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下簡稱茂名市社保局)從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底開始,無理要求陶永紅退還養老金十萬零兩千多元。這十萬零兩千多元包括:陶永紅多年前在遭受三年冤獄期間所領的五萬多元養老金,以及她在結束冤獄後所領的每年上調養老金五萬二千多元。
陶永紅因修煉法輪功,曾於二零一一年六月至二零一四年六月被中共法院非法判刑三年。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茂名市社保局的黃姓女性人員打電話給陶永紅,要她帶判決書到社保局以核實她在服刑期間所領的養老金,並要陶永紅退還冤獄期間所領的養老金,否則就停止給她發放養老金。
陶永紅認為,養老金是她個人的私有財產,因為國家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後,「退休金」變成了「養老金」,債務關係轉給了社保基金,社保局只不過是代為管理、代理髮放養老金(退休金)而已,沒有權力肆意剋扣、停發。
之後,陶永紅多次以郵寄申請書、法律文件及打熱線電話的方式,向茂名市人力社會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茂名市社保局、茂名市政府信訪局反映,投訴這種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操作,但都被無視或拒絕接收。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陶永紅到銀行取錢時發現,自己二月份的養老金沒有到賬。陶永紅遂開始向全國各地相關部門郵寄維權公開信,並聘請律師幫自己維權。
據悉,律師看了材料後明確指出,茂名市社保局違反《憲法》、《立法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律師尤其指出,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不得違背上位法規定,更不得超越立法權限自我授權、減損公民權利、設定公民義務。
從三月二十五日起,陶永紅先後向茂名市政府信訪局、茂名市社保局、茂名市人保局、司法局行政覆議機關等部門,快遞郵寄了《信息公開申請書》、《立即糾正茂名市社保基金管理局扣發退休人員陶永紅養老金瀆職違法行為法律意見書》、《停止非法侵權陶永紅糾正不法行為保障公民權利與尊嚴之法律意見書》等三份律師法律文書的掛號信,以及《要求責令茂名市社保局依法支付養老金的申請》、《行政覆議》、《信息公開行政覆議》等文件,但都沒有得到有效回應。
從四月二十九日至五月,陶永紅又多次到茂名市社保局各科室,當面問相關人員養老金的問題,她從現行法律、政策到大法真相、善惡有報等等方面,一談就是半個鐘頭、一個小時。相關人員的態度有了變化,有人一看到陶永紅來了,主動讓她坐下談;也有人推搪,叫她回去等待。
六月二十一日,陶永紅將公開訴訟狀遞交給茂南區法院法官江繼文,並講了真相。江繼文要求陶永紅和茂名市社保局再商量一下,看如何調節好,並叫陶永紅到十樓叫檔案室人員補打一份當年的判決書。
同日,陶永紅到發展銀行查養老金賬戶,發現茂名市社保局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六月九日分別匯入10535.84元、2633.96元共13169.80元到她的賬戶。
六月二十二日,陶永紅快遞郵寄公開訴訟狀給茂南區法院江繼文,至今也沒收到不予立案的裁定書。第二天又補郵寄掛號信關於《迫害好人的司法人員,你該何去何從》真相資料給江繼文。
六月二十三日,社保局核發室副科長朱觀隆打電話,叫陶永紅趕緊把多領的養老金匯到社保賬戶來,否則要停她的養老金。六月二十七日,陶永紅到社保局找到朱觀隆,告訴他:「養老金不是你們社保局給我的錢,也不是國家給我的,是我辛辛苦苦做了幾十年的工應得到的報酬。你們扣我的養老金是在濫用職權,屬於瀆職行為,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陶永紅還說:現政府的政策公務員終身制,誰做誰負責,到時可不要說是上級的命令。你們執行這些命令都是違反法律的,你們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現在很多公檢法人員明白了真相,都不想參與迫害,都是睜一眼閉一隻眼,能不靠近(迫害)就不靠近。人在做神在看,選擇善的就有好的未來,就能躲過各種災難。記住「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會有福報的。整個科室的人都靜靜地聽陶永紅說。
七月十二日,陶永紅到發展銀行領到七月份養老金2633.96元,是原來的八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醫療及其它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挪用。希望茂名市社保局和茂名市人保局秉公辦事,歸還所有屬於法輪功學員的退休金,並按月足額發放。
相關責任人:
茂名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簡稱茂名市社保局):
局長楊國勇(兼茂名市人保局副局長)
副局長杜偉 13889905369
核發科:
科長鐘乙清 13790935257
副科長朱觀隆 0668-2281435
科員黃春妍(疑為黃小姐 0668-3392708)
財務科:
科長艾麗 13692684175
副科長董佳 18806686528
副科長麥翠芬
科員潘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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