工作人員看到黑炭色的骨灰,驚訝地說:「哎呀,這個人骨頭這麼黑, 是被毒死的吧!?」
陳百合去世時臉部都變成了青紫色 | 陳百合的骨灰成黑炭色 |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 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這些行為違反了中國憲法以及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二百三十二、二百四十八、 二百五十四、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二百三十八、二百九十七、三百九十九、二百六十三、二百六十七、二百七十、二百七十五、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一以及第二百四十六條。
下面是張桂蘭女士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一、修煉僅三個多月,久治不癒的頑疾一掃而光
我是一九九八年六月一個看似偶然的機會,見到了一個遠方親戚,(表姑),我們大約有一年多沒見面了。此次一見把我給愣住了,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表姑比我大十七歲,在我從記事起的印象中,她就是一個多種疾病纏身的大病秧子、面黃肌瘦,風一吹就要倒的人。因重度肝硬化,在醫院曾進過兩次太平間。
可眼前這位表姑白白胖胖,神采奕奕。驚喜之餘問她是甚麼神力使你變成這個樣子。她告訴我說:「有一本天書《轉法輪》,邊說邊找出書捧到我的面前說:「就是這本書使我變成這個樣子的。不但身體好了,連心態都變好了……」。聽了她的一番話,我非常激動,眼淚都流出來了,我也生出了想修煉的念頭,從此走入了大法修煉。
作為法輪功修煉者,我變得更善良、更加寬容、更加真誠。過去我的脾氣很不好,再加上有病,就更愛急躁,動不動就發火,暴跳如雷;總愛挑別人的毛病、較真兒、得理不饒人,甚麼事兒都是自己對,別人不對,誰都對不起自己,整天牢騷滿腹、怨氣沖天,心裏就沒個平衡的時候。自從修了大法,我的身心變化很大,遇到矛盾找自己的不是,不再指責對方、做事先考慮別人能不能承受得了、會不會受到傷害;吃虧讓人、不計較個人得失;無怨無恨、平靜、祥和的對待遇到的一切事情,善待所有的人,活的非常輕鬆。我周圍的人都知道我是因為煉了法輪功才有這樣的變化的。
修煉僅三個多月,我全身久治不癒的頑疾就一掃而光了。全家人親眼見證了大法的奧妙與神奇,隨後,我丈夫和年幼的小女兒也相繼走入了大法修煉。很快,我丈夫多年的眼病、失眠和頸椎病也都好了。小女兒八歲就患上了牛皮癬,從頭到腳長滿了全身,千方百計、反反復復的治了四年,甚麼法子都想到了,甚麼藥、秘方和偏方都用遍了也沒治好,她煉功才四個月左右就奇蹟般的好了,頭上和身上那厚厚的硬痂就掉光了,全身的皮膚細嫩而光滑,食慾大增,人顯得格外精神,可把我們全家樂壞了。
二、被告人江澤民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
我和我的近親屬遭受了被告人江澤民及其幫兇以下犯罪:
1. 刑訊逼供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對我造成了劇烈的精神與身體上的痛苦。具體日期、時間、地點與人物如下:
我被綁架五次,丈夫(陳百合)被綁架二次。時間分別是:
二零零一年二月六日,從家中綁架;
二零零五年十月ⅹ日,在同修家非法搜查時看見了我抄寫的師父經文,在家被綁架的;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三日,去漁戶寨鄉發大法真相資料時,被漁戶寨派出所綁架的;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四日,去新集廟會發神韻光盤,被縣國保大隊綁架的;
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在羅屯公共汽車上被羅屯派出所綁架的。
丈夫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在縣城一建築工地被綁架的;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三日,去漁戶寨鄉發大法真相資料時,被漁戶寨派出所綁架的。被非法審訊時,大都是雙手戴手銬,鎖在鐵椅子上,不配合他們,就長時間銬著雙手(或背銬),不許睡覺、不給飯吃、不給水喝、或不許會見家人等。一次次的迫害,給我們全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與痛苦(這裏不細述)。朱振剛、劉國洪、王偉、徐志剛、劉進穎、趙國琪、施景珠等人做的這種事情。
為了強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對我實施了以下酷刑折磨:
長時間背銬、吊銬、電擊、灌藥等。身心受到了極其嚴重的損傷。
在洗腦班,為了強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逼迫我寫保證書,不寫就三天三夜不讓睡覺,幾個人輪班看著,身子歪一點都不行,身心受到了很大的摧殘,迫使我做了對不起我師父、對不起大法的違心的事,使我至今痛苦不已。
2. 故意殺人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禁止「故意殺人」。
我的丈夫由於殘酷的酷刑折磨被迫害致死。他是在下述情況下在監管期間被迫害致死的,或是由於在監管期間遭到的酷刑折磨與虐待而逝世的。
我的丈夫在冀東監獄被非法監禁三年零一個月,原本非常健康、思維敏捷的人,被迫害致血壓高達二百二十度、左眼失明,獄方責令包夾(犯人)強迫他吃降壓藥和治眼病的藥,我丈夫不認識那些藥是不是真的降血壓和治眼睛的藥。吃後不長時間,不但症狀沒有好轉,而且右眼視力也嚴重下降,視物模糊不清,還出現了全身奇癢無比的症狀,痛苦極了(回家後跟我說)。問他在監獄裏被迫害的方式、方法等詳情,他都不記得了,因記憶力喪失的很厲害,所以,我知道的很少。
丈夫出獄不久,就徹底的喪失了記憶力和勞動能力,簡直就是一個廢人了。原來前胸和後背上的那些紅痣(鮮紅)全變成漆黑的了。出獄兩年零四個月去世。停止呼吸後,臉部和指甲全呈黑紫色(身上因穿著衣服沒看見),火化後骨灰也是漆黑的,火化場的工人都議論:這人肯定是中毒了。我懷疑是在監獄裏遭藥物迫害所致。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可以解釋得通的原因。
3. 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我在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被監管期間遭到了以下的體罰虐待。
我在轉化學校(洗腦班)、看守所、國保大隊遭到了雙手戴手銬(吊銬、背銬)無數次;電擊數次;灌藥一次;捆綁(五花大綁)一次;挨凍一次(寒冷的正月初三,凌晨三點多,把窗戶大敞開,將我們六位同修前後擁擠著吊銬在鐵窗櫺上(只有腳尖著地、),穿著單衣服凍了三個多小時)。手被銬子卡破了,凍僵了。那個痛苦勁兒簡直無法形容。
4. 非法拘禁罪
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關押和/或囚禁。我是僅僅由於信仰法輪功而被抓捕的。在沒有自由選擇律師的情況下,我被拘禁、不允許做無罪辯護、並且無法(不論是本人還是通過律師)質問對我的起訴的法律依據。對我的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鎮壓而設計的法律。許多這些法律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關押的大概時間、地點(如果知道的話)等信息。
二零零一年二月六日(行政拘留十五天)到二零零二年七月十八日,非法拘禁我們將近十八個月,超期關押十七個月零三天;二零零五年十月非法拘禁我十五天;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三日到二零零六年六月十四日在公安分局和看守所非法拘禁我三十三天;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四日到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一日在看守所非法拘禁我二十九天;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四日在拘留所非法拘禁我十六天。
我丈夫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五月十日被非法拘禁我十五天;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三日至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四日被非法關押四年,約一千四百六十天。
5. 濫用職權 和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目擊證人報告陳述,公安領導與官員經常通過非法罰款、恣意沒收財產、敲詐錢財和勒索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家屬等濫用職權的行為設圈套欺騙他們和/或脅迫他們轉化、放棄信仰、違心供認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擊證人還描述了在全中國範圍內,中共官員與中共所控制的監獄警察猖獗違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現象 。犯人如果虐殺或殘暴毆打法輪功修煉者,可以獲得減期──甚至死刑判決都可以改判。法輪功學員家屬經常被迫行賄來保護法輪功修煉者免受更殘酷的虐待。家人為法輪功修煉者提交的伙食費也時常都被監獄警衛和犯人共謀一起分贓。
如下所述,為逼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和/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罰款或由於非法的沒收財產、敲詐等行為損失了財產或金錢。
二零零一年被迫支付非法的罰款三千元、徐志剛敲詐三千元、朱振剛敲詐一千元、強迫交拘留費(兩次)三百九十五元、沒收真相幣十一元;二零零二年非法強迫我丈夫交所謂的保證金四千元(已退回)。
除此之外,間接的經濟損失還遠不止這些。如:誤工;看守所強行給輸液的藥費;去監獄多次探視我丈夫的各種費用;流離失所九個多月的各種費用,其間兒子天天給我打長途電話的額外話費;女兒因被迫害失去工作十六個多月;兒子、兒媳在國外生小孩兒(雙胞胎),急需我去照顧,就因我煉法輪功,非法限制我出境,沒去成。不但兒媳無法上班,還要高價雇保姆,四個月後就雇不起了,兒媳自己帶,累得簡直要崩潰了;丈夫和孩子為營救我到處東奔西走也花了很多錢,損失無法計算。同時也給我們全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壓力。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統中的流氓成員違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多個罪行已被中國律師與目擊證人廣泛報導。 通過使用模糊的,任意的、專門為了暴力脅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鬥爭法輪功而制訂的循環邏輯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與關押。指控我的證據都是捏造或是通過酷刑得到的。我被剝奪了中國法律保證對所有中國人民適用的正當程序保護。對我的判決都是根據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經定好了的。
6. 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刑法第275 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為了不讓我修煉法輪功,我的法輪功書籍與其它財產被闖入家中的人員帶走。我的一些財產也遭到了損害或破壞。時間日期、地點與描述如下:
我們夫妻倆被綁架共七人次,每次國保大隊都非法闖入我家亂翻一通,搜走我很多大法書籍、師父法像、《九評共產黨》書籍和光碟、大量的大法真相資料等(太多無法統計);二零零六年五月,從我家中帶走新買的聯想電腦一台、佳能打印機一台、格之格彩油墨四瓶、激光打印墨粉二瓶、多功能打印紙三包;二零零九年三月,又從我家中搜走華碩電腦顯示屏一個。
僅僅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我的個人財產被闖入家中的人員損害或破壞。 時間、日期、地點與描述如下:
二零零六年五月非法闖入我家中的人員在搜查時,損壞了我家的衣櫃門子。
7.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
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等人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闖入並搜查了我的住宅。時間、日期、地點與其它詳情如下: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零零二年四月、二零零五年十月、二零零六年五月、二零零九三月、二零一零年三月,六次都是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闖入並搜查了我的住宅。另外,二零零五年冬至二零零六年春(具體日期記不清了)這段時間,國保人員三次在沒有任何所謂理由、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闖入並搜查了我的住宅。
8. 強迫勞動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 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它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我在限制個人自由的勞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與其它方式的威脅以逼迫我進行無工資的強制勞動。時間、日期、地點與其它詳情如下:
我丈夫跟我說,他在冀東監獄三年零一個月,一直被強迫勞動到血壓高達二百二十度、左眼失明、右眼視力嚴重下降為止。
9. 迫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9. 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僅僅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我被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及為他們工作的手下或與其合作的人員傷害。他們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見以上第二章「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第一、二、四、五、六項。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毆打、侮辱、打耳光和被恥笑。
10. 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蟲」,「蛇」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它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二百四十六條的犯罪行為。
此外,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 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通過其它方式煽動了針對中國各地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這些行為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一條第一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