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結束,律師對法官說,還開甚麼庭呀?把人直接放了吧。法官說,不行啊。然後又說,你提的這個(無罪辯護)意見,叫我們沒法搞。
第三次庭審大致經過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瀘縣法院對該案進行第三次審理,由秘密改為公開,家屬憑身份證可以入庭旁聽。
四名法輪功學員的家人已經一年半的時間沒見到親人了。羅太會的丈夫、兒子,雷煥英的丈夫趕往瀘縣參加開庭,沒想到被阻擋於庭外,說他們是該案的「證人」。原來國保辦案時,誘騙他們錄了口供,做了筆錄。如,把當事人的照片給其家人看,問是否認識此人?家人當然說認識。又拿出另外的幾個當事人的照片叫辨認,因為是老街坊、老鄰居,當然如實的說認識。問與哪些人接觸?回答接觸的都是顧客……又如,雷煥英的丈夫老實回答,雷煥英有信仰,信仰法輪功,修煉法輪功,確實病好了,二十幾年再沒吃藥……這下法輪功學員的家人就落入了國保辦案人的圈套,無辜的成為協助邪惡迫害的所謂「證人」。
這次開庭的起訴內容沒有變更,庭審沒有新的內容,只是由秘密改為公開,按部就班,從頭到尾再走一遍。法官要求以前說過的不再重複,陳述要簡單。
開庭前,一位法院的指派辯護人對當事人的家屬表示了他的不滿。他說,第一次就沒把案情、證據搞清楚,又來第二次,第三次。法院還從來沒有過這樣的事情。
開庭從當日上午十點開始,午飯後接著進行,下午兩點結束。庭審結束前,法官要求每人對該案發表意見。兩名聘請的外地律師發表意見:當事人無罪。無罪釋放的辯護意見無更改;法院指派的兩名辯護人,所謂的援助律師,仍然堅持認為當事人有罪,從輕處罰的意見無更改。
四名法輪功學員在庭上口頭講述,或書面陳述,都說了自己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的真實情況,證實法輪大法好。還說修煉法輪功不需要登記入冊,想煉不想煉,來去自由,沒有強迫性,沒有組織;憲法沒有不能修煉法輪功的法律規定;公安部『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定的邪教十四種沒有法輪功;新聞出版署50號令,撤銷了江澤民當政時期禁止法輪功出版物出版的禁令,修煉法輪功合法,講真相無罪,講真相救人是在做好事。第三次庭審,四位法輪功學員均更明確、更堅定的表明了自己無罪。
庭審走完過場,無可奈何、無所適從的法官向律師合手致意。律師說,還開甚麼庭呀?把人直接放了吧!法官說,不行啊。然後又說,你提的意見(辯護意見)叫我們沒法搞。
事件回放
一、各路警察糾集作案 實施綁架
羅太會、雷煥英、鄧萬英、苟正瓊,家住瀘州市龍馬潭區特興鎮。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晚八點,苟正瓊在瀘縣兆雅鎮給學生講真相被兆雅鎮派出所警察綁架、關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瀘縣國保糾集其他派出所人員,在瀘州市龍馬潭區特興鎮,綁架了正在各自店鋪裏工作的法輪功學員鄧萬英、雷煥英、羅太會。
當時,鄧萬英女士正在營業,賣藥的店鋪突然闖進七、八個警察,有瀘縣公安局的、龍馬潭區公安局的國保警察,及特興鎮派出所警察。來人進店就說,把東西交出來,把打印機交出來,隨即,就在店鋪裏,搜走人民幣兩萬多元,及打印機、法輪功真相資料等私人物品。
羅太會女士,是陽光家具店店主,她賣家具時,甚麼材質賣甚麼價,從不欺騙消費者。八月二十一日,她的門市上突然也去了四個警察:瀘縣國保李延素、太伏派出所的徐勇,一名龍馬潭區國保與一名特興鎮派出所警察。來人要把羅太會帶到派出所去,謊稱是去「協助調查一些事情」。
羅太會的丈夫在三個警察的脅迫下,帶警察到農村老家非法搜查。半路上,警察電話叫來村上管治安的。村幹部與警察同時到達羅太會的家門口。警察向羅太會的丈夫出示搜查證,說要看一下屋裏的東西,隨即就進屋抄家。一人攝像,其餘的翻櫃子,翻床,連羅太會的兒子、兒媳的房間都進去搜,床上床下亂翻一通。他們甚麼也沒找到,十二點前,警察返回特興鎮派出所。
國保問羅太會的丈夫,羅太會還煉不煉法輪功,接觸哪些人?羅太會的丈夫說,她每天帶孫子都搞不贏,接觸的都是顧客。羅太會被拘押在派出所裏所謂的「協助調查」,可這位被帶去派出所「協助調查」的人不僅家被非法抄了,還被綁架、帶走。
雷煥英,是一日雜鋪女店主。八月二十一日上午,正在營業的雷煥英被警察綁架到派出所。十二點左右,雷煥英的丈夫接到警察的電話,忙從工地趕回,只見四個警察等候在店鋪裏,叫他把雷煥英的身份證帶著去。他帶上雷煥英的手提包,裏面有雷煥英的身份證、銀行卡、三輪車駕駛證。到派出所,警察將雷煥英的包一併搜去,沒有開清單。
警察問雷煥英的丈夫,雷煥英在信仰甚麼?雷煥英的丈夫如實地回答說,在信仰法輪功。雷煥英的丈夫又回答說,法輪功有一本書叫《轉法輪》,還說,我老婆以前養雞,買藥吃,修煉法輪功,確實病好了,二十幾年再沒吃藥。
警察聽不得實話,說他在宣傳法輪功,於是下令:銬起!雷煥英的丈夫雙手被銬上手銬,被警察押著去農村老家非法抄家。警察非法抄走了雷煥英的私人物品大法書籍,真相資料及法輪功學員修煉交流的刊物《明慧週刊》,第二天又去抄了門市。
據國保警察說,查到監控,七月二十幾號,鄧萬英、雷煥英、羅太會去某鄉鎮發了資料。法輪功學員散發資料,向民眾講清法輪功真相,是符合憲法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合法行為。每個中國百姓都有知情權。
二、違法搜查,無證關押
按照法律程序,搜查的物品要列出清單,一式三份,要經當事人或在場的當事人的家人過目,簽字、蓋手印;搜查清單要有搜查人簽署的姓名、職務等。鄧萬英、雷煥英的東西被抄走後,家屬簽了字,警察卻沒留給他們一份清單。羅太會的身份證、醫保卡被警察要了去,雷煥英的身份證、有幾萬元錢的銀行卡、駕駛證也被劫走,這些重要證件被警察拿去,警察沒有履行接收的手續,沒打收條。身份證、醫保卡都是當事人重要的個人證件,與本案無關,不知警察為甚麼要扣押?
公安局執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必須有書面的拘留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內,送達家屬,告知案由,法律依據,關押地點,關押時間,並有辦案單位的印章,辦案人的簽名。鄧萬英、雷煥英、羅太會三人被綁架後,杳無音信。警察把人帶走,沒有告訴家屬甚麼理由把人帶走,憑的是哪條法律依據,關在甚麼地方,甚麼時候回來。
直到第四天,家屬才接到電話通知,鄧萬英、雷煥英被關在瀘州納溪看守所。而後得知,鄧萬英被帶走後,秘密關押在瀘縣石崗拘留所三天,後轉看守所。這不為人知的三天,國保辦案人為構陷她使用了些甚麼樣的違法手段,目前不得而知。
羅太會的家屬是在綁架案發生後的第二天下午五點以後,得到通知的,被告知羅太會關押在瀘州市納溪看守所,叫送衣物去。第三天,羅太會的兒子到瀘縣國保,說明家中有老有小,要求取保,將母親放回,國保沒有同意。
三、兩次秘密庭審
大約二零一九年九月,鄧萬英等四人被構陷到了瀘縣檢察院。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九月十五日,瀘縣法院對關押一年的四人兩次秘密庭審。法院直接宣布:本案不公開審理。沒有說明理由,也沒有以疫情為藉口。就連律師都不知道不公開審理的原因是為甚麼。
兩次秘密庭審,家屬及親朋好友帶上身份證也無法入庭旁聽。第一次庭審,兩名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帶上合法證件,被法院阻擋在庭外,被告知不能入庭旁聽的理由為:此次是秘密庭審,網上都查不到信息,網上都不公布的。家屬見大廳警務室可以看到庭審錄像,請求站在那裏看看,都被阻止。
秘密庭審,庭內有全方位的監控設備,估計可現場遠程傳輸,各地、各級相關機構、人員都可同步監控庭審現場。法庭的氣氛異常緊張。律師堅守立場,依法作無罪辯護。
第一次庭審,羅太會、雷煥英的兩名律師,從憲法、刑法、國家相關的政策法令,如公安部[2000]39號文件、國務院公告的新聞出版署50號令等,有理有據的說明當事人信仰無罪,言論自由;家中搜到的東西再多,也不違法,散發資料再多,也不違法。
律師指出,刑法規定的犯罪四要素,本案不具備;出示的證據圖片是法輪功資料,不過就是幾本書籍,又不是毒品,應該把實物書籍拿出來看,裏面的內容到底違不違法;查找物品要穿制服,至少兩個人一起,有幾個地方是一個人去的;查找物品要出示搜查證、警官證、要有扣押清單,要建立文書給當事人。基本上這些手續都是不齊全的;證人不到庭作證,四十多個證人,沒有一個人見到四位法輪功學員做了甚麼事情。發資料拍的照片有的不是很清楚,只看見她們幾個坐在電動車上去了那個地方,做了甚麼並不清楚,發沒發資料看不到……這個辦案方式不合法。根據憲法、刑法,及公安部文件、新聞出版署的50號令等政策法令,就是散發了法輪功資料,也不違法,也不具有違法性。律師要求當庭無罪釋放當事人。
第二次庭審。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瀘縣法院以「變更起訴」為由,將此案重審。變更起訴中,沒有大的變動,只有真相資料的數量上增與減的一兩份之差。
中共法庭迫害法輪功歷來是玩陰謀,耍手段,避實就虛,故意迴避法輪功的合法性這個最為重大的、最為關鍵的實質問題。執法者執法不談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憲法原則,大談所謂的證據,把案子的焦點轉移到他們認定的證據上。即只要與法輪功真相資料有關,不論多與少,就是他們判案的依據。為了擴大資料的數量,把案子變得「嚴重」,往往把有關法輪功信息的物品都算作真相資料翻倍累計。所謂的「重證據」,其實是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一個司法陷阱。
因第一次庭審律師指出「證據」有問題,「辦案方式不合法」。法院為了體現法庭「重證據」的所謂司法公正,修正了真相資料的一兩份之差,又準備了一段第一次庭審沒有播放的天網視頻,滿以為拋出「新證據」,如此的精心策劃,這個冤案、這個多人的所謂大案就做實了,就萬無一失、穩操勝券了。
庭審前法院把這段視頻提前播放,讓律師看,庭審過程中又再次播放。沒想到律師當庭就揭穿了這個「新證據」的虛假性。律師指出:「這對案子沒有實際作用;庭審播放的錄像中,也沒有看到當事人具體做了甚麼事情。視頻中沒有當事人具體做了甚麼事情的現場直接證據,所謂證據還是沒有搞清楚的……」
律師再次重申:「當事人沒有造成任何一種危害。刑法上追究人的責任,不管侵害別人財產,還是人身傷害,刑法才追究責任的。但是對於沒有任何危害後果的不應該用刑法追究人的責任,刑法應該保持它應該有的遷抑性,法律都是有邊界,不是甚麼問題都是通過刑法來解決的,這是法律的根本。你也沒有提供這種造成任何危害的結果的證據,辯護人認為:不管從法律、法輪功的性質,從事實、各方面的證據,還是從現實的危害結果,當事人不構成犯罪。」
四、關於指派辯護人
由於鄧萬英與苟正瓊沒有聘請律師,三次庭審都由法院指派的兩名辯護人,充當所謂的「援助律師」。第一次秘密庭審,男的指派律師從來沒接觸過法輪功被構陷的案子,女的指派律師連卷宗都沒仔細看過。當事人是甚麼思想狀態,他們根本就不清楚。而他們就按邪黨的意圖來辯護,法庭上大放爛詞,說甚麼法輪功是×教,兩位當事人是炮灰,是受矇蔽的,受誘惑的等等,對她們進行打擊,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進行侮辱。法院指派辯護人充當第二公訴人的角色,為援助中共法庭迫害法輪功造勢,起到很壞的作用。
第二次重審,鄧萬英否定了指派辯護人第一次庭審不公正的發言,維護自己的信仰,讀了自己的辯護狀。從自己身體的變化,道德的昇華證實了法輪大法好;從憲法、刑法、國家頒布的政策法令證明修煉法輪功無罪。羅太會也講修煉法輪功強身健體,沒去危害社會與他人,也沒有危害的後果。審判長反覆詢問幾位當事人認不認罪?鄧萬英、羅太會、雷煥英都堅定的回答,「我沒有罪」。苟正瓊回答曲折,也沒有認罪。
第二次庭審,兩位官方指派的律師沒有說話。面對當事人對法輪功的正面態度,他們無話可說。
第三次開庭,指派辯護人除了發言維持從輕處罰的意見外,別的話一句也沒多說,完全沒有一開始的那種口出爛言的囂張的氣燄了。
五、瀘縣檢察院繆文屢次迫害好人
繆文屢次迫害好人。早在二零一四年繆文與鐘宇明合夥構陷,枉判瀘縣奇峰鎮法輪功學員易群仁四年;二零一七年,繆文作為檢察官獨立辦案,又構陷瀘縣玄灘鎮法輪功學員馮德瓊遭冤判兩年。
瀘縣特興鎮四名這次遭迫害的法輪功學員都是當地有口皆碑,有目共睹的好人。就說誠信經商的女店主鄧萬英吧,她的故事家喻戶曉。
鄧萬英出生在貧困的農村,隨父母田邊地頭日曬雨淋,年幼的身體長滿膿皰瘡,現在身上頭上還留有毒瘡的疤痕。在艱苦的環境中生存,鄧萬英落下了一身的疾病,如,慢性腎小球腎炎、婦科病、貧血、慢性胃腸炎,感冒是經常性的,更嚴重的是患上了無法治癒的疾病──風濕病,腳踝關節疼得不能入睡。二十幾歲的時候,正值青春美好的時光,可鄧萬英的體重只有七十斤,整天與藥打交道,活得好累,好苦。
一九九七年,鄧萬英有幸得到《轉法輪》,每天如飢似渴地讀書,煉五套功法,努力去認識真理,提高心性,改變為私為我的舊觀念。不到兩個月,鄧萬英全身的疾病痊癒,就連最嚴重的風濕痛也消失得無影無蹤,從此不管遇到多大的魔難,她都堅定修煉,堅定的維護大法,堅持向人民講清法輪大法好的真相。
因告訴人們法輪功真相,鄧萬英曾被非法關押多次,非法勞教兩次。屢遭中共迫害,藥店不能正常經營,家中僅有的一點積蓄全部花光,家庭經濟崩潰。這些年來的迫害,造成鄧萬英家庭經濟損失至少幾十萬元。
人們知道,這些年醫藥行業以假藥、高價藥騙錢牟取暴利,已經成為見怪不怪的社會常態了。然而,鄧萬英雖然遭受迫害經濟損失慘重,但是,她看病賣藥秉承誠信,從不傷害百姓,不賺昧心錢。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晚,鄧萬英在街道上拾到一個錢包,裏面有現金六千多元,金卡、普通卡等,價值上百萬;還有身份證、行業證、駕駛證和一些收據等。街坊鄰居都覺得鄧萬英這次可從失主那裏撈到一大筆錢了。但是鄧萬英找到了失主,錢包一分不少的歸還失主,失主酬謝一千元人民幣,她一分都沒要,並給失主講修大法做好人的道理。失主感慨的說,這個世道,天底下還有這麼好的人!法輪功學員按照真、善、忍法理做好人的佳話,轟動了小鎮。
鄧萬英告訴人們法輪功真相,為的是讓更多的人得到法輪大法的美好,特別是在人無法抗拒的天災人禍中,能得到大法的護佑,平安渡過劫難,擁有美好的未來。僅為做一個為他人著想的好人,就遭到中共兩次非法勞教迫害,並長期遭受當地派出所、社區騷擾。
對這樣一個無私的好人,瀘縣檢察院公訴人繆文,竟建議法院誣判鄧萬英七年以上的重刑!建議對其他三名法輪功學員誣判三年、或三年上、下的有期徒刑。
法官、公訴人,及指派辯護人都是吃法律專業飯的,難道真的聽不懂敬職的專業律師說的甚麼,法輪功學員做的是甚麼,有罪還是無罪?冤判法輪功學員,讓法輪功學員在中共監獄黑窩裏遭受身心的殘酷摧殘,讓他們的家庭、家人承受著巨大的痛苦,做了那麼大的傷天害理的壞事,他們真的就那麼心安理得嗎?人都是有良知善念的,只是在邪黨的淫威與謊言操控下心智迷失,理性被強權攫取。
中共邪黨迫害法輪功二十一年來,法輪功學員持之以恆的講清真相,如滴水穿石,終將喚起一些人未泯的良知與善念,喚醒人性的復甦。人在思考,人在變。哪怕是微妙的、微小的變化,也是人覺醒的希望,留下未來的希望。期盼著瀘縣法院涉案人員及相關人員都能打碎中共的枷鎖,堂堂正正邁出為善良人伸張正義的一步,無罪釋放法輪功學員,光明磊落的做個正直的好人,為自己及家人選擇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