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次非法開庭是在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宣布休庭。新市區檢察院亦兩次申請延期審理,將案卷退回補充偵查。
而在九月三日的第二次非法開庭時,新市區檢察院的公訴人並沒有拿出任何新證據,只把上次開庭的所謂「證據」再次羅列一遍。結果派出所、公安局捏造的偽證,再次被律師當庭駁回,而由於證人不出庭,這次公安局辦案人員竟代替證人出庭作證,一人先出庭,被律師質問的不敢說話,另一人見狀,嚇得不敢再出來。
孔紅雲的辯護律師指出:最高院《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對補充偵查的期限的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律師明確指出,此案檢察院經過兩次的補充偵查,至今日第二次開庭,檢察院都沒有拿出新的證據,又沒有新的證人出庭作證,孔紅雲應當無罪釋放,並強烈建議法庭對本案作出撤訴處理。
律師還當庭提醒法官:《刑法》第399條規定:「徇私枉法罪」,司法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據此如果法官在這種情況下還對當事人作出判決,那做出判決的法官同樣構成刑事犯罪。
包括主審法官在內的法庭人員,在聽到律師的有理有據的辯護之後,低頭無一人回應。最後法官再次退回案卷,宣布退庭。
孔紅雲遭迫害經歷簡述
今年四十三歲的孔紅雲,醫務人員,老家保定市滿城縣,二零零六年開始修煉法輪功。近幾年她多次被中共綁架、關押,並遭非法判刑三年,身心受到嚴重摧殘。她的工作單位在保定新市區「610」的脅迫下,百般阻撓她回單位上班。為了生存,她在早市上做早點、賣煎餅,以微薄的收入撫養著女兒。
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上午,孔紅雲在競秀公園向民眾發送弘揚中華傳統文化的神韻光盤,遭人誣告被綁架到五四路競秀公園派出所內。她在看守所絕食抗議,遭到毆打、長期被鎖銬、野蠻灌食,並疑被下藥,因孔紅雲後來突然一度精神恍惚、神智不清。
二月十二日,新市區法院在保定看守所對孔紅雲第一次非法開庭,辯護律師逐條駁斥派出所、公安局的所謂證據,指出對孔紅雲的訊問筆錄都是捏造的。最後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宣布休庭。六月份非法開庭未遂,新市區檢察院被迫向法院請求延期審理,將案卷退回補充偵查。
2014年9月3日,保定市新市區法院、新市區檢察院在保定市看守所非法開庭,左二是當庭主審法官趙傑,左四是當庭審判員李強,公安車牌號冀f113警。
相關單位和責任人;
保定市防範辦( 原「六一零」)
保定市委副秘書長、主任王荷麗13803282667辦3089691宅3325661
副主任范秀輝3089738
保定公安局國保支隊:
地址:保定市天威西路201號
國保支隊長董元3226569、15103120007、13731288886
大隊長劉文君13930888886教導員王洪恩13333120869
原大隊長馮勇13333120899、13930881836
國保警察;劉振昌13333120906孫力13333122086吳文生13333120880
保定市新市區「610辦公室」:
地址:保定市五四西路112號郵編071051
主任劉建平、成員劉增0312-3037610
新市區公安分局:
地址:保定市七一西路449號
局長凌英魁 3110119 13932281666
國保大隊長盧五鎖13333122522
新市區檢察院:
地址:陽光北大街829號
檢察長趙炳山 3131699 13803121866
原檢察長張彥平13903228590宅5025165
檢察官:趙志剛13722219992週某15831566555高某13931229286朱某13832221188
起訴科:科長高玉柱13931228622此案公訴人王嵐(女)
批捕科:馮志民
保定市新市區法院:
地址:保定市五四西路406號,郵編071051
辦公室0312-3097232
院長 王克儉 3321088 3013660 13700322466宅5024188
副院長:李建民3097112陳子錄3097113張繼勇13513326826刑事副院長孫遜
刑庭辦公室:3097612、3097611、3097232
刑庭庭長李茗媛
此案人員:審判長趙傑、審判員李強、書記員賈粲
新市區法院其他人員:
李強、王麗麗、趙志軍、石竹、馮永勝、李偉、賈粲、趙傑、孫遜、王磊、續永強、何冬梅、史國良、錢進寬、張吉、李茗媛、李越武、申明珠、鮑雲書、劉宗義、張文新、鄭舒剛、孫寶哲、張晶晶、焦麗菊、李諺、朱超、周文月、戴錫安、李冀軍、姜文琦、馮永勝、董勃、楊鋒銳
保定市新市區競秀公園派出所:
地址:保定市五四路一號(競秀公園南門), 郵編071051
辦公室 0312-3065899
原所長龐海軍13931280998、13333128238
指導員李景頗13903229938
所長侯汝博(迫害孔紅雲的主要責任人)
副所長陳瑜(迫害孔紅雲的主要責任人)
副所長王洪新13932251511
副所長李擁軍13333122655
警察:張樹歧13333122791曹永厚13333122536岳樹明13333122893於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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