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華洋,男,今年60歲,農民,原住招遠市畢郭鎮沙溝村。一九九九年他開始修煉法輪大法,之後整個人與修煉前判若兩人。以前,他患膽囊炎,久治不癒,發作時,疼的死去活來。他修煉大法後,膽囊炎很快康復。修煉前,他的性情急躁,遊手好閒,抽煙喝酒,和妻子矛盾紛爭不斷;修煉了大法後,王華洋逐漸的改掉了這些惡習,變得性情謙和,寬容大度,整個人煥然一新,親戚朋友都有目共睹。
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王華洋為了躲避迫害,被逼流離在外,居無定所,有家不能歸。他家中年邁的父母為兒子擔驚害怕,身心受到很大的傷害,突發腦血栓,後致半身不遂。直到老人去世,也未能見到王華洋一面。
整個辦案過程中公檢法人員罔顧法律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在棲霞市蛇窩坡鎮下河村西山養殖場,王華洋被招遠市、棲霞市國保大隊警察聯合綁架。第二天,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日,王華洋被非法關押在煙台市萊山區,由萊山區公安非法監管。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王華洋被招遠市國保綁架回招遠市。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王華洋被招遠市檢察院非法批捕。八月十九日,王華洋被囚禁於棲霞市看守所。直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王華洋再次被劫持到招遠市看守所非法關押。
王華洋被非法批捕後,招遠市國保不斷的捏造事實,非法搜集所謂證據。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招遠市國保人員將所謂的證據移交到招遠市檢察院。而檢察院罔顧法定程序,將莫須有的證據嫁禍給王華洋作為判案依據。
招遠市檢察院公訴人黃陽光與書記員用短短的五天時間,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就將所謂證據移交到招遠法院,對王華洋提起訴訟,由招遠法院審判長邵阿霞接管。
邵阿霞作為審判長,本應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上,維護法律的神聖和尊嚴,肩負起法官的神聖使命,懲惡揚善,秉公執法退回王華洋的卷宗。然而,正相反,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邵阿霞在招遠看守所對王華洋非法庭審。過程中,不按照法律程序審理此案,反而還讓王華洋戴著手銬、腳鐐。
庭審期間,王華洋要求共產黨員迴避,審判長和公訴人都不理睬。王華洋的答辯詞還沒有說完,邵阿霞就打斷他,不讓他說話,剝奪了王華洋的答辯權。
招遠市公檢法的犯罪事實
公、檢、法人員在處理王華洋被構陷案中的犯罪事實如下:
一、非法抓捕王華洋時家屬沒有收到逮捕書
二、檢察院沒有下達起訴書
三、庭審期間,王華洋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但無證人出庭作證。此庭審純屬於誣告陷害。
四、起訴書出示的鑑定書不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列舉的八項證據之內,屬於非法證據,不能成為判案的根據。
在法庭上,律師依照法律法規和事實,有理有據的為王華洋做了無罪的辯護,而公訴人強詞奪理,用兩高的「司法解釋」來搪塞律師的辯護詞。
自從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王華洋被綁架後,招遠市國保警察、檢察院和法院一直相互利用共同作案,以恐嚇、誘騙等手段,騷擾王華洋認識的法輪功學員和他的親人,逼迫提供所謂「證據」,以構陷和迫害他。
王華洋一家在十年前被迫害的事實,請見《顛沛流離十年 山東招遠法輪功學員王華洋被綁架》。
中共迫害法輪功持續至今已有二十四年,中共各級不法人員執行迫害政策,顛倒是非善惡,各級司法機關對法輪功學員不講法律,警察抓捕、入室搶劫、勒索錢財;檢察院、法院捏造罪證、罪名構陷,給廣大法輪功學員和家庭造成了重大傷害,而且也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災難。
法輪功也叫法輪大法,是上乘的佛家修煉大法,於一九九二年由李洪志師父傳出,他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為原則指導人修煉,輔以簡單優美的五套功法,可以使修煉人在極短的時間內達到身心淨化,道德回升。
修煉法輪大法福益家庭、社會,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也是應當受到憲法與法律保護的。在未來法制昌明之時,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人都面臨未來正義法庭審判和終身追責。
(責任編輯:石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