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的審判程序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庭審期間,除了審判長宣布開庭注意的事項和宣布到庭的人員以外,庭審過程根本就沒有按照程序走。
作為審判長本應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上,維護法律的神聖和尊嚴,肩負起法官的神聖使命,懲惡揚善、維護公平正義,而招遠法院審判長楊蘊健卻目無國法,不按審判程序走,過程中,沒有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沒有被告人辯護和陳述。
審判長楊蘊健違法的事實
1、審判長楊蘊健不讓楊作娟辯護
法庭上,楊作娟一開始辯護,楊蘊健就打斷她,不讓她說話。有時候,楊作娟說了沒有幾句話,審判長楊蘊健就說:記不下來,然後,把楊作娟的話歸納為他自己的話,讓書記員給記下來。當時,楊作娟說,既然這樣,也不用開庭,你就直接判算了,還開庭幹甚麼?
書記員記錄的有些根本就不是楊作娟的原意。
2、審判長楊蘊健與公訴人竊竊私語
在庭審期間,審判長楊蘊健用兩隻手在嘴邊形成話筒,跟公訴人竊竊私語,說悄悄話。在法庭上,審判長楊蘊健可以與公訴人這樣竊竊私語的說悄悄話嗎?
當初在楊作娟接到起訴書後,她給審判長楊蘊健打電話要求見個面,楊蘊健說不可以,楊作娟問為甚麼?審判長楊蘊健說:法律不容許。法律不允許審判長與被告見面,難道法律允許審判長與原告這樣說悄悄話嗎?而且還是在法庭上,當著審判員這樣公開的說悄悄話。
作為公訴人和被告人,在法庭上,能對簿公堂,就是需要審判長能夠主持正義。但是審判長楊蘊健能夠在公堂上與公訴人說悄悄話,這樣的審判長審理的案子能夠公平嗎?
審判長楊蘊健是在目無國法、明目張膽地與公訴人捏造事實、陷害被告人。不然的話,也用不著兩隻手在嘴邊形成話筒跟公訴人說悄悄話。當時,楊作娟就質問他們,你們在法庭上還有甚麼見不得人的話嗎?還有甚麼不敢公開的秘密嗎?
3、沒有證人出庭作證
公訴人將自己都不明確的所謂證據強加給楊作娟。楊作娟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但是沒有證人出庭。事實與證據不符,這不是在陷害誣告楊作娟嗎?!這樣的庭審不符合法律程序,是無效的。
4、非法證據
起訴書提供的煙台市公安局邪教宣傳品的「認定意見」不是法定鑑定機構鑑定的,「認定意見」不是「鑑定意見」,「認定意見」不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列舉的八項證據之中,因此屬於非法證據,不能成為判案的依據。
5、不給被告人辯護和答辯的時間
在被告人辯護和答辯時,楊作娟剛說了幾句話,審判長楊蘊健就敲錘宣布結束,根本就沒有給她辯護和答辯的時間。
剛一宣布結束,審判長楊蘊健一人、審判員兩人、公訴人兩人,就走了,只剩下書記員一人,保安兩人,和楊作娟一人。楊作娟沒有請律師,也沒有旁聽者。
在庭審中,審判長楊蘊健執法犯法,剝奪楊作娟的辯護權、陳述權、發言權,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故意製造冤假錯案,嚴重失職、瀆職,枉法強加罪名於楊作娟。
修煉大法做善良人 屢遭中共迫害
楊作娟,一九六四年九月十五日出生,今年五十九歲,家住山東省招遠市。一九九六年,她開始修煉法輪大法,真正明白每個人的幸福安康都是與自己過去的所作所為有關,都是自己造成的。所以,從那時起,她的身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她按照真、善、忍做人,告訴人們法輪大法好的真相,也引導不少有緣人來學煉法輪功。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後,楊作娟被鎮政府、村幹部以及所謂的大隊治安不斷騷擾,抄家、蹲坑、跟蹤等。
二零零零年正月十三日,楊作娟到北京去上訪,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她剛到天安門廣場,就被警察綁架,正月十五日,被綁架到辛莊派出所。警察把楊作娟銬在冰冷的柱子上,對她進行肉體的折磨。在辛莊大集上,楊作娟和其他七、八名法輪功學員被掛牌遊街,對他們人格侮辱。楊作娟被非法關押了一百零二天。
二零零一年正月裏,楊作娟全家在她媽媽家時,辛莊政府人員到她媽家非法抄家,十多人對她媽家非法監控,把楊作娟綁架到辛莊邊防派出所關押。十幾天後,又把楊作娟轉到王村勞教所洗腦迫害十多天。
二零零零年冬月,楊作娟再次進京上訪,又被綁架到辛莊邊防派出所,與三位法輪功學員一起,被非法關押在長一米、寬一米的小屋裏。幾天後,警察又把法輪功學員轉到招遠看守所,非法關押三十天。在裏面,因楊作娟不配合邪惡的迫害,警察給她戴上手銬、腳鐐,強行灌食。
二零一一年正月,由於不明真相的人構陷,楊作娟再次被非法抄家,而後被綁架到玲瓏洗腦班,後又轉到招遠看守所,共計六十四天。
二零零八年,楊作娟在辛莊殺雞場上班,招遠的公安、六一零又到她的宿舍非法抄家,並將楊作娟綁架到辛莊邊防派出所,讓她供出以前的同修、家人及住址,又使楊作娟精神受到傷害。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楊作娟與丈夫外出,當他們一進濟南火車站,就被濟南火車站派出所警察綁架。警察讓他們拿出身份證複印件,並把他們帶走,搜身、關押、逼口供,剝奪了他們的人身自由,並被再次非法抄家。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楊作娟被非法庭審後,目前,因她身體檢查不合格,看守所拒收,已經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回家。
(責任編輯:石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