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二零一七年起,張天桂、傅於洪母女便多次遭西安路街道辦610、派出所等人員敲門騷擾。二零一九年,成都大面積迫害、騷擾大法弟子,母女二人被迫搬離原住地,流離失所。
二零二二年「二十大」前後,西安路街道人員為了找到張天桂母女,擅自將母女二人的照片發在原住地附近的一些世人手機上,唆使他們當「眼線」。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點左右,張天桂到銀行取錢後,正準備到西安路派出所辦身份證時,被「眼線」通知來的西安路街道辦人員(四女一男,男子自稱姓張,一女子姓溫,下稱小溫)非法攔截、拍照。張天桂制止他們拍照,他們都謊稱「沒照」。隨後,他們招來西安路派出所警察,把張天桂帶到了西安路派出所。
在派出所時,又來了一名偏瘦的男子和一老者,拿手機給張天桂拍照,此時沒人阻止他們的違法行為。張天桂制止那名偷拍的老者,老者態度惡劣,不承認,說:「哪個在照?」
下午四點多,派出所警察與小溫又將張天桂帶回暫住地拍照,並約在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在暫住地見面。第二天(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一點多,張天桂暫住地的社區人員即上門敲門,隨後又給房東施壓,以修煉法輪功為由,要張天桂母女儘快搬離,房東質問,這是個人信仰,又沒有違法犯罪,憑甚麼要求別人搬家?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小溫又到張天桂原住地打聽人是否搬回來了,恰好被張天桂看見。小溫要求每月和張天桂母女見一面。張天桂回絕了她,同時想到她也是不明真相的被欺騙的年輕人,為了一點微薄的收入幹著迫害正信事,非常危險。於是告知她真相:610是江澤民組建的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類似德國納粹的非法機構,不要參與他們的違法犯罪,以免將來承擔犯罪後果。
之後兩天的下午,張天桂原住地附近都有可疑的男子在拍照。
對公民人格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的侵犯及對公民個人信息的非法採集及進一步的違法使用(上黑名單或提供給出入境、火車站、汽車站使用,伺機實施迫害),法輪功學員有權利拒絕並依法追責。
在此忠告:法輪功學員是中國的合法公民。凡是有別於普通公民,專門針對法輪功學員的特別行為,都是對法輪功學員歧視、迫害的違法行為,侵犯了法輪功學員的憲法權利、民事權利,違反行政法,並涉嫌犯罪。因此,凡是參與人員都構成共同違法或共同犯罪,法輪功學員保留對其提起刑事控告、行政覆議、行政訴訟的權利。
1、騷擾行為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
《憲法》第36條、37條、38條、分別規定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並根據憲法第5條,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權非法限制和剝奪。
2、騷擾行為違反刑法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3、騷擾行為侵犯公民的民事權利
《民法總則》(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通過、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民法典》(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通過、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規定了自然人等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
《民法總則》第三條、《民法典》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九條、《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四條、《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政治運動,顛倒了所有的是非善惡,給中國社會帶來了無法估量的損失,給中華民族帶來了無法彌補的災難,給中國人民造成了無法癒合的傷痛,從今日中國「假、惡、鬥」遍地,道德淪喪,貪污腐敗,就可以看出來。生活在一個「政府人員」可以肆意踐踏法律的社會,是可悲的,更是可怕的,為何還要推波助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