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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被剝奪 瀋陽七旬老婦上訴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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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瀋陽市70多歲法輪功學員婁阿梅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因「訴江」被枉判三年,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出獄後又被扣發三年養老金。對江澤民集團這種「經濟上搞垮」的邪惡政策,婁阿梅幾年來一直堅持反迫害,歷經二零一九年起訴到瀋陽市和平區法院不受理;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在瀋陽鐵路運輸法院開庭,被駁回;隨之上訴到瀋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約9點15分開庭,婁阿梅因為沒有手機微信,拿的是身份證和核酸檢測小票,法院說檢測小票不好使,他們沒法從身份證上直接查到核酸檢測情況,臨時給她手機下來一個遼視通,顯現出綠碼,才通過電子門進入法庭。

法庭參與人員:合議庭3人,書記員1人;被上訴人一方3人:一名是瀋陽市社保中心副主任,(女);一名訴訟代理人:瀋陽市社保中心處長(男),一名訴訟代理人:律師(女)。上訴人一方:只有婁阿梅一人。旁聽席:空無一人。

審判長介紹參加庭審的合議庭成員,詢問參與雙方是否申請迴避?雙方表示不申請。隨後由上訴人簡要陳述訴訟請求及理由。

婁阿梅首先表示要感謝鐵路中級法院給她這個機會(原計劃視頻開庭,經一再請求,才允許線下開庭),謝謝審判長及全體工作人員!她繼而說明,一生清白,不是罪犯,而是被冤獄的,在這之前沒有過任何污點。她下面準備說法輪功在中國一直是合法的;(2000)39號文件;50號令,等講真相等內容,被審判長叫停,告誡只能講正文。婁阿梅只好從訴求開始講。

在法庭調查階段,婁阿梅強調:社保中心屬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它的職能權限中沒有「停發、扣發養老金」這一項,它不屬於行政機關,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無權作出行政行為。

審判長詢問上訴人,被上訴人所述是否屬實,對被上訴人的證據進行質證。婁阿梅提出,被上訴人所說【2017年4月經審計部門核查發現婁阿梅存在冒領養老金情形……此時婁阿梅冒領養老金的數額為32942.20元。】此說法違反事實。① 所謂冒領養老金,按照人社廳(2018)287號文件解釋,是指養老金領取人死亡,繼續領取。而上訴人健在,何談冒領?②上訴人在看守所期間領取養老金屬正常領取,羈押期間屬於自然人,不存在冒領。③【被告「依法」停發其養老金至2020年3月……】(2001)24號是規範性文件,不屬於法律、法規。

審判長要審查被上訴人作為行政主體有權剝奪養老金的法律依據、即規範性文件,該文件、是否向社會公布。對人社廳(2018)287號文件(此件不公開)被上訴人解釋:是附件中一些名單不公開,不是整個文件不公開。在原來提供給上訴人的文件的最下方,印有(此件不公開),其實是對上訴人的誤導。但即使公開發表了也是違反「行政強制法」,也是無效的。

審判長對剝奪養老金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性審查。婁阿梅提出4點:

① 停發養老金事先未告知本人,未經任何手續擅自停發養老金,至今已6年之久。

② 在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層面,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確授權社保機構有權剝奪哪些公民的養老金。

③ 被上訴人提出的所謂「法律依據」(2001)24號違反勞動法第73條;社會保險法第16條,行政處罰法,《立法法》等規定,也是無效的。

④ 被上訴人作為行政機關,涉及對公民財產的剝奪,只能依據《行政處罰法》進行而《行政處罰法》第八條明確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剝奪養老金都不屬於。

之後,法官沒有讓上訴人作最後陳述,就宣布休庭,判決結果等候通知。合議庭3人退庭,留下書記員及雙方人等候在庭審筆錄上簽字。

養老金是老人的唯一生活來源,本質上是公民的合法財產。根據《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公民服刑期間,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瀋陽市社保服務中心(社保)缺乏最基本的人道和意識,剝奪老人的養老金,讓人如何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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