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雅二零一七年七月出獄回家,同年十月將自己所遭受迫害的事實經過和真相及時地向有關部門檢舉反映(包括:遼寧省女子監獄紀檢監察科、監獄獄政科、監獄信訪部、駐監檢察部門、遼寧省監獄管理局、瀋陽市城郊檢察院、瀋陽市紀檢監察委員會及駐沈中央巡視組等),並對參與迫害的監區主要責任人郭曉瑞、陳碩、李晗提出控告和舉報,一直沒有得到回覆。
二零二一年十月,劉曉雅再一次向有關部門遞交了控告書、舉報信,希望相關部門對被控告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立即依法立案偵查並予以法律嚴懲,以保護被害人及更多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以下為控告書內容:
控告人:劉曉雅
被控告人:
郭曉瑞 遼寧省女子監獄集訓矯治監區 科長
陳 碩 遼寧省女子監獄集訓矯治監區 副科長
李 晗 遼寧省女子監獄集訓矯治監區 隊長
控告事項: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濫用職權罪、虐待被監管人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等的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控告人因遭枉法冤判三年,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五日被劫入遼寧省女子監獄關押。在集訓矯治監區,控告人被非法剝奪了申訴及其它應該享有的權利,並遭到獄警指使犯人對控告人進行的各種非人折磨與酷刑虐待,身心受到嚴重摧殘。以下為具體遭遇和事實經過:
一、變相酷刑
(1)罰凍
控告人在二零一六年一月初到三月末期間,大部份時間都是睡在光板床上。此時正值數九寒冬,室外氣溫持續在零下二十多度,室內感覺不到有暖氣。監室裏的其他服刑人員都蓋著厚被,摟著兩、三個熱水瓶,她們還經常會在晚上被凍醒。控告人要想蓋被子,必須得寫「借條」,可是當一床又舊又髒的被褥借來後卻被要求放在床頭捲起來,晚上不讓控告人打開使用。
晚上睡覺時,因為控告人的頭枕到被子上了,包夾人員就以此為藉口把被褥扔到走廊裏。控告人從床下的抽屜裏拿件內衣疊起來當枕頭,包夾就恐嚇說以後不經過她們同意開抽屜,就會把控告人的衣服扔了。
控告人每晚只能睡一小會兒就被凍醒了,在瑟瑟發抖和不停的寒顫中熬過長夜。躺在光板床上控告人還不能動,因為只要輕輕一動床板就會發出響聲,床板一響就會招來犯人們的群呼大叫:「我們天天都累的甚麼樣了?你影響我們睡覺,你是不是故意的?」連吼帶罵的,甚麼難聽的話都說出來。
在這一年中最冷的三個月裏,控告人只是在過年的三、四天裏蓋上了被子,還有幾天被子放在旁邊,但被告知不允許動。半夜兩、三點以後,控告人實在冷得厲害,就把被子拽過來一部份,蓋半個身子,包夾發現了就開始大罵,然後把被褥扔到走廊裏。
(2)罰站
在睡光板床的三個月裏,控告人天天被強迫罰站,有時凌晨四點就被犯人叫起來站立。早上七點開工後接著站立並幹活。有時站不住了就靠著案板幹活,想緩緩腿,包夾看到了馬上就開始大罵。正常就寢時間是晚上十點,控告人被罰站一直到半夜十二點。
(3)罰蹲、群毆
控告人白天被罰站,晚上收工後還經常被迫罰蹲。二零一六年一月份的一天晚上,包夾以控告人沒完成日產值(生產任務)為由罰控告人蹲著。控告人不配合,一下子就過來三個犯人(石晶、袁雪嬌、小白)一起打控告人,搧耳光……她們強行把控告人往下壓,控告人雙手緊抓鐵床桿,有兩人掰控告人的手,掰不開,犯人石晶啪啪兩掌打在控告人的眼睛上,控告人當時就眼冒金星。此時三個犯人拽開控告人的衣領,幾雙手同時伸進控告人的脖領用指甲猛刨控告人的後背,控告人瞬間就感到雙肩和背部像放射狀的幾條長線火辣辣的疼痛,濕漉漉粘糊糊的血粘在了控告人的衣服上。(後背被抓留下的傷痕,兩年後才漸漸變淡。)緊接著犯人小白在上鋪往控告人頭頂上倒涼水。犯人小白對控告人叫囂:「我還有十天就要出監了,打你白打,你告不著我。」
當時控告人穿的棉衣上半身全都濕了,因為睡光板床,24小時都穿著,隔天衣服才幹。
(4)限制如廁
包夾控告人的兩個犯人,一個叫石晶,另一個叫王俊。她們時刻看管控告人、限制控告人的人身自由。晚上十點就寢前有一次如廁,而控告人卻被限制在次日上午十點才能如廁。
包夾想去就去,控告人若跟著去就會被罵、被推回來。因為睡光板床,罰站到十二點才能上床睡覺,基本上半夜一、二點鐘就被凍醒了,此時就開始憋尿,叫包夾(三人行動組),她倆誰都不去,也不允許控告人跟別人去。有兩次控告人實在憋不住尿了褲子,包夾就以此為話題諷刺羞辱控告人。尿濕的褲子包夾不讓洗,八個月後控告人轉到其它監區時才洗上。
(5)禁止洗漱、購物
控告人被限制洗漱,有時連續一、二個月,有時連續半個月不讓刷牙,牙垢很厚,嘴裏很苦。晚上不讓洗腳,襪子和腳、鞋底粘在一起,腳趾、腳底被漚得蒼白起皺。長時間不讓控告人洗頭、洗身體,身上有異味就被包夾和其他犯人羞辱嘲諷。控告人在哪兒站著,離誰近了,幹活時碰著誰的東西了,或者碰著誰的床沿床單了都不行,犯人們可以隨意地哄罵。
控告人從一月初入監,到四月份才被允許第一次上超市購物。這期間沒有日用品,特別是沒有衛生紙。從看守所帶去的四小卷衛生紙共用了三個月(正常一個月至少用六卷衛生紙)。飯後不讓刷碗,一天三頓飯都是用衛生紙擦碗,有時沒辦法只能撿垃圾袋裏別人用過的乾淨一點的紙來用。
(6)超時、超負荷勞動
每天持續勞動時間至少十二個小時,並且一直處於高度緊張、超體力、超強度勞動狀態。從早上七點到晚上七點,有時晚上加班延時到八點、九點或者十點。二零一六年一月份,幾乎每晚都加班到近十點,胳膊麻木疼痛是經常的事,幾乎每晚都會被麻醒疼醒好幾次。所用的封口膠毒性很大,導致視力快速下降,鼻咽粘膜肥厚、腫痛,有時會皮膚過敏。
二、強迫認罪、轉化,軟硬兼施
被控告人指使、利用包夾人員以各種方式強迫控告人認罪、轉化。除了上述各種身心虐待外,每天晚上收工後,還要強迫控告人進行所謂的「學習」,要求寫認罪書、悔過書等,或者按他們要求的標準答案答題。
所謂的「學習」內容其實就是辱罵和訓斥,然後罰站、罰蹲。包夾犯人石晶和王俊每次從隊長辦公室回來都是怒氣沖沖地對控告人又叫又罵,說:「我在辦公室蹲著挨隊長斥責,都是因為你學得不好,既影響我們的工時,又影響我們得分減刑,家裏老的少的都巴望著我們早點回家,每天十多個小時超體力勞動,晚上還得帶你學習,讓我們省點心吧,給點喘氣休息的時間吧,別把我累死氣死在這裏等等……」
有時包夾王俊還會偽善地對控告人說:「我們知道你挺善良的,讓你寫認罪書是違心的,其實隊長也知道,都是沒有辦法,為了完成任務,這只是一個形式而已,你自己心裏有數就行了,你只要寫了你就可以和我們一樣,每天正常洗漱、正常如廁,每個月可以上一次超市,每天有半瓶熱水喝,還可以蓋著被子睡覺,何苦遭這個罪呢?看來你們有信仰的人是不在乎遭這樣的罪,那就當你可憐可憐我們,我的嗓子因為上火都啞了,石晶也上火胸口長瘤手術了,我的女兒剛上學盼著我早點回家,因為你會影響我減刑,我們是被拴在一根繩上的螞蚱,雖然你說這樣是沒有道理的,但這個監獄就是這樣的,實在不行我都想給你跪下了……」
三、剝奪控告人及家屬的申訴權利
依法申訴是每一個服刑人員都享有的權利,可是在監獄關押期間,控告人卻被非法剝奪了申訴權利。被控告人李晗不允許控告人在監區寫申訴狀,不允許控告人有筆和紙,她說出監後才可以申訴。
被控告人給控告人與家屬會見製造各種障礙。被控告人要求控告人家屬必須出具無犯罪證明,被控告人陳碩脅迫控告人丈夫保證不申訴才允許會見。被控告人要求控告人寫接見申請登記時更是反覆刁難,找各種不合格的理由要求控告人重寫,反複寫自己犯了甚麼罪,判了多少年的刑期。
被控告人李晗在控告人每次與家屬接見前,都要威脅控告人:「不許跟家屬提監獄的任何事,只能說好,否則從此以後就別想再接見。」接見前包夾犯人也跟著,並不停地告誡控告人:「這裏的事一個字也不能說,不然會影響我們全體人員受罰,比如說停止接見、停止上超市購物等等,這樣的話所有的人都會罵你、恨你……」
四、控告人申訴理由:
控告人信仰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的標準,提升道德,做誠實、善良、寬容的好人,於己於人、於家庭和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
控告人被冤判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可是此罪名中的兩大要素「利用邪教組織」和「破壞法律實施」與控告人的信仰及行為毫無關係,這就是控告人要求申訴的理由:
1.控告人沒有參與邪教組織的證據。
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 種,而這14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在網上輸入「中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然後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全文)。更值得注意的是,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這無疑等於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邪教。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也沒有提到「法輪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3號)中也沒有提到「法輪功」。
綜上,現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規定「法輪功」是邪教。
真正首先把法輪功和邪教聯繫起來的,是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江澤民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第一次提出「法輪功就是邪教」的說法。第二天,《人民日報》便發表了同樣標題的社論。領導人的講話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而新聞媒體的文章更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相反,江澤民的言行是觸犯法律的,是對法輪功學員無端的、公開的侮辱和誹謗!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發布新聞出版總署令第五十號,公布《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該決定第九十九項、第一百項分別明確廢止了以下兩個一九九九年發布的文件:(1)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2)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也就是說出版法輪功書籍在中國是合法的,目前這個文件還完好保存在中國的最高權力機構的政府網站上。
2.控告人沒有破壞任何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證據。
法律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從來就沒有甚麼抽象的法律;同樣,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也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據統計,截至二零二一年二月初,全國現行有效法律共275部,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集中統一對外公開現行有效行政法規共610部。控告人被以「破壞法律實施」定罪,卻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控告人破壞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嚴重程度(這個法律是執行不了了,還是名存實亡或者作廢了)。
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立法機構或行政機關制定頒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應用、貫徹或施行,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這個能力的,有這種能力的人只能是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控告人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公民,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有甚麼能力或者權力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呢?
3.控告人在客觀上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
信仰屬意識形態範疇,是思想領域的事。而人的思想是不能構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要求主客觀相統一,不但主觀上要有故意或過失,而且客觀上要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不管一個人信仰甚麼,只要他在客觀上沒有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能對信仰者定罪量刑。控告人在客觀上並沒有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控告人信仰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的標準,提升道德,做誠實、善良、寬容的好人,於己於人、於家庭和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卻因此而遭到非法判刑。控告人不僅要承受冤獄之苦、被非法剝奪申訴權、還要遭到慘無人道的折磨和迫害。
在集訓矯治監區,控告人若向被控告人反映問題不是遭到迴避就是叫控告人閉嘴。控告人曾多次向被控告人李晗反映自己遭受不公正對待等問題,有兩次她只是敷衍地回應了一句「你可以正常」就匆匆地走了。而此後包夾犯人對控告人的虐待沒有絲毫改變。有一次被控告人李晗乾脆說:「你閉嘴,我不想聽你說話。」控告人向被控告人陳碩反映情況,她只說了一句「得問問行動組」然後說要開會了,「過後找你談。」但此話從未兌現。
在控告人離開集訓監區時,包夾犯人石晶對控告人說:「我們對你做的這些事,隊長都知道,你想想:她為甚麼不管呢?……」
以上事實證明被控告人郭曉瑞、陳碩、李晗嚴重瀆職,涉嫌濫用職權罪、虐待被監管人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其行為違反了《刑法》第397條、第248條;《監獄法》第7條、第14條;《憲法》第35條、第36條。
因此控告人希望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制止、糾正被控告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並立案偵查,予以法律嚴懲,以保護被害人及更多受害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