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張殿榮在控告書中敘述自己遭迫害的事實:
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長春市國保支隊(原公安一處)數名警察闖入我家進行非法搜查。與此同時,當地派出所六名警察將我從單位強行綁架,後轉交給長春市國保支隊。當晚四名警察(高鵬、張航、劉會彬、王立東)將我綁在鐵椅子上,雙手背銬,進行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四名警察對我大打出手,用電棍電擊我的面部、前胸、後背,並將我的腰椎打折二節。導致神經受損,雙腿膝蓋以下無任何知覺,生活不能自理。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經過九次轉換地點,他們又將我送到吉林省監獄管理局中心醫院非法關押。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日,農安縣法院以所謂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判我九年徒刑。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我被迫離婚。
二零一一年二月一日,因賠償費一事尚未解決,家人不接,中心醫院不留,他們又夥同當地公安局將我送到當地精神病院繼續非法關押。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我才恢復人身自由。
現在我雙腿仍不能獨立行走;雙腿肌肉、筋萎縮;雙腿經常浮腫、麻、涼、硬;雙腳腕不能自由活動;雙腳面不能抬起;十趾變形;雙腳底肌肉萎縮。
十幾年間,不但我的身體遭受了巨大的傷害,也給我的親人精神上帶來了無法彌補的傷害和無盡的愁苦。
張殿榮在控告書中向最高檢察院及最高法院呼籲:順天意、順民心而行,將破壞大法、迫害大法弟子的罪魁禍首江澤民繩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