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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葫蘆島市善良婦女李桂華被枉判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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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葫蘆島連山區58歲的李桂華女士,修煉法輪功後獲得健康,成為一個孝順媳婦,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被警察入室綁架構陷;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她被葫蘆島市連山區法院非法開庭,被非法判三年零六個月,勒索罰金一萬元。家屬準備上訴。

李桂華一九九二年得場怪病,滿身浮腫,肚子腫大,飯後不能消化,只能靠重體力勞動促進胃腸蠕動,排便用喝香油的辦法。鄉村老中醫說肝鬱氣滯,就是過去說的大肚子病治不了,最後只能肝腹水爆脹而亡。前幾年學法輪功後,她按法輪大法真、善、忍的法理要求做人,怪病消失了。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李桂華和高作奎去蜂蜜溝村附近給村民送有關法輪功的真相資料,被受謊言毒害的村民舉報,因為疫情原因被放回。十月份,中共警察把李桂華和高作奎列為所謂「網逃」。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十一點,三位身穿便衣的人冒充社區人員到李桂華的女兒家,進屋後說是警察,把李桂華綁架到葫蘆島市連山區寺兒堡鎮派出所,寺兒堡鎮派出所所長李曉飛、副所長劉佳銘非法把她送進葫蘆島看守所。連山區檢察院法官龍膽將構陷李桂華到連山區法院,法官張亮。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點,葫蘆島市連山區法院非法對李桂華開庭。兩名親友辯護人出庭辯護,辯護人依法宣讀「迴避申請書」,剛說道:全體黨員迴避本案,就被打斷。

公訴人指控的罪名是刑法300條,卻起步就避開本案「定性」問題,直接討論其它問題。辯護人依法要求對公訴書中「定性」問題辯護,法官張亮說,不准辯護定性問題。辯護人問:為甚麼?張說:就是不准辯護。辯護人據理力爭,據法力爭:法庭不能剝奪辯護人的辯護權。張尷尬、沉默。

辯護人指出:公訴人違反法庭質證原則,未出示任何書本、資料,無法質證。屬於沒有「證據」,屬於沒有「指控。」

辯護人反駁了所有指控,指出:公訴人指控的「邪」不存在;「教」沒有;「組織」查不到;「利用」更談不上。是個「四無」指控。而且沒有出示法輪功是×教的法律依據,沒有出示物證,是個「五無」指控、「六無」指控。

辯護人指出:「破壞法律實施」不同於一般的違法犯罪。它必須具備幾個條件:第一、必須有一部法律、法規侵害了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第二、當事人明明知道是犯罪也要極力去破壞它(故意);第三、造成嚴重後果。比如某人酒後開車,觸犯了交通法規,可是卻沒有破壞法規的「實施」。「交通法規」照樣處罰他。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是指「禁止酒後開車」的法規被破壞的癱瘓了、失靈了、死亡了。我的當事人只是一名平民百姓,她絕無可能破壞得了法律的「實施」;這個罪只有掌握公權力的人才能做到。權力越高,破壞力越大。因此,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面對公訴人如此荒謬的指控,面對法庭如此的不公,辯護人痛心地說,公安機關的逮捕證、檢察院的起訴書、法院的判決書都將成為罪證。辯護人以自己親身經歷的文革血腥事實,痛心疾首,呼喚法庭牢記文革教訓,避免當四人幫。

辯護人帶來音頻、視頻、紙質證據材料30多件,準備依法當庭宣讀、質證、辯論,被審判長要去檢查,說是反宣品,被沒收。而公訴人沒有拿出任何一件實物證據,也就無法質證。卻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當庭撒謊。卻被法庭「採信」。

一名辯護人準備了辯護詞要求宣讀,被法官張亮拒絕,說是遞交書面材料就可以了。另一名辯護人只有辯護提綱,沒有辯護詞。庭審結束時,張亮告訴說:整理好辯護詞近幾天交上來。

開庭在上午11點半結束,下午1點48分僅僅兩個多小時,接到法院電話,告訴家屬來拿判決書。李桂華女士被非法判三年零六個月,勒索罰金一萬元。家屬準備上訴。

辯護人分析了合議庭做出「判決書」的時間,認為,判決書是早就確定好了,開庭只是走走形式。而且另一位辯護人的辯護詞還沒交上來,判決書已經下來了。

責任人:
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寺兒堡鎮派出所所長,李曉飛電話:13898781111;0429-4502025;車牌號:遼P-XF108;(警號:954270)
寺兒堡鎮派出所副所長劉佳銘 (辦案人) ;電話 13091485777(警號:951332)
教導員;趙文山電話:15942985118;車牌號:遼P-18308(警號:951875)
副所長孫強(警號:951715)
葫蘆島市連山區檢察院:
檢察長孫玲:13998980543、0429-2659001
檢察官龍膽:電話:13942924343、0429-2659789
葫蘆島市連山區法院:
院長楊書澤:18009899720、04292164111
法官張亮:0429-2164503

(責任編輯: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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