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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被停發追要 黑龍江婦女朱純榮表示繼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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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黑龍江雞西市法輪功修煉者朱純榮女士自二零二一年五月結束兩年半冤獄後,對雞西市人社部門「追繳停發」其養老金的違法行為,歷經了交流溝通、履職申請、信息公開及行政覆議、行政訴訟等法律程序後,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五日開庭審理,五月十八日作出違法判決,朱純榮對此判決不服,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上訴到二審法院,要求二審法院依法進行全面審查,以保障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結果雞西市中級法院仍然罔顧法律維持原判。朱純榮表示繼續申訴。

朱純榮女士善勸雞西兩院審判長說:「按理,審判是懲治一切違法犯罪分子,保護公民所有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司法活動。但至今並未見這樣的體現。其實養老金給付案,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一個法條就完全可以搞定。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的發放是法定的,停止發放也應是法定。人社部開鑿了法外之地,剝奪勞動者養老金顯然已經是主體不適格了,該部門沒有這個權利。何況有十數條法律、法規作為依據翔實的佐證了這個事實。」

在一審立案期間,朱純榮曾遭遇立案庭人員要求刪掉第五項訴訟請求(審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44號)以下簡稱(勞社廳函〔2001〕44號)、《關於做好監獄在押罪犯信息共享和社會保險待遇問題核查處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95號)以下簡稱「人社廳發【2020】95號」文件是否合法);要求拿掉事實和理由部份中的第一句:「因堅持修煉法輪功,……」經原告有理有據的堅持,最後該兩項內容得以保留。

一審庭審側記: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五日,朱純榮養老金給付案在雞西市雞冠區法院未公開開庭,時間為兩小時。

庭審時,原告提醒審判長一併審查追繳和停發原告養老金的「勞社廳函〔2001〕44號」、「人社廳發【2020】95號」兩份文件的合法性時,不知何因,審判長突然情緒激動地大聲說:「我再說一遍,起訴狀已經有的就不要在這重複了。我們沒有權力審查一個部級單位的文件,我們沒有這個審查權,我們不對抽象法律審查,只對具體行政行為審查。如果想要知道這個事,可到立法委員會去問審查權。」

審判長告訴三位被告分別出示對原告被追繳和停發養老金的證據。被告雞西市社保中心、雞西市人社局、雞西市政府行政覆議辦均作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份、法律依據正確。

審判長:原告是否有異議?
原告:有異議。剛才被告說追繳原告養老金,實際情況是:工作人員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法規及文件、沒有告知書、更沒有按照一定比例抵扣,被告是全額追繳和抵扣原告的養老金。程序上是違法的、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

審判長: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就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合法?
原告:不合法。社保工作人員依據的是「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這是一個信函,它不能作為追繳、停發公民養老金的法律依據,繳扣養老金的行為首先損害的是政府的公信力。作為部門的規章應該是細化法律法規,44號文件完全都是背離上位法且直接減損了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使原告老有所養的退休生活失去了保障,破壞了憲法規定的退休制度,剝奪了原告的個人財產權。

不止這些,「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對刑期的界定也是違法的,按照中國相關法律規定,「服刑期間」是指:「當事人接到二審裁定(終審裁定)之日到刑滿釋放之日」,《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而44號文件撇開法律的規定。自行制定法外之法,就是說原告的非法判刑時間應該是扣除在看守所羈押的十三個月後起算。」

審判長:你說這個是甚麼意思?
原告:對於養老金的非法剝奪或刑期的界定,我是全盤否定的,這是退一步說,這個文件的制定沒有一處是合理合法的。這個文件自行決定刑期從被拘留之日開始。這意味著,從非法抓捕之日起,原告的養老金權益已被限制和剝奪。(社保中心不是依法行政,就是這樣錯愕連連的執行著違法的文件)所以這個文件的制定無法律依據可言,對於施加給法輪功修煉者來說是錯上加錯,雪上加霜,是在剝奪老年人的生存權利。

審判長:三名被告有沒有異議?
被告:沒有、沒有、沒有。

原告:「勞社廳函〔2001〕44號」和「人社廳發【2020】95號」兩份文件,連人社廳自己的正式文件都不承認其合法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試行辦法》人社廳發〔2017〕15號文件第五條規定【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規範性文件設定的事項;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自行創設本部門的行政職權】

人社廳發〔2017〕15號文件所明令禁止的事項,44號文件全部都違反了。這個文件的違法性,不僅僅體現在沒有依法公開,還具備了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中所描述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幾乎所有特徵(《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48條)。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亂發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現象還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損害了政府公信力。」

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的規定,規範性文件兩年清理一次,清理結果要向社會公布。這個違憲違法的文件已經實施二十多年了,仍然在為禍延用。

社保中心及人社局作出的追繳和停發原告養老金的行政行為嚴重的違反了《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

被告對實施兩份文件拒絕給付原告養老金多次說到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沒有一次舉證過該文件符合作為證據的哪部法律法規。

審判長;被告對原告說的有沒有異議?
三被告:沒有、沒有、沒有。

原告法援律師代理意見(摘錄):養老保險金屬於財產所有權範疇,社保部門不具備刑事處罰的主體資格和收繳養老金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社會養老保險是退休制度的具體體現,是保護職工在年老或因病殘完全失去法定的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後國家給予具體扶助的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二款也明確:「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對於離退休人員,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已經完全履行完畢,其已經完全履行了勞動合同關係中的所有義務,是受憲法保護的一項絕對公民權利,非經司法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社保部門取消了作為其個人財產的養老保險金,實際上是行使了刑事上的財產處罰權,顯而易見的是,社保部門沒有這樣的權利。也缺少法律依據。

所以社保部門不具備刑事處罰的主題資格和收繳養老保險金的權利。該覆函,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僅是請示答覆事宜函,不能算作法律法規,當然也不具備法律強制力。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其內部機構辦公廳在即無授權依據,也缺乏上位法規定的情形下,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減損了公民權利,內容明顯超越《立法法》立法權限。所以【2001】44號文件不具有合法性,應予撤銷或廢止。

綜上,代理人認為,該文件不具有合法性,請法院依法判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審判長:原告還有補充的嗎?
原告:有,關於「人社廳發【2020】95號」文件的補充,這是一個不公開的文件,2020年9月25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和司法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做好監獄在押罪犯信息共享和社會保險待遇問題核查處理工作的通知》。這個文件的發布,明顯是針對剝奪公民服刑期間養老金的,法律依據不充份。它涉及多個法律禁止性事項,比如增加本部門行政權力、剝奪公民合法權益、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等(開庭前說好95號文件可以給原告看,實際並沒有出示)。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規定:未經公布的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再有,《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社部發【2003】16條)中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並責令返還」;
原告沒有喪失待遇領取資格、更沒有騙保的行為,這裏面的具體條款和原告沒有任何關聯性。

審判長打斷原告不讓繼續表述:你不是有文字的東西嗎?一會你交給書記員就行了,他告訴書記員不用打字了。審判長對原告:你簡單的說說你的訴求就行了。

審判長沒有按照庭審流程把控,在沒有告知進行到庭審流程的哪個階段時就讓簡單的說說訴求,朱純榮只好說了三點,算是最後陳述了:

一、關於社保中心和人社局利用」44號和95號」文件剝奪原告的養老金與中國的《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立法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上位法相衝突、抵觸,因此原告認為這兩份文件依法應歸於無效;
二、原告冤獄期間應該享有的養老金是屬於原告個人的合法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追繳和停發;
三、三位被告對原告作出的所有不符合法律的行政行為請法院審查後依法全部撤銷。

朱純榮請求二審法院對違法判決進行全面審查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朱純榮收到了一審法院作出的(2022)黑0302行初44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書全面否定了原告依法舉證的所有針對雞西市人社局、社保中心違憲違法拒付公民養老金的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的相關文件規定;認為違憲違法的44號、95號「規範性文件」為合法有效的;不惜以其超越《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立法法》及國務院的多部法規,有意打亂審判流程,直接減損原告請求審查兩份文件的訴求權利等。因此,朱純榮女士在上訴狀中請求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的判決進行全面審查。

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法院信息告知朱純榮,雞西市中級法院對該上訴案已立案,案號為(2022)黑03刑終149號。書記員告知過幾天要下通知準備開庭事項。二十七日法官來電告知要律師的代理意見,如果不提交就下判決了。

朱純榮提交了一份修改後的上訴以及全國養老金給付案部份勝訴案例資料;二十九日朱純榮又遞交了對被上訴人:雞西市政府、雞西市人社局、雞西市社保中心的三份質證意見及對雞冠區法院違法判決的意見書;希望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的枉判進行全面審查,比對法律,給出一個公正的結論。

三十一日朱純榮收到了中級法院的行政判決書,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朱純榮表示要申訴。

參與養老金給付案相關單位及人員信息:(區號0467、郵編158100)
原告代理律師宋崇正:手機:13903678325黑龍江董長霞律師事務所
雞西市政府市長魯長友(現任市委書記)雞西市雞冠區紅旗路18號
雞西市政府副秘書長:魏子硯(已被停職審查)
委託代理人吳瑞春 雞西市司法局行政覆議辦公室科長辦公電話:0467-2358203
委託代理人吳 雪(女)雞西市司法局行政覆議辦科員辦公電話:0467-2358203
雞西市司法局行政覆議辦科長:馬忠貴辦公電話:0467-2352936
覆議辦地址:雞西市雞冠區和平北大街46號
雞西市中級法院:(地址:雞西市雞冠區雞興東路與和平南大街交匯處西行400米)
雞西市中級法院院長:
孫  勇:黨組書記、院長
王昭權: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董石山:黨組成員、副院長
王曉英:黨組成員、副院長
李德亮:黨組成員、副院長
劉景峰:黨組成員、副院長
行政審判庭:聯繫電話:(0467)2881991
行政庭副庭長劉思凱:聯繫電話0467-2881900
行政庭法官田晶輝(女)聯繫電話0467-2881897
行政庭書記員:郭欣、白小琪,聯繫電話0467-1881916
雞西市雞冠區法院(地址:雞西市雞冠區雞興東路38號)
雞冠區法院院長閆廣丹(女)手機17645355001辦公電話:0467-2638333
雞冠區法院副院長(主管行政審判庭)姜欣方:手機16604673116 辦公電話:0467-2383018
雞冠區法院副院長劉 洋 :15645866053 0467- 2381273
雞冠區法院副院長呂昌斌:16604673002 0467- 2383015
雞冠區法院副院長張宏宇:16604673206 0467-2383017
雞冠區法院副院長張偉娜:13504680111 0467- 2383016
雞冠區法院副院長劉 成:16604673001 0467-2381537
雞冠區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潘冬梅(女):手機16604673271辦公電話:0467-2381552
雞冠區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王林英(女)
手機16604673272辦公電話:0467-2381075
雞冠區法院行政審判庭法官(審判長)鄒繼威:手機16604673298辦公電話:0467-2381508
雞冠區法院行政審判庭書記員張利:手機16604673157辦公電話:0467-2381508
雞冠區法院立案庭吳文娟(女):辦公電話0467-2381167
雞冠區法院立案庭朱春霖:辦公電話0467-2381167

雞西市人社局(地址:雞西市雞冠區和平北大街141號)
局長徐春波(女)手機:15604675077 辦公電話:0467-2386601
委託代理人趙月涵(女)養老保險科副科長辦公電話:0467-2177127(地址:雞西市雞冠區紅旗路10號院內)
黑龍江王德勝律師事務所律師(地址:雞西市雞冠區勞動路)
劉長宏:辦公電話0467-6256888
所長王德勝手機:13303678555辦公電話0467-6256888
雞西市社保中心(地址:雞西市雞冠區廣益街55號)
主任王淑華(女)辦公電話:0467-6186001
雞西市社保中心副主任王鵬辦公電話:0467-6186003
雞西市社保中心發放科一科科長馬旭東手機:13339577568辦公電話:0467-6186012
雞西市社保中心發放一科科級科員藏麗傑(女)辦公電話:0467-6186012
雞西市社保中心調研員邰保堂手機:13303671172辦公電話:0467-6186017
雞西市東風辦事處(地址:雞西市雞冠區興國中路7號)
書記周景文手機:13945838388
民政救助科張秀豔(女)手機13089798333
民政救助科曲波、趙××(女)辦公電話:0467-2641797
中山社區書記、主任王茜(女),15146178833辦公電話:0467-2888571
原書記、主任柳玉花(女)被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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