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濤一九七七年出生,廣州大學本科畢業後,入伍兩年。後在高州市大井鎮第一中學任數學等理科教學,由於他堅持修煉真、善、忍,被貶到大井鎮天堂小學當教師。俞濤從事教育工作十八年,是一個工作認真、盡職盡責、責任心強的好教師,是學生家長喜歡的好老師,並多次獲得好評和榮譽獎。由於身體原因,開始修煉法輪功。俞濤人品正直、心地善良,誠實待人,是個孝子。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上午,高州市國保大隊、城南派出所等八個人橫衝直入到俞濤家中,俞濤剛好不在家,多個警察圍著俞濤的兒子(高中生,未成年),逼他打電話給俞濤,說城南派出所警察要他回家了解情況。俞濤回家後,立刻遭到高州市公安局國保等人員綁架,並把俞濤妻子工作財務會計專用的辦公電腦、打印機等私人財產搶走,全程無出示傳喚證、搜查證、物品扣押清單,沒有一個人出示證件。
俞濤被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被警察逼迫簽名放棄修煉法輪功的「三書」。俞濤不配合他們的無理要求後,隨後八月二十八日被非法刑事拘留;九月十日被非法逮捕;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被茂南區檢察院余華丹構陷到茂南區法院。
俞濤的母親鄭日珍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向12337舉報平台實名控告廣東省政法委書記、原廣東茂名市長袁古潔、茂名市政法委書記王土瑞以及高州市政法委副書記、公安局局長梁爽,要求司法機構:1、依法追究袁古潔、王土瑞、梁爽等人的法律刑事責任;2、要求茂南區檢察院麥海泓、余華丹撤銷對俞濤起訴;3、要求高州市公安局國保撤銷對俞濤刑事拘留和逮捕的處罰決定;4、歸還扣押的所有私人物品;5、立即無條件釋放俞濤。
茂名市茂南區法院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內非法庭審高州市法輪功學員、優秀教師俞濤。俞濤堅決認為自己無罪,幾次要求法庭拿出誣構自己的法律依據,法官和公訴人都無言以對。律師也為俞濤做了有力的無罪辯護,要求無罪釋放當事人。
八月十八日上午十點,茂名市茂南區法院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內法庭非法開庭宣判:俞濤被非法判刑兩年十個月,勒索罰金一萬元。非法起訴構陷俞濤的茂南區檢察院的檢察官余華丹到庭;主審法官:譚衛,審判員:柯學軍(刑事庭庭長)、潘創華,書記員:龔衍芬。在非法開庭前,俞濤被戴上腳鐐和手銬出來的,而且腳鐐和手銬還串在一起的。
當時旁聽席位有十幾人,其中有高州市大井鎮長沙村委會:余金定、趙福權、陳小紅等三人。俞濤的母親和小弟參加了旁聽。
當非法宣判完後,俞濤當即表示要上訴。
俞濤的母親為兒子聘請了律師為俞濤二審維權。上訴書中寫道:
一、《憲法》保護公民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立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第不得同憲法抵觸」。所以,上訴人修煉法輪功、信仰真善忍和講真相、發放真相資料的行為是符合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行為,是受憲法保護的合法行為,該行為沒有觸犯任何法律,因此,不能成為判處刑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刑法》第三百條起訴上訴人是錯誤適用法律,不能成立。
二、本案公訴機關未能舉證證明上訴人俞濤的行為破壞了和中法律的實施,也未能舉證證明如何破壞了法律的實施。
三、《認定意見書》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屬於非法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四、本案一審開庭是指控俞濤的相關物證未能當庭出示原物。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不清,請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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