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英女士 |
王秀英,今年58歲,家住遼寧省瀋陽市於洪區水調歌城小區。修煉以前,她性格內向,愛生悶氣,且患有婦科病、貧血,心臟也不好。一九九八年,她開始修煉法輪大法,煉功僅幾個月,她無病一身輕。王秀英按照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學會了為別人著想,與人為善,性格也變的樂觀開朗。誰有困難時,她都會熱心主動的幫助。她的家庭溫馨和睦了,同時也福益了他人與社會。
王秀英,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三點多鐘,在於洪區大通湖街附近的廣鑫順果蔬超市門前,給一個送外賣的小伙子講真相,告訴他疫情中保平安的辦法,被於洪區城東湖派出所警察綁架。此後,於洪區城東湖派出所、於洪區檢察院、法院司法構陷和迫害王秀英,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對她非法庭審。
對善良婦女非法庭審前 法院如臨大敵
王秀英信仰法輪大法真、善、忍,沒有做任何壞事或違反法律之事,於洪區城東湖派出所、於洪區檢察院、法院司法對她的構陷實屬冤案,而於洪區公、檢、法作惡者心虛,對此次庭審大動干戈、如臨大敵一般。
原定八月十六日上午九點開庭,九點半左右,八名法警站成一排列隊,走進二樓十四法庭。綁架王秀英的於洪區城東湖派出所一輛警車(故意摘掉車牌)開到法院正門,後又開到安檢入口處側面停留,直到庭審結束後才離開。
城東湖派出所四、五個警察及於洪公安分局國保大隊便衣等多人,在十四法庭門外站立。待這些人都安排到位後,法庭內,才傳出讓旁聽家屬進入法庭。
開庭前,原本定好的兩個旁聽名額,卻被葛莉丹出爾反爾改成一人旁聽,這使王秀英的丈夫沒能進入法庭,也沒被允許見上妻子王秀英一面。而在法庭內旁聽的家屬,卻被兩名法警一邊一個看守。庭內兩位家屬的手機被要求上交、由法警親自關機。
王秀英的兒子終於成為親友辯護人
在開庭之前,王秀英的丈夫及好友申請以親友辯護人的身份為王秀英做辯護。但是,法官葛莉丹多次刁難、阻撓。家屬沒有請律師。
此次開庭,無奈之下,從外地趕回來的王秀英的兒子只能於庭審當日、開庭之前,再次爭取親友辯護人的身份,為自己的母親做辯護。開庭前,他向葛莉丹遞交了《委託書》及身份證明。葛莉丹要求《委託書》由王秀英現場簽字。
在家屬的一再爭取與努力下,王秀英的兒子終於坐在了辯護人的位置上。但是,之前已經被王秀英拒絕的法院指派的援助律師仍然出庭做辯護,而且庭審中,對公安、檢察院對當事人的非法指證均表示無異議。這也是法院強行為當事人安排援助律師的真正目的。
庭審中法官有意打斷親友辯護人
在庭審開始後,王秀英向法官提出:要求公訴人樸雲晶迴避,因為當事人王秀英在被非法監視居住期間,已對檢察官樸雲晶尚未定罪就讓她認罪的濫用職權行為進行了控告和迴避,雙方已形成利害關係。在當事人王秀英迴避理由充份的情況下,法官葛莉丹有意搪塞,不予允許。
非法庭審中,王秀英對公訴人的非法提問均回答:「與本案無關,拒絕回答。」最後陳述時,王秀英表示:「自己信仰合法,迫害法輪功有罪。」
親友辯護人,王秀英的兒子,在向公訴人問話時,也被法官有意打斷,要求親友辯護人只能向當事人問話,這使王秀英的兒子不知所措。
而到最後陳述時,親友辯護人的辯護詞一句話還沒念,還沒等反應過來時,就被葛莉丹敲槌,宣布庭審結束。最後,親友辯護人只能向法官遞交上《辯護意見》及兩份證據材料。
庭審時間大概半個小時左右。整個庭審過程,其實只是走個形式,整個法庭也是由法官、公訴人掌控,由指派的援助律師協作,再由法院法警、公安警察、國保便衣等眾人的場內場外嚴密防守,最終完成了對當事人的非法構陷與庭審。
庭審結束後,公訴人、檢察官助理、援助律師一同走出法院;被安排集中到法院的警察便衣們開車離去。
法官葛莉丹涉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
此次庭審程序違法,法官葛莉丹涉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
一、法官違反法庭審理程序,未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當事人。
王秀英家屬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請律師會見時得知,王秀英本人未收到法院傳票和通知書,所以根本不知道第二天(八月十六日)即將開庭。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二、剝奪當事人申請迴避的訴訟權利。
當事人對公訴人提出過控告和迴避,已與本案存在利害關係,當事人在法庭上依法要求其迴避時,卻被法官葛莉丹拒絕。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迴避的對像、方式與事由: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三、法官葛莉丹強行指派已經被當事人拒絕的援助律師出庭。
王秀英家屬兩次遞交親友辯護人相關手續,都被法官葛莉丹拒絕。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法院指派的援助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王秀英。王秀英對援助律師所提出的毫無法律依據、有意構陷栽贓的說辭全部駁回,並明確表示:拒絕援助律師,除非做無罪辯護。
庭審當天,法官葛莉丹無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安排已經被拒絕的援助律師出庭,其人對公安、檢察院的非法指證構陷均表示認同、無異議,完全剝奪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十條規定: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的,法院應當准許。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應該做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六)受援人自行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七)受援人有正當理由要求終止法律援助。
王秀英遭受迫害的更多事實,請見《遭報復性綁架 瀋陽王秀英被構陷到法院》、《讓我們都來保護和信守善良 不做誣告者、迫害者》。
(責任編輯:石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