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案階段,只有律師才能介入。在此期間,我們可以向檢察機關舉報或控告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在起訴和審判階段,就可以以親朋好友的身份,做被迫害的同修的辯護人進行辯護。
當案件到達檢察院後,我們就可以介入了。我們盡最大努力在檢察院把案件截住,只要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同修就會被釋放出來。
我們應密切關注案件的進展情況,當得知案件到達檢察院後,應首先與被迫害的同修的親屬講清真相,使他們明白自己的親人沒有違法,也沒有犯罪,這樣會增強他們營救親人的信心。然後,與親屬一起到檢察院辦理委託手續,成為被迫害的同修的辯護人。
到檢察院後,先申請閱卷,但一般情況下,檢察院人員不讓查閱,那就讓檢察官詳細說明案件,然後按照公安機關對同修所扣罪名問檢察官,公安機關把法輪功按邪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辦理案件,他們向你院提交了甚麼證據?(其實根本沒有證據),提供的哪個證據能證明法輪功是邪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我們沒有發現國家哪條法律認定法輪功為邪教,也沒有發現國家頒布的哪號文件認定法輪功是邪教。在二零零零年國家就頒布了認定邪教的文件公通字(2000)39號文件(拿出該文件交給檢察官)。該文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邪教的決定和「兩高」司法解釋制定的,該文件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邪教組織有十四種,也就是說,國家一共就認定了十四種邪教。在認定的十四種邪教組織名單中沒有法輪功,這就證明,國家沒有認定法輪功為邪教。
再問檢察官,公安機關說我的當事人涉嫌犯「破壞法律實施罪」,那麼,我的當事人破壞了哪部國家法律的實施?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是甚麼?中國的辦案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安機關在沒有法輪功為邪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的證據,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證據的情況下,就給我的當事人扣上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這不是在枉法辦案嗎?
《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請問檢察官,我的當事人散發法輪功傳單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嗎?哪條法律明文規定散發法輪功傳單是犯罪行為?我找遍了整個刑法,也沒有發現哪條法律規定散發法輪功傳單是犯罪行為。既然散發法輪功傳單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按照《刑法》第三條的規定,既不能對我的當事人定罪,也不能處刑。公安機關如此辦案,這不是公開違背《刑法》嗎?
辯護人回來後,把這些內容整理成辯護詞,交到檢察院。如果在法庭上辯護,只要把「公安機關」改成「公訴方」即可。
一點經驗之談,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