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中國《立法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中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此外,《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所謂「法制教育學校」,從其機構的組成、劫持的行為、洗腦的手段和過程、對嚴重後果的徹底無視,無一不暴露出它是無法無天、踐踏法律的黑監獄。洗腦班的主要成員,校長、副校長等,一般都是政法委副書記、六一零的頭目、政法委人員等,他們摧殘人的良知,扼殺人的靈魂,毀滅人的道德和正義,幹的都是無法無天,傷天害理的暴行,已經觸犯了刑法,犯有「非法拘禁罪」、「酷刑罪」等!
因此,遭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可以利用法律主動控告惡人,向司法機關(公安、檢察院和法院、司法部門、監獄等)揭露、告發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懲處,對橫行霸道的惡警是個有力的震懾。
一、「法制教育中心」是非法的
對公民進行法制教育是必要的,但絕對不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形式進行。「法制教育學校」既不是國家機關,也不是合法學校,因為沒有教育部門審批手續,不掛牌,純屬違法機構。更沒有執法權。如:黑龍江省密山市所謂的「法制學校」,實際上是中共當局非法侵犯公民信仰和人身自由的私設黑監獄,是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劫持洗腦的強制洗腦班。其主要成員都是國家工作人員:中共密山市政法委副書記王奎秀是所謂的「校長」,六一零頭子於曉峰是所謂的「副校長」,政法委人員王曉平是所謂的「常務副校長」,共十五人(定期換人)。
被綁架到洗腦班的法輪功學員,是處於全封閉,互相隔離的狀態中,法輪功學員之間互相不能見面(主要怕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共同反迫害)。法輪功學員上廁所時,前後左右都有人跟著。每天在房間內任由「六一零」及幫兇們擺布:看誣蔑法輪功的影像、電視、書籍,每看完一個就要表態。最終是逼迫法輪功學員表示不煉法輪功了,同時還必須要寫出三書(即保證書、決裂書、悔過書),寫了三書後,經「六一零」認定過了關方罷休,才不再折磨。六一零頭子於曉峰揚言:到各地洗腦班都參觀過,我不給你們用刑,把你的精神和肉體摧殘。
根據《立法法》第八條第五項和《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也就是說,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之外,其他任何部門都無權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二、參與的所有責任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
借「法制教育中心」名義,非法限制和剝奪法輪功學員的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對法輪功學員不擇手段地進行精神和肉體的雙重折磨與摧殘,用強制、高壓、恐嚇等手段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放棄修煉,它是超越憲法和法律的非法機構,是中共「六一零」私設的黑監獄,是名副其實的法西斯集中營。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是犯罪行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因此,應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如黑龍江省六一零頭目顧松海,也是伊春洗腦班頭子,家住哈爾濱市香坊區,在省內到處流竄。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四日,顧松海親自到七台河市六呂洗腦班,領著已經解體的黑龍江省女子勞教所的兩個警察,指揮迫害法輪功學員劉玉美,命令打手們:不「轉化」就讓劉玉美吃點苦頭。
七台河市桃山區朝陽小區法輪功學員王秀玲在二零一一年五月被綁架後,被非法關押期間遭受嚴重迫害。惡警花錢雇惡人打王秀玲,致使王秀玲大小便失禁,睜不開眼。一天,顧松海衝上來把王秀玲拉下床,開始打,用腳踩著王秀玲的頭髮打,王秀玲被打的滿嘴是血,牙被打活動了,嘴腫的比鼻子還高,眼睛全都青紫都封上了,看不見。
在鶴崗市洗腦班,顧松海因劉慧不放棄信仰,瘋狂打劉慧耳光,致使劉慧左耳被打傷。顧松海又指使惡人張子龍用手銬把劉慧銬上,左手搭到右肩上,右手扭到背後,兩手硬銬到一起,這種酷刑十分慘烈,俗稱「秦瓊背劍」。
在伊春辦洗腦班,哈爾濱良心律師韋良月被非法拘禁在伊春洗腦班期間,被顧松海為首的惡人逼迫其放棄對法輪功學員依法進行無罪辯護的權利。
顧松海等借「法制教育中心」名義,用哄騙利誘、侮辱謾罵、長期剝奪睡眠、罰站、強迫看抹黑法輪功錄像、毒打、高壓電擊,灌迷魂藥、打毒針,等等非人的手段這麼殘害法輪功學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已觸犯法律,犯下「非法拘禁罪」;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已犯了「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三、主動控告惡人 讓人們了解真相
據《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只要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在法理上都是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達到一定程度就可以認定為非法拘禁罪。
在北京截訪,把上訪人員關押在北京一些地方,就是非法拘禁。北京首次判決外地截訪人員非法拘禁罪成立,河南長葛市十名截訪人員並逐一判刑。這是一個十分可喜的訊號。相比之下,洗腦班有過之而無不及。而且主要人員都是政府工作人員,各地政法委人員,採用的手段又極其惡劣。為甚麼不把它們告上法庭,將它們繩之於法哪!
據《最高檢察院關於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等六種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非法拘禁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那麼,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其訴訟代理人,就可以對洗腦班侵犯被害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向司法機關告發,要求予以懲處。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權利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手段,法輪大法學員作為合法公民,同樣享受這一權利並可充份運用。公民的控告權受到國家憲法和法律的保護。利用法律主動控告惡徒,讓公、檢、法、司的人知道是誰在違犯國家法律,誰才是真正的罪犯,對惡警也是個極大的震懾,讓其惶惶不可終日。
運用法律制止迫害的方式不只是控告,還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法輪功學員在運用法律制止迫害的過程中,控告他們不是目地,讓所有這些官員都了解迫害真相,制止迫害,救度他們才是真正的目地。
本人不是法律工作者,相關法律內容,請參閱明慧網發表的《運用法律 制止迫害》小冊子。以上只是一點個人認識,不足之處請同修補充、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