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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公檢法互相勾結 陷害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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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日】中共的公、檢、法一直凌駕於法律之上。無論《憲法》、《法律》等如何規定、無論你有沒有罪、有沒有犯罪證據,公檢法都會聯合起來、相互「協作」,把「犯罪材料」給編全;若公安編的不符合要求,檢察院會退回案卷,告訴公安怎麼改、補充哪些東西,就能通過批捕、起訴,這就是所謂的檢察院第一次退卷,所以,第二次上交的案卷都能順利上交到法院,如此,就把一個無辜者「起訴」到他們的法庭了。

河北省保定市法輪功學員陳會然女士的遭遇就是如此。

她是一位年近六旬的善良女士,她還是一位慈祥的母親、一位賢惠的妻子、一位樂於助人的好鄰居。卻只因為信仰「真、善、忍」,處處做一個好人,就被綁架;被非法抄家;被非法批捕起訴。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上午,陳會然正在家裏洗衣服,聽到有人輕輕敲門,說是三樓的鄰居,好客的她趕忙放下手裏的衣服去開門,卻突然闖進七、八個不速之客,立刻擠滿了陳會然家的客廳。他們不出示任何工作證件,只說是新市區和南市區國保大隊的,有證,就開始了他們非常熟練的翻箱倒櫃。頃刻,整潔的一個家變得一片混亂。陳會然家的手提電腦、法輪大法書籍等私人物品被搶走。陳會然女士被保定市新市區國保大隊綁架。

得知消息的親朋、鄰居和有正義感的民眾甚為不平,有的說:「這麼好的人還被抓,甚麼世道呀!」有的說:「現在警察就不幹好事。」紛紛斥責警察這一暴行。

新市區國保大隊將陳會然女士綁架到保定市看守所,並將構陷她的材料交到保定市新市區檢察院,檢察院發現證據不足,無法批捕起訴,便建議新市區國保大隊繼續「偵查補充材料」。六月十二日陳會然暫時被釋放回家,和女兒丈夫團聚。可誰知,這只是公安規避犯罪的一個伎倆,因為沒有犯罪證據不能超期關押。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陳會然和家人團聚才僅僅兩個月,保定市新市區國保大隊給陳會然打電話,問她有沒有時間呀?說有點事讓她去一趟。善良的陳會然沒有多想,就去了新市區國保大隊,然而,這竟是一個騙局,是利用修煉人的善心設的圈套。她再次被綁架了。家人久等陳會然仍未回家,很是著急。後得到消息,陳會然已被非法批捕,又被綁架到了看守所。為了維護陳會然女士的自身權益,她的家人為她聘請了正義律師。

律師接案後,仔細的閱讀了案卷,明確指出:陳會然沒有犯罪,應無罪釋放。同時給檢察院遞交了《免予起訴、無罪釋放的意見書》。但是,新市區檢察院無視律師的意見,一意孤行,在二零一四十月十七日左右,將案卷提交到新市區法院起訴。

好端端的一個家,就這樣給破壞了,全國類似的家庭不知還有多少。

法輪功學員在被迫害十五年中,公安局和法院都是以《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或「擾亂社會秩序」等進行勞教和誣判法輪功學員的。可是,在一九九九年,人大常委會的反邪教決定及兩高的司法解釋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到法輪功;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認定的14個邪教組織中也沒有法輪功。(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中共邪教並沒有資格評判甚麼是邪教。但即使根據中共制定的法律法規,迫害法輪功也是違法的。)

而中國《憲法》第36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所以,在中國信仰法輪功完全是合法的,是受憲法保護的,誰剝奪公民的信仰,誰就是在抗法。再者說,一個五十九歲的善良婦女,在家洗衣做飯怎麼就擾亂了社會秩序呢?怎麼就破壞了法律實施呢?

再看公檢法這些所謂的執法者,十五年來,他們從來沒有對法輪功學員講過甚麼法律,更談不上甚麼依法辦案,他們完全聽命於專門迫害法輪功的「610」非法組織的操控。他們私闖民宅、搶劫私人財物;對法輪功學員們隨意綁架、編造證據;隨意誣判遵紀守法的善良信眾;將他們非法關押到黑監獄、濫用酷刑;對法輪功學員聘請的律師百般刁難,甚至恐嚇、綁架和拘禁等等罪行。他們無視《憲法》,他們的不法行為對社會、對百姓已經直接造成了嚴重傷害。

截至目前,全國已確認的就有3795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而小小的河北省保定地區不完全統計:自一九九九年到二零零九年十年多時間,就有95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被酷刑致傷、致殘、致瘋1402人;被枉法判刑116人;被劫持勞教835人;被強行投入精神病院27人次;被非法拘禁5789人次;被綁架到「轉化班」殘害2817人次;被騷擾13.2萬人次;被打家劫舍3105人次;敲詐勒索現金共計1916.485萬元;並搶走大量家具、電器、糧食、耕牛、金銀首飾等私人財產。

如果用《憲法》來衡量公檢法等執法人員的種種行為,很明顯,這些參與迫害的所謂執法者才是真正的在擾亂社會秩序、在破壞法律實施,而隱藏在其背後操控公檢法犯罪的「六一零」更是難逃其罪責,是真正的幕後兇手。他們是知法犯法、執法犯法、執意犯罪。他們執行的是中共赤裸裸的迫害罪惡,最起碼觸犯了非法拘禁罪或濫用職權罪。

一位正義律師在法庭上為法輪功學員辯護時說道:「本案是一起錯案、假案,辦案人員至少在辯護人告知後,明知沒有法律依據仍然硬著頭皮辦下去,明知自己犯罪而為之,為甚麼?不是真的不懂法,可能是上級壓下來。但是你們得考量好,是否能唯上抗法到底?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法律也是你們的上級,是最高的無聲上級。……《法官法》、《檢察官法》、《警察法》、《公務員法》都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憲法法律,執行上級明顯違法的命令,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偵查人員、檢察官們已經有十幾人違法犯罪,法官有必要為他們的犯罪行為買單嗎?……法治被破壞誰都不會安全……判她(他)有罪,實際是給自己判罪,不過是緩刑罷了。」

是的,誰作惡誰承擔,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天理報應上,都是如此。現在可以說是上面讓你做的而推卸責任,但是這件事成為事實後就再也逃脫不了,因為在製造的這樁冤案上你簽上了自己的名字,你要終身負責。如上述律師所言:「法院法官有必要為偵查人員、檢察官們的犯罪行為買單嗎?」

現在,全國上下都在談「依法治國」,無論是真是假,試想,誰還能替法官承擔罪責呢?奉勸接案的法官,一定要秉公執法,不要聽信凌駕在法律之上的「610」的教唆,站在正義一邊。維護法律的尊嚴,就是維護法官自己的尊嚴。否則,正義的大審判到來時,必然要追究冤假錯案製造者的責任,並且還有善惡必報的天理在衡定著每一個人,希望在正義的審判中沒有你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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