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陷吳有清的所謂「公訴人」是:茂南區檢察院 戴建蘭;審判長:譚衛(法院副院長);審判員:柯學軍(刑事庭庭長),潘創華;書記員:塗源。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點半之前,家屬聘請的兩位維權律師順利地進入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內法庭。兩位維權律師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為吳有清做了有力的無罪辯護,要求法庭做出無罪判決,並立即釋放吳有清。
維權律師在無罪辯護中非常清楚的闡述吳有清無罪:
一、從犯罪構成四要件分析,本案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一)從犯罪的主體要件看,吳有清是一位修煉法輪大法多年的成年女子,和任何人一樣具備自然人的主體要件。這裏需要注意的是:身份不是構成犯罪的要件,中國沒有一部法律上規定,只要是法輪功修煉者,就是犯罪嫌疑人,就應當治罪。即使《刑法》第300條規定的犯罪,也要有造成社會危害性後果的犯罪行為,而不是身份。如果一個國家,僅憑身份抓人,然後搜集證據並指控犯罪,不僅程序違法,而且有打擊報復或迫害的違法犯罪嫌疑。生活在這樣的國家,每一個人都是不安全的,包括你、我和所有參與本案的人。
(二)從犯罪的主觀方面看,吳有清沒有犯罪故意。本案所指控《刑法》300條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而吳有清在生活中是一位正直善良的人,從她的為人處世上,推斷不出她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故意。辦案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是否有犯罪故意?當然應首先重視其本人的主觀意願。從本案公訴人提供的證據看,無法證實吳有清有犯罪故意。訊問筆錄及庭審過程中,她也始終否認自己有犯罪故意。
(三)從犯罪的客體來講,即被告人吳有清破壞了哪部、哪條法律的實施?造成了何種社會危害後果?公訴人沒有提供任何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根據《刑法》51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檢察院承擔」之規定。縱觀本案,公訴人自始至今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吳有清破壞了中國哪部、哪條法律的實施?更為甚者,自從依《刑法》300條審判法輪功修煉者至今,竟然也沒有哪個公訴人,哪個法院明確認定這些信仰真善忍的修煉者破壞了哪部、哪條法律的實施。沒有具體的犯罪客體,沒有侵犯的對像,怎麼會有社會危害後果?又是哪兒來的犯罪?這如同故意殺人罪,沒有要殺或被殺的人,如何認定故意殺人罪成立?
現實中,真正能做到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單個公民是沒有這個能力的,她或他充其量也就是觸犯法律的違法或犯罪而已,觸犯之後受到應有的處罰,恰恰是法律得到充份實施的體現。相反,真正有能力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恰恰是那些掌握國家權力(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權)的部門或國家公職人員(比如高官),他們在一定領域和範圍內具備這樣的能力和條件,能凌駕於法律之上,超越法律甚至踐踏法律,從而使法律法規變成一張廢紙!這些機關負責人,最有可能成為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主體。
(四)從犯罪的客體方面來講:
1、公訴人沒有提供任何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證實法輪功為邪教組織。(1)根據現代人類普世公認「政教分離」原則,國家政權是不能干涉宗教信仰的,宗教也不能干涉政權。即:政權不能管人的腦子裏,控制人的思想、信仰,法律只能規範人的行為,而思想和信仰不構成犯罪。法輪功倡導真善忍,提倡修身養性,做好事、做好人,純屬思想信仰範疇。所以,即便是中國,政權也無權界定其正邪,更無權立法加以打擊、消滅,況且法輪功提倡的恰恰是普世道德理念。如果因此打壓迫害法輪功修煉者,恰恰反證打壓迫害者的邪惡。(2)鑑於中國社會現實,即使退一步講,國家政權有權界定邪教,那麼也應當僅限於國家立法機關,即全國人大。但時至今日,在全國人大乃至人大常委會的立法中,也沒有找到一部法律認定法輪功為邪教。甚至作為最高司法機關的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關於邪教的司法解釋,也沒有明確認定法輪功為邪教。相反,作為行政執法機關的政府及其某一個部門,或者作為喉舌的一份報紙,甚至一個人或一個組織核心的談話,怎麼就有權認定一種信仰為邪教呢?如此,不僅荒唐可笑,更涉嫌違法犯罪!如果一個國家的司法系統竟然聽命於某個人或某喉舌,而不是依據憲法、法律,那麼這樣的社會不正是早就被我們唾棄的專制獨裁、皇權社會嗎?
2、本案公訴人不能證實吳有清有相關犯罪行為。(1)吳有清雖然修煉法輪功多年,但自身修煉行為並不被法律所禁止。不違反任何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自然不能依次定罪。(2)從本案資料及證人證言來看,本案是先抓人,後立案審批,違反法律的程序規定,公安機關涉嫌對吳有清進行長期非法監控、跟蹤。(3)從本案偵查程序嚴重違法,所搜物品均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4)從本案調取的監控錄像看,即使最清楚的監控視頻,也無法辨認是吳有清本人,更無法辨識所發物品為何物?也無法證實發到各處的物品與搜集的物品是否一致?無法證實吳有清有傳播行為。(5)本案鑑定部門為茂名市公安局國保支隊,不是市一級公安機關,即使依法釋(2017)3號15條,也達不到認定資格。根據《刑訴法》證據規定,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要有相應資質,鑑定結論要有簽字、公章,但本案的鑑定顯然不具備這些證據要求。所以,本案關於物品及電子數據的鑑定,非法、無效。(6)證人、鑑定人、偵查辦案人員應當到庭接受質證,就證人證言,鑑別認定意見書、偵查過程是否違法等當面詢問質證,但公訴人與合議庭均沒有通知任何人到庭接受質詢。更不可思議的是,公訴人竟然不能當庭提供證據材料原件,供當庭查驗、核實、質證。所以,所有本案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7)吳有清被非法勞教,因勞教制度違法而被廢除,且遠超二年,所以,不能作為本案參考。吳有清曾被非法判刑,從刑期或者釋放之日到案發已超五年,不能認定為累犯。
綜上,從犯罪構成的四要件看,吳有清只有犯罪主體要件是具備的。當然,具備犯罪主體要件並不一定構成犯罪,它必須與其他三要件一起才能最終構成犯罪,而且缺一不可。反觀本案,公訴人無法證實吳有清具備其他三個(主觀反面、客體、客觀方面)犯罪構成要件,合議庭應當依據《刑訴法》第195條(二)、(三)項做出無罪判決,並立即釋放,同時告知其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二、本案以及針對所有法輪功修煉者的指控案件,均顯示是政治鬥爭的需要,已偏離了法律的軌道。
當律師提及這個敏感問題時,法官想阻止律師闡述,最終,律師還是說明本案件:以法律之名,行政治鬥爭之實。
非法庭審經過兩個多小時,在中午十二點十分結束。兩位辯護律師互相配合,基本上沒有受到甚麼干擾。吳有清的兒子和妹妹參加了旁聽。看上去吳有清的身體狀況正常,身體微微發胖,頭髮全白,精神狀態良好。
吳有清,一九六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出生,她於一九九七年六月開始修煉法輪功,一直以真、善、忍為做人的準則,嚴格要求自己的言行,得到單位領導、同事及親友的好評,對自身的身體改變也很大,原有的慢性腸炎也不治而癒。吳有清很會教育兒子,孩子人品非常好,就讀重點大學,研究生畢業。
在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二十四年中,吳有清遭到丈夫的多次往死裏的毒打,還遭到殘酷的迫害,多次被非法關押。曾被非法勞教三年,遭受非人的侮辱,獄警強迫吳有清脫光衣服羞辱。勞教期間被農村信用銀行無理開除。吳有清被非法判刑四年,丈夫受到邪惡的威脅恐嚇後,在法院起訴離婚,吳有清在監獄被迫簽字離婚。她被迫害得九死一生出來後,卻受到高州市國保、派出所、居委不定時的監控、跟蹤等,讓她和她的親人無法安寧。吳有清冤獄結束回家後,丈夫早已找了他人。吳有清不記前夫之過,仍然帶著兒子關心照顧近九十歲的公公婆婆,公婆只認這個兒媳,非常喜歡她,有甚麼事情都找吳有清,婆婆把吳有清當知心人。吳有清每週都要去看公婆。吳有清被綁架後,公婆非常擔心掛記。
這樣好的母親、心地善良的賢惠媳婦,如今被卻深陷牢籠!
事件回顧: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晚上,吳有清外出時,被高州市公安局國保便衣和警察綁架,她身上並沒有任何東西。九月二十七日凌晨十二點多,十多個警察,其中由高州市公安局陳飛帶領,參與的有高州市公安局局長梁爽、國保隊長羅毅、國保警察周維學、梁國明和兩個是帶盾牌的防暴警察等,將被銬著手銬的吳有清帶回她家,非法抄家。當時,這幫警察到吳有清家敲門,她的妹妹嚇得不敢開門,警察就拿著鐵器把鎖、門敲爛,破門而入,非法抄家到凌晨三點多,搶走吳有清的大法書籍等私人財物。
在警察抄家的過程中,吳有清問國保警察周維學:「你們為甚麼綁架我?是不是因為我控告你們才報復我?」周維學說:「我報復你又怎麼樣?」據悉,此前吳有清已經被國保警察跟蹤十多天。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吳有清被非法刑事拘留,被非法關押到信宜水口看守所。因為吳有清信仰法輪功,在看守所被虐待。看守所警察唆使犯人倉管伍彩蘭對吳有清人格侮辱,不但辱罵,還不給她日用品用,也不准別人給。在二零二二年十月四日,吳有清在看守所煉功,遭到看守所何警察強行戴腳鐐七天折磨。在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左右,倉管伍彩蘭在九點多還當著全倉二十多人的面,從她身上取出帶有經血的衛生巾,拿來擦吳有清的嘴。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一日下午,家屬聘請的第一位律師到茂名信宜看守所會見了吳有清,發現她被戴上了腳鐐,身邊有獄警監控,不讓吳有清向外界透露被虐待、酷刑折磨。吳有清為了反迫害,大約從十月十七日左右開始絕食。
十月十二日下午,吳有清被高州市檢察院檢察官邱靜(音)非法逮捕。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吳有清家屬聘請的第二位律師來到信宜看守所,律師會見了已絕食十一天的吳有清。吳有清身體非常虛弱,說話有氣無力,表達不夠清晰,多次嘔吐。截至十月二十八日,尚無醫生為她檢查身體。親人們對她的身體更是非常擔憂。
同日上午,高州市公安局人員到吳有清的老家,找到吳有清的家屬,要家屬簽:「吳有清身體不宜取保候審」決定書。家屬不懂,其實被騙簽了字。
十一月十日,家屬電話聯繫了信宜看守所,並與獄警聯繫,得知吳有清當時的情況還算穩定,但是依然未能正常進食。雖然吳有清到醫院打過營養針,但效果不能維持,當時她仍然處於危險狀態。
十一月二十一日,家屬接到茂名第一看守所的電話,得知吳有清已被轉送到茂名第一看守所,由於長時間絕食,吳有清的腸胃已經出現問題,進食時,會出現嘔吐情況,當時尚未醫治,她的身體和精神均處於虛弱危險的狀態。
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吳有清的二哥接到公安局警察電話,說吳有清病危,已經送到茂名市茂南區醫院搶救,誰都不能見。要求家屬拿錢買白蛋白兩隻(五百多元一隻),其它的醫療費公安出。吳有清被綁架時,二十幾年身體沒有病,非常健康、壯實,被非法抓去不到兩個月,她的身體、生命怎麼就需要進醫院搶救?吳有清的二哥非常擔心就買了兩隻白蛋白給公安。
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吳有清家屬聘請的律師到茂南區檢察院閱卷,被告知吳有清的所謂「案子」已經在上週五(十一月二十五日)轉送到茂名市茂南區法院。吳有清所謂「案子」在茂南區檢察院僅呆了六天(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就被茂南區檢察院戴建蘭快速地構陷到法院。以疫情期間、醫院沒有會見設施等原因,不讓律師會見。
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上午,吳有清家屬再次聘請另一位律師(法院階段)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視頻會見了在特殊監所被非法關押的吳有清。她的健康狀況基本恢復正常。同時,家屬還聘請了一位精通法律的老牌律師對參與迫害吳有清相關人員違法犯罪事實進行了法律控告。
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茂名市茂南區法院對構陷吳有清的「案子」作出裁定: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本案中止審理。
二零二三年二月下旬,家屬再次聘請一位律師為吳有清維權、做無罪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