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法律反迫害 警察終於承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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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這是二零二二年九月發生的事。警察一度想強行破門闖入我家,還揚言要將我帶到派出所。我正念反迫害,通過善用法律,最終沒讓他們的惡行得逞,並讓他們自己承認違法。

九月的一天,我因在商店買東西時講真相,被店員惡告,之後警察通過商店的錄像排查,最後找到我家。

那天上午,居住地派出所來了三個警察,其中一個警察說要帶我去派出所,只需要十分鐘。我說不去,就關上了門。當晚八點左右,又有三個自稱是派出所的人過來,要我開門進屋檢查。我只開了一道門和他們說話,另一道門沒開。

我問:「甚麼事?」
警察C:「你不讓我們進去嗎?」
我說:「又不是見不得人的事,有甚麼事就這樣說吧。」
警察C手裏拿著一張我的照片,問:「你是不是與某某人在商店講了甚麼?」
我說:「言論自由。你叫甚麼名字?」

然後我馬上回屋拿MP3錄音,並拿上紙和筆,遞給他們說:「寫上你們的名字、電話號碼及警號。」
警察C:「你開門讓我們進來再跟你說。」
我說:「先寫上你們的名字,電話號碼及警號,亮出你的證件來看,如果你是合法的,就不要怕寫上電話和名字,三個人都要寫!」

之後,警察C氣急敗壞的一直不停大聲叫開門,並說:「你知道我們來檢查,你就要給我們開門檢查!」並直接威脅:「你不配合,我們要用我們的方法。」

當天晚上十一點半,他們又來了一次,叫嚷著開門。這次我沒有開門。同時,我馬上聯繫國外的朋友打電話給這個派出所,叫警察不要來騷擾我。當晚電話打通後,派出所接電話的人員只是應付了事。

我意識到,面對這幫知法犯法的派出所警察,必須要明確指出他們違反了具體的哪些法律條例才行。我與國外的朋友商量,要朋友當晚再次打電話到派出所,指出派出所警察如下的違法事實:

1、違反《刑法》245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2、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信仰自由的規定;
3、違反《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同時,朋友還表示要打投訴電話12389(公安部)、12388(紀檢監察)舉報,並要求信息公開及行政覆議。

第二天,國外朋友再次給派出所打電話,這次接電話的人員承認派出所警察的行為是違法的,並說以後遇到這種情況可以打110報警。就這樣,原本來勢洶洶的警察,再也沒有來我家了。

面對中共人員的威脅、恐嚇、騷擾、綁架,如果我們能從法律角度來應對,利用法律來講真相、反迫害,一針見血的指出違法行為,讓作惡者知道他們的行為是違法的,觸犯了法律會受法律制裁,會遭報的,從而促使他們及時醒悟,停止作惡,達到救度的目地。

我們要懂得充份利用法律反迫害。比如,我們可以打投訴電話到公安部或紀檢監察或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經辦者涉嫌尋釁滋事一案的具體辦案單位、聯繫人、聯繫方式等。講法律能讓違法的警察或辦事人員心虛,害怕被投訴,因為這些與他們的利益息息相關。

我們可以了解一些法律知識,比如制止不法人員的騷擾常用的《憲法》、《刑法》條文:

《憲法》第33條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集會自由。
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37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3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第39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
第239條:綁架罪
第245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第399條:徇私枉法罪
第397條:濫用職權罪

打投訴電話有:12389(公安部)、12388(紀檢監察),在通過輸入號碼(12377)在網頁上搜索,就會看到網頁平台了。出於安全考慮,最好是網上匿名投訴。也可以用第三方匿名投訴。推薦看一看這類交流文章,如《警察你違法了》、《通過舉報平台運用法律反迫害》、《利用舉報平台窒息邪惡》、《講法律 中共公檢法人員也心虛》、《警察怕督查 官員怕監察》、《了解點法律知識抵制「清零」騷擾》及明慧文章彙編《運用法律救眾生》等。

個人認識,不足的地方請同修予以更正。

(責任編輯: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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