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題提供建議和思路,徹底清理洗腦班迫害形式。內容分為兩部份,一個是針對非法的、本來就不應該存在的洗腦班本身,包括曾經存在、現在已經消失的,或現在仍苟延殘喘式存在的。另一個部份是針對洗腦迫害行為,包括曾經、正在、以及正被預謀洗腦迫害的同修和家屬。簡而言之,一個是對洗腦班非法存在本身,一個是對利用洗腦班進行迫害的具體行為。
一、針對洗腦班這種迫害形式本身的應對建議,適合所有人參考。
由邪惡的非法機構610主導,政法委、司法局、民政局、派出所、街道、社區以及其它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廣泛參與陰謀組建的各種名義的洗腦班,曾經如同毒瘤一般遍布中華大地。隨著國內外正義人士的持續揭露和反對,大部份洗腦班都已解體。但是,並不能因為這種迫害形式暫時不存在了,就當這種迫害從未發生過。
(一) 向洗腦班所在地的縣、區級「人民政府」或者縣區級公安局等要求信息公開(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洗腦班非法,此模板以向「人民政府」提出為例,向其它政府工作部門提出時,注意調整標題),內容參考如下:
1. 該洗腦班(法制培訓基地、法制教育中心之類,寫清楚具體名稱)的存續期間;
2. 設置該洗腦班的法律和文件依據、職能依據(即設置該洗腦班的部門是否有權力設置洗腦班)、人員編制情況、負責人信息、政府撥付費用情況等信息;
3. 洗腦班的具體職能,該洗腦班的設置及運作是否受到非國家機關的參與、領導、指揮。
盡可能向「政府」(一般是各級政府「辦公廳」或「辦公室」,下同)提交,當然也可以向參與設立洗腦班的政府的部門比如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等提交。
信息公開申請表可以郵寄,也可以當面遞交,也可以通過常人電腦的網絡在該政府或政府部門網站提交。
4.所謂「培訓班」招收學員的標準是甚麼?
5.「培訓」內容是甚麼?
6.「結業合格」的標準是甚麼?
7.明確公示「培訓班」師資情況。即所有提供培訓課程的老師姓名、學歷背景等詳細情況。
8.參加「培訓」是自願還是強制,如果是強制參加學習涉嫌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請出示相關法律依據。
(二) 如果在二十天內得不到答覆,也沒有延長答覆的信息;或者答覆的內容不真實(比如他們不會承認610操控洗腦班的事實),我們可以直接向該「政府」所在地的法院(針對「人民政府」,應該向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起訴狀》-洗腦班非法-未覆議),或者向上一級政府申請覆議(《行政覆議申請書》-洗腦班非法),對覆議結果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起訴狀》-洗腦班非法-經覆議)。
提起行政訴訟後,對一審判決不服,向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行政上訴狀》-洗腦班非法-經覆議)。對二審判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行政再審申請書》-洗腦班非法-經覆議)。針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答覆提出的覆議和訴訟,時效上沒有問題,直接提起的,把握好「覆議六十天、訴訟六個月」就可以了。覆議後對覆議決定不服的,應在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如果覆議機關逾期(六十日內)不作決定,則在期滿後十五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二、針對利用洗腦班進行迫害的具體行為的應對建議,供遭受洗腦班迫害的同修及家屬參考。
除了可以採取上面第一項系列行動之外,對利用洗腦班進行迫害的具體行為,我們也可以單獨發起一整套行政覆議、訴訟程序。這一種應對策略較第一項的優點在於,如果洗腦班是在外地,第一項的系列法律程序可能大都要在外地法院完成。而洗腦班迫害行為的決定、執行、綁架劫持行為本身往往發生在本地,所以第二項應對策略基本是在本地完成,至少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的一審都是在本地進行的。
(一) 向參與洗腦班迫害案的政府工作部門(比如縣、區公安分局、司法局,這些一般都是當地的)或者街道所在地的區政府(街道是區政府的派出機構)要求信息公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洗腦行為非法,此模板以向縣公安局提出為例,向「人民政府」或其它政府工作部門提出時,注意調整標題),內容參考如下:
1. 法輪功學員某某某於×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被送某洗腦班(法制培訓基地、法制教育中心之類,寫清楚具體名稱)的法律、文件依據;該命令的決策者、傳達者和實施者;該次洗腦轉化都有哪些政府部門和黨務機構共同參與。
2. 設置該洗腦班的法律和文件依據、職能依據(即設置該洗腦班的部門是否有權力設置洗腦班)、人員編制情況、負責人信息、政府撥付費用情況等信息;
3. 洗腦班的具體職能,該洗腦班的設置及運作是否受到非國家機關的參與、領導、指揮。
4. 「培訓班」招收學員的標準是甚麼?
5.「培訓」內容是甚麼?
6.「結業合格」的標準是甚麼?
7.明確公示「培訓班」師資情況。即所有提供培訓課程的老師姓名、學歷背景等詳細情況。
8.參加培訓是自願還是強制,如果是強制參加學習涉嫌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請出示相關法律依據。
(二) 如果在二十天內得不到答覆,也沒有延長答覆的信息;或者雖然得到答覆但是對告知的內容不滿意(比如他們拒絕承認610操控洗腦班的事實),我們可以不經過覆議程序直接向該政府工作部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由於起訴政府工作部門(不是「政府」)是在區法院立案,達不到我們把法律程序推送到最高法院的目標,這裏不建議這樣做。
我們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比如地級市的市公安局)申請覆議,也可以向該政府工作部門的本級「政府」提起覆議。但如果選擇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比如市公安局)覆議,對覆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只能向該政府工作部門(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區級法院提起一審,也達不到我們把法律程序推送到最高法院的目標。
為了提高審級,這裏建議向該政府工作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提起覆議(《行政覆議申請書》-洗腦行為非法),對覆議決定不服,向該「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起訴狀》-洗腦行為非法-經覆議),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行政上訴狀》-洗腦行為非法-經覆議)。對二審判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行政再審申請書》-洗腦行為非法-經覆議)。
對於街道,由於它屬於地方區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我們向區級「政府」要求信息公開時,如果對該縣區級政府答覆不服或其逾期不予答覆,我們可以直接起訴該「政府」,一審管轄法院是縣、區政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我們也可以選擇向上一級政府申請覆議後,對覆議結果不服再提起訴訟,一審管轄法院也是中級法院。這兩種做法都能達到將洗腦班迫害真相推送到最高法院的目標。此外,我們還可以充份利用檢察院系統的法律監督職能,通過抗訴和提請抗訴的形式,把案件推送到省高級檢察院和最高檢察院,模板格式和程序請參考公義論壇「信息公開」欄目中的養老金主題或認定意見專題。
總之,我們把握的原則是: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後,針對其拒絕答覆、答覆不實或不答覆(不作為),我們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先提起行政覆議、對覆議結果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提起行政覆議,覆議機關可以選擇「政府工作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也可以選擇該政府工作部門所在的本級「政府」。為了提高審級,我們往往選擇向「政府」提起覆議。也就是說,要想把行政申訴程序推送到最高法院,該行政案件一審就應該由中級法院管轄,本專題的所涉及的範圍,只有被告是「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時,一審行政訴訟才由中級法院管轄。
當然對責任人也可以提起控告(《控告狀》-具體行為)或檢舉(《舉報信》-洗腦班存在)。
此外,對於打著執法的名義上門騷擾、企圖送洗腦班的情形,我們可以要求來客填寫《公職人員登門執行公務確認書》。很多惡人有膽作惡、無膽承擔,我們變被動為主動,不但可以化解眼前的騷擾,還可以啟動法律程序追究責任人、責任單位。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公民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覆的,公民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受理。因此,建議大家克服畏難情緒,參考本專題的內容,根據自身情況,完全用法律規定的正當方式把洗腦班迫害的真相揭示、曝光、擴大影響,救度更多有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