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麗紅一九六八年三月一日出生,55歲,家住遼寧省瀋陽市沈河區東陵路。張文芝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出生,74歲,戶籍是撫順縣石文大街,租住在瀋陽市沈河區富友家園。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一點,林麗紅在乘坐劉某某駕駛的出租車時,告訴劉某某法輪大法好的真相。在下車時,林麗紅給劉某某印有「法輪功保平安」字樣的卡片。當日,林麗紅到張文芝家時,被警察跟蹤。
第二天,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九點,林麗紅在沈河區富友小區東門被警察綁架,並被非法抄家。警察非法抄走她的大法書、大法法像及手機等。林麗紅被非法關押在瀋陽市第一看守所。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一點,張文芝在租住的瀋陽市沈河區富友小區家中遭綁架,被非法抄走大法書、大法法像及台曆半成品等。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張文芝被瀋陽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監視居住」。法院指定辯護人孫林,遼寧友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林麗紅被瀋陽市公安局沈河分局非法批捕。林麗紅的辯護人趙志義,遼寧迅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林麗紅和張文芝被警察、檢察院、法院人員構陷。
瀋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以沈開檢公訴刑訴【2022】Z13號起訴書,非法指控林麗紅和張文芝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向法院非法起訴,檢察官:伊興良、助理趙夢。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瀋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以刑事判決書(2022)遼0191刑初32號,枉判林麗紅四年三個月,勒索罰金五千元;枉判張文芝三年,勒索罰金三千元。審判長:楊松,陪審員:周明蘭,李春梅,書記員:段可心。
林麗紅和張文芝不服枉判,上訴到瀋陽市中級法院。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審判長劉大勇,審判員於曉微、宋永政、法官助理孫曉康、書記員周禹辛。刑事裁定書(2023)遼01刑終65號。
目前,林麗紅被非法關押在瀋陽市第一看守所,張文芝在家中。
此前,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林麗紅曾被瀋陽市沈河區法院枉判一年,勒索罰金一萬元;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張文芝被瀋陽市沈河區法院枉判三年,緩刑三年,勒索罰金一萬元。
(責任編輯:石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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