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春是一名法輪大法學員,她的父親現年92歲,生活不能自理,基本長期在成都市理工大學東苑家屬區由張玉春照顧。
八月二十五日中午12點半─13點左右,張玉春正在餵父親吃飯,突然闖進來一群年輕人,有男有女,十多個人。他們自稱是成都市成華區政法委和成都市成華區二仙橋街道長林盤社區居民委員會及長林盤社區警務工作站的警察,他們叫聯合行動。一進房間,其中一些人,見到客廳牆壁上貼有「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的福字時,爬上去瘋狂地抓扯,一男年輕人抓起桌子上的真相台曆高聲喊叫著放進他們帶的白色包裏。其中一女青年聲嘶力竭地叫囂著:她家肯定有《轉法輪》,快搜房間。
一幫年輕人衝進臥室裏,到處翻騰,把臥室裏翻的亂七八糟,這時,張玉春的哥哥(當時哥哥和嫂子也在她爸爸家)看到他們跑進臥室,起身跟進臥室,看到眼前這種強盜流氓行為,氣憤地大聲說:怎麼!要抄家?你們都給我放下!這幫年輕人才停止做惡。但是,他們已經把牆上掛的真相掛曆偷下來裝進他們的白色包裏。
還有一幫男女青年逼張玉春在他們寫的「擁護中共的一些邪說」內容中簽字,被張玉春拒絕。同時,又有一幫年輕人,誘騙她家嫂嫂在用張玉春名字簽字,並威脅她嫂嫂說:你不簽字,就把你妹妹抓走。她嫂嫂嚇壞了,被逼嚇得簽了字。
這時,逼張玉春簽字的那幾個年輕小伙子連拽帶推的把張玉春按住,並拽著她的胳臂和手,強迫她按手印。張玉春握緊兩隻手,抱緊拳頭不按,此時,又上來幾個年輕小伙子連按帶推按住她胳臂和手腕,對著她的手關節就按。她92歲的爸爸看到他們這種強盜非法行為,氣憤地大聲呵斥,這幫人根本不理睬,繼續做惡。
這時一個人高聲狂叫:哈哈:這回你不是法輪功了。張玉春馬上發出強大的正念:「你們說的不算。我偉大的師父說了算」。你們用這種卑鄙無恥的行為迫害我,老天一定要懲罰你們的。善惡有報是真理。
當這幫惡人達到目的後,才一窩蜂地離開。這些被共產黨毒害的年輕人,無知地做惡行為,定會遭老天的懲罰,他們還有未來嗎?真心希望他們能早日明白真相,認清共產黨的邪惡本質,當天滅中共時,才有美好的未來。
在這之前,他們還到張玉春父親家騷擾過五次,其中有三次都是十幾人,她們沒有給他們開門,第四次是兩個人,一男一女,男的是成都市成華區長林盤社區警務工作站的警察。一進客廳就開始錄像,女的是社區人(戴著口罩),男警察錄完後,社區的女人把男警察的手機搶過來就對張玉春拍照,他們兩個做惡之後又假惺惺地寒暄了幾句才離開。
第五次是二零二一年張玉春的爸爸剛出院,社區來了五個年輕人,一個男青年,其他是女青年。口頭說叫她不煉法輪功,當時張玉春給他們幾個青年人講了真相後,並講了她煉法輪功後的身心和家庭受益情況。他們聽了後離開。
之後,成都市成華區二仙橋街道長林盤社區居民委員會一女士。經常打電話騷擾她妹妹,電話號碼:17743201277,叫她妹去社區用她姐的名字簽字,她妹沒有配合。
正告那些騷擾迫害修煉法輪功的行惡者,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政治權利、經濟權利、信仰自由的權利。誰剝奪此權利都是違法的。所以,法輪功在中國完全具有他的合法性: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已構成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1、騷擾行為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集會自由。
《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2、騷擾行為違反刑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
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騷擾行為侵犯公民的民事權利
《民法典》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上述是憲法賦予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權非法限制和剝奪。對法輪功學員的騷擾行為是對法輪功學員的歧視,是對法輪功學員基本權利的侵犯,已經構成違法,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
下面是參與迫害的單位:
成都市成華區政法委員會
地址:成都市一環路東三段148號
成華區郵政區碼:610051
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歐澤春
常務副書記:李曉峰
副書記:戴廷剛
副書記:鐘永康
副書記:王佔成
紀檢監察組組長:林希
政治部主任:何軍
專職委員:漆濤
成都市成華區政法委騷擾電話:17381846816
成都市成華區二仙橋街道長林盤社區居民委員會
地址:成都市成華區民興路772號
黨支部書記:張同國
紀檢小組組長:鄧學英
組織委員:陳忠
青年委員:任思喬
居委會主任(宣傳委員):林廣元
居委會委員:陳忠、張開貴、田雲、鄒國蘭。
社區宣傳:張良發
聯繫電話:028-84118186、84111162、84116956、84111516。
成都市成華區二仙橋街道長林盤社區居民委員會騷擾電話:17743201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