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紅雲 |
我們就以此案為例,來看一看保定市競秀公園派出所、新市區公安局、檢察院、法院是如何立案、偵查、起訴、開庭的。
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上午,孔紅雲在競秀公園發弘揚中華傳統文化的神韻光盤遭人誣告。當警察趕到時,誣告之人已經離開,現場沒有任何異常表現,警察問了看自行車的人,他們說:看到了那個人遞給了一對夫婦東西,待那夫婦倆走到我們跟前時問:她給了你們甚麼?那夫婦說:法輪功的。我們還看到了上面有新年祝福的字樣。警察聽後趕緊追上去將孔紅雲綁架到五四路競秀公園派出所。同時也把看自行車的人當作證人帶到派出所做了筆錄。
我們的問題是:立案的條件首先是有事實,即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那麼警察憑甚麼去綁架孔紅雲呢?她沒有給社會造成任何危害,沒有給任何人造成危害何談犯罪?法輪功學員是贈送而不是偷盜;接收者是自願接受且心懷感激之情;送出的是新年的祝福,是蘊涵著真、善、忍的大法真相,這是教人求真向善而功德無量的事。站在哪一點上都構不成被綁架立案的條件。
如此看來促成這樁案件的誣告者、證人、警察都是在做壞事,甚至是犯罪的。因為他們都是把好事當成了壞事,把好人當成了壞人。這樣黑白顛倒,善惡混淆的根源,就是因為江澤民邪惡集團以造謠、污衊、栽贓、陷害的卑鄙手段,毀滅人性地鎮壓法輪功,欺騙了無辜的世人造成的。但這在腐敗的暗箱操作的中共執法機關更顯得後患無窮。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上午,保定市新市區法院、新市區檢察院在保定看守所對孔紅雲偷偷開庭。派出所、公安局拿出的證據是:第一,神韻光盤,同時還有一個蓋著「610」章的證明神韻光盤是違法資料的材料。第二,派出所、公安局給孔紅雲捏造了一個 「二零一一年被勞教一年」的所謂證據。派出所、公安、檢察院還捏造了對孔紅雲的訊問筆錄,被孔紅雲及家人當場揭露。第三,證人證言(證人未出庭作證)。在北京律師對所謂「證據」的逐條駁斥下,派出所、公安局捏造的所謂「事實」,均不成立。最後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於上午十一點半宣布休庭。
二零一四年六月初,保定新市區法院給律師打電話,通知他準備在六月十一日上午第二次開庭(結果未遂)。律師質問:你們每次都在看守所開庭,為甚麼不到堂堂的法院去開庭,是孔紅雲見不得人還是你們見不得人?正義的質問使法官啞口無言。
六月五日,案卷中增加了一個關於證人不能出庭作證的「情況說明」,這個說明不是證人的簽字,而是派出所所長侯汝博和副所長陳瑜的簽字。而且這個「情況說明」應該是第一次開庭因證據不足被退卷的補充材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對補充偵查的期限的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因此根據法律規定,這個材料應該在三月十二日前補充完畢,否則無效。可是檢察院依然將它收入案卷之中,這樣的違法操作律師是不承認的。這一次又因證據不足而退卷,檢察院再次向法院遞交了「延期審理建議書」。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上午保定市新市區法院、新市區檢察院依然在保定看守所非法開庭。新市區檢察院的公訴人在沒有任何新證據的情況下,只把上次被駁回的所謂證據又羅列一遍,不同的是在證人拒不出庭的情況下,公安局辦案人員代替證人出庭作證。一人出庭時,被律師質問得低頭不語,恐慌得不敢說話,另一人見狀,嚇得不敢再出庭。作為本案的辦案人員,應在開庭時予以迴避,這個基本常識是公檢法人員都應知道的,他們為甚麼敢這樣明目張膽地違法亂紀,一而再,再而三地串通一氣,造假欺騙百姓,迫害善良呢?都是因為江澤民邪惡集團有「對法輪功不講法律」的邪惡指使,從此在江鬼的支持下公檢法系統扯下了掩蓋中共法律的最後一塊遮羞布,徹底將該系統中的群魔亂舞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律師指出:根據最高法院《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對補充偵查的期限的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此律師強烈建議對本案作出撤訴處理。在法庭上律師提醒法院:《刑法》第399條規定:「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據此如果法官在這種情況下還對當事人作出判決,那做出判決的法官同樣構成刑事犯罪。
在場的公檢法人員聽到律師的有理有據的辯護和警告後,竟嚇得目瞪口呆,最後低下頭,沒有一個人敢回應律師,灰溜溜地草草收場。
保定市新市區法院堅持以證據不足而退卷,這是對的。如果法官能繼續站在正義一邊,真正按照法律判案,就應無罪釋放善良的孔紅雲,那將是中國法律界令人讚歎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