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開庭,審判長給了控辯雙方相對充份的發言時間。稅瓊華說,我煉了多年的法輪功,一身的病全都好了。法輪功教人向善,按真、善、忍做好人,修煉法輪功的人都是好人。她講了自己修煉法輪功後自己怎樣處處為他人著想,自己身心的巨大變化,這麼好的功法不是邪教。她列舉了很多自己修煉法輪功的好處。
公訴人羅列了稅瓊華從講真相被舉報,在其開的車上和家裏搜出多少法輪功資料及其它宣傳工具為由,生日蛋糕等,建議判3-7年徒刑。
辯護律師從國家文件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國家認定的14個邪教中沒有法輪功,不符合《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兩個要件;闡述了法輪功不是邪教,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說破壞了法律實施,應該說出破壞的是哪條哪款。像人們可以跳廣場舞一樣,為甚麼不可以煉法輪功呢?說明他認為修煉法輪功既然是合法的,應該允許煉。
審判長問及從稅瓊華家裏搜出的資料,律師說我認可當事人稅瓊華說的。律師辯道:稅瓊華的行為沒有被害人,沒有對社會任何人造成危害,而且危害是需要量化的。對別人造成了傷害到何種程度?律師態度平和地,沒有一點負面刺激地、有理有據地為稅瓊華做了無罪辯護。
律師辯護結束,審判長問稅瓊華同不同意律師的辯護,稅瓊華說同意。
而年輕的公訴人卻不依不饒(此人不是案件在檢察院階段的承辦人),完全無視國家公網上的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和《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令》(不服從國務院)迄今為止最權威,真實準確的政府發布的公開信息,忽視《刑法》第96條,繼兩高司法解釋[2017]3號文件之後,國家又以《刑法》第96條規定:本次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從《刑法》法條上肯定了以上國家公網公布的文件的法律效力。
且兩高分別有了最新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發生了變化,即最高檢釋字[2019]4號《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六百四十八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即修改過的《刑事訴訟法》第六百五十五條規定,都明確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從而否定了兩高司法解釋[2017]3號文件第十五條:對涉案物品是否屬於邪教宣傳品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其實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已規定了認定權限。
據知,稅瓊華的母親委託的親友辯護人已將以上改變了的司法解釋以「覆議申請」的形式告知了該檢察院及承辦人。
聽了律師的辯護後,公訴人說法輪功是XX是不爭的「事實」。這時聽眾席上有人提出「請(公訴人)出示證據」!要求當庭質證,被法警制止。
審判法庭經休庭合議後,宣判稅瓊華兩年刑期,當事人不服判決。
稅瓊華從小身體不好,有嚴重的哮喘疾病,她每次發病時,嘴唇烏青發紫,呼吸困難,表情痛苦,很是嚇人,感覺好像人馬上就要不行了。稅瓊華煉法輪功後,身體好了,現在二十年來,沒有再犯過病,給國家省下了不少醫藥費用。身體好了,她的性格也更好了,對兄弟姊妹和睦,對老人也好,也孝順。
可是,就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澤民集團突然開始打壓迫害法輪功,稅瓊華因為修煉法輪功,做好人,遭受中共江氏集團的迫害。
稅瓊華八十五歲的母親得知小女兒被綁架後,說:「從我小女兒瓊華這次被抓,從我這幾十年來經歷的和了解的事實情況,我明白了很多。在法律層面上講,我小女兒稅瓊華沒有犯法。因為按照國家現行的各項法律法規,都找不到我女兒犯法的法律。」
她母親表示:「不僅我女兒煉的(法輪功)根本就不在國家(公安部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辦公廳 公通字[2000]39號)聯合發布和認定的十四種邪教之內,而且就連(法輪功)的各類書籍也早在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就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 第50號)給解禁了!那也就是說,我女兒稅瓊華,現在在中國煉(法輪功)也好,學習翻看各類(法輪功)書籍也好都是合法合理的!」
事實上,法輪大法教導人們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起訴、被庭審。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也是應當受到憲法與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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