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制止和解體迫害根本上靠的是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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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真、善、忍是最高的道德準則,一個人按照真善忍的原則約束自己,這個人就一定是個道德高尚的人。而從法律和道德的關係看,「不違法」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因此真正的法輪功學員在任何正常國家,註定和「違法」無緣。這種「合法」表現在:法輪功的書籍、音象資料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煉功、洪法、講述真相、勸善、勸中國人三退等都是合法的。如果堅持真、善、忍的價值在哪個國家不合法,那一定不是真善忍價值本身的問題,而是這個國家、這個國家的法律、司法出了問題。

中共的法律,說白了,一切是專為維護邪黨而存在的工具。執法不分善惡、不講對錯,只看對中共有利還是不利。

當今,「中共法治已死」已成為國際共識。原因很簡單,公、檢、法、司的人員對於中共「法的精神」理解就是四個字:「聽黨的話」。黨是邪教、黑幫、流氓團夥、暴力恐怖組織。聽黨的話,就是要把法律變成懲善揚惡、打擊公平和正義的暴力工具。因此,「政府讓不讓」,不應該必然成為衡量人行為好壞善惡的標準。不符合真、善、忍標準的、以傳播謊言、煽動仇恨、混淆正邪、迫害世人為能事的所謂「法律」是惡法,不但不值得信守,還應該被廢止、拋棄。

一種現象、行為如果成為法律規範和調整的對像、對其賦予權利或設定義務,應當對該現象或行為做定義。這就是大家經常看到明慧網報導各國議會表彰法輪功、聲援法輪功反迫害或者確定「法輪大法日」時,往往對法輪功做一個描述: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

但中共至今未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定義「法輪功」,為甚麼呢?因為一旦直接定義「法輪功」,民眾會去尋找法輪功的書籍,以核實該定義的真偽和準確度。中共發動迫害的手段,一邊抹黑法輪功、一邊拼命銷毀法輪功書籍資料,目地是要讓民眾不知道真實的法輪功是甚麼。古人所說「術不勝道」。中共其實很清楚,它永遠無法做到用它的那套歪理邪說「駁倒」法輪功傳授的正法大道。

中共不敢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定義「法輪功」,只好以含沙射影的方式按照媒體造謠內容去定義「邪教」(在正常國家,不管是「正教」還是「邪教」,世俗政權都沒有資格在法律文件中認定)。為此,中共相當於操縱媒體和立法機構、為其做了分工:媒體用造謠、抹黑、誣蔑、醜化的惡劣手段給法輪功「潑髒水」,人大常委會負責用媒體「潑在法輪功身上的髒水」去描述邪教的表現和定義邪教。這就是「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真實運作方式,以及其中沒提到法輪功的原因。

這種「媒體潑髒水+公權力懲治髒水」套路的運用,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一直傳承到兩高的三個所謂司法解釋,乃至延伸到公安部的「公通字【2000】39號」,這三個層次的法律文件,善的、正的因素不多,它們既是幫助中共迫害的產物,也是政法系統延續迫害的依據。一個聽信媒體造謠、不了解法輪功真相的人,在這些法律文件對「邪教」的定義中能找到他認為的「堅定依據」(破解之道在於真相、不在於中共的法律條文,這裏不談)。更何況,兩高的司法解釋,違反《刑法》、《立法法》,明目張膽的直接把堅持信仰、勸善和講真相的行為定義為犯罪行為,直接與刑法第三百條相抵觸。

我們反迫害中經常用到公安部「公通字【2000】39號」和新聞出版總署的解禁令,很多同修可能覺的和上面所說「公通字【2000】39號正的因素不多」相衝突。個人認為,這兩份文件的製作者發布文件的目地,和文件發布後達到的效果產生了偏差,超出了文件製作者的預料但又無法彌補,這是正法中「人算不如天算」的安排。我們引用它作為反迫害的依據,是給不願參與迫害者退出迫害提供足夠的理由,而對於文件本身,不必看高、看重。公安部出台「公通字【2000】39號」之前,還出台過直接針對法輪功的各種所謂禁令,並且對法輪功創始人發過邪惡的通緝令,高估「公通字【2000】39號」的作用和意義而故意忽視公安部其它邪惡規定,會嚴重低估中共迫害法輪功的邪惡,從而不能正念看待這場迫害。

如果看到一句話說「基督教在A國是不合法的」,我們往往會想到是這個A國不正常,而不會想基督教出了甚麼問題。同理,我們也不必諱言和在意中共用其惡法衡量法輪功得出的結論。我們更應強調的是,法輪功「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應該』是合法的」,包括中國。

法輪功的合法性不來自於任何法律規定。我們制止和解體迫害根本上靠的是真相,而不是靠法律條文和法律手段的運用。

以上是個人在現有層次對法律的一點認識,不一定對,和同修交流,敬請同修慈悲指正。

【編註﹕本文代表作者當前修煉狀態中的個人認識,謹與同修切磋,「比學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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