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在12:20結束,沒有當庭宣判。公訴人是西夏區檢察院任薇,主審法官是西夏區法院王小佳,庭審地點西夏區法院。
單季寧堅決不同意法院採用視頻開庭形式,要求採用現場開庭形式;律師表示支持單季寧的要求,並引述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佐證開庭形式必須由當事人同意。法庭決定暫時休庭商議開庭形式。間斷約30分鐘,法庭宣布繼續開庭,無理駁回了單季寧和律師的現場開庭請求,堅持視頻開庭。
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單季寧對公訴人的指控當庭予以駁斥,並為自己做無罪辯護。她非常平和的講述了自己修煉法輪功,按「真、善、忍」修煉心性,做一個好人更好的人,身心健康的修煉歷程;所以說「法輪大法好」。「法輪大法」是正法,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法規點明」法輪功」是×教;「真、善、忍」這三個字擺在哪兒都是閃閃發光的正能量。我為甚麼在疫情期間上街發放《疫情特刊》小冊子,是為了讓更多人能明白真相度過這場災難,這是大法師父對弟子多救眾生的要求。我今天站在這裏講這些,還是為了你們這些檢察官、法官、警官明白真相,躲過這場瘟疫大難。我發的《疫情特刊》你們看過嗎?我真的為了你們好,這是你們是否能走向未來的一個選擇機會。不要再迫害法輪大法弟子,給自己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也讓家人如何躲避瘟疫渡過劫難。古人有「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救人是最大的善行,修煉「真、善、忍」是無罪的,救人更是無罪的。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間未到;正義從來沒有缺席的過,你們今天的錯誤選擇是要被追責的;別再當替罪羊。
法官多次打斷了單季寧的講述。
接下來,律師問單季寧,你參加甚麼組織了嗎?單季寧回答:我只是一個修煉人,按「真、善、忍」要求做好人做更好的人,是為了身心健康;法輪功沒有組織,來去自由,沒有名冊,想來就來,想走就走。律師又問單季寧,你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給社會造成了甚麼樣的危害?單季寧回答說:我是一個遵守《憲法》法律的好公民,沒有破壞任何一條法律的實施,更談不上造成社會危害了。
律師轉向公訴人,請問公訴人,請明示,我的當事人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實施?她傷害了誰?《憲法》第三十六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信仰是人的思想。法律懲戒的是行為而不是思想。
公訴人沒有回應。
法庭視頻展示了單季寧的所謂「犯罪證據」,僅有的一幅物證照片顯示的是《疫情特刊》封面的能夠辨認出的「疫情特刊」四個字,沒有《疫情特刊》的內容。律師質疑說:《搜查筆錄》、《扣押筆錄》和《扣押清單》也只有《疫情特刊》記載,沒有對其內容的記載,且三份法律文書的記載不一致,出入很大,都簡單的冠名為「法輪功宣傳品」。在鋪天蓋地的疫情期間,除法輪功學員為了讓廣大眾生如何躲避瘟疫渡過劫難的《疫情特刊》外,社會上也出現了一些《疫情特刊》;只有小冊子封面的「疫情特刊」四個字,沒有內容記載輔助說明的一冊書籍,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按照一個特定思維推理定義為「法輪功宣傳品」,是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對證據的認定規定的,也粗暴的踐踏了《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目的;依三次向全社會公示的公通字[2000]39通知和《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持有、傳播「法輪功宣傳品」是《憲法》賦予公民權利,是合法的,它不是單季寧的犯罪證據!
律師在法庭調查結束時說:通過法庭調查,根據事實與法律規定,足以顯示,單季寧無罪,應當立即釋放。
一、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公訴案件,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在檢察機關。法庭上,代表檢察機關進行舉證的公訴人,其所舉的全部證據與起訴書所指控的罪名沒有絲毫關聯性,單季寧不存在任何涉嫌犯罪的事實。
1、「邪教組織」的定性,是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基礎。沒有邪教組織,就沒有被利用的對像,就不存在單季寧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可能性。公訴人沒有舉出任何證據來證明法輪功是甚麼教,是在甚麼時間,由國家的哪一級哪一個具有法定職權的國家機關,通過甚麼方式,依照哪一部哪一條法律的規定,宣布成甚麼教的。
2、單季寧信仰法輪功,她堅持認為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修煉法輪功有利身心健康,道德提升,雖經兩次牢獄之災,仍然矢志不變。但是,她沒有參加法輪功的任何組織,傳播法輪功宣傳品,只是出於她的信仰,公訴人並沒有指出法輪功的哪一個組織被單季寧利用來做甚麼了。
3、單季寧散發法輪功宣傳品的目的,她自己說是為了救人,公訴人沒有舉出任何證據來證明單季寧是為了害人,是為了破壞國家哪一部哪一條法律法規的實施。
二、公訴人所舉的「證據」不能證明公訴人想據以起訴單季寧的主要事實存在
1、公訴人說,單季寧散發法輪功宣傳品被抓,東西呢?散發了多少?
2、公訴人說,在單季寧住處,查獲大量法輪功宣傳品。真有這事嗎?不知道。法輪功宣傳品其具體的品種和數量有多少?也不知道。有實物嗎?沒有。實物的名稱有嗎?還是沒有。有照片可以顯示實物的名稱數量嗎?還是沒有。甚麼東西都沒有就起訴單季寧來了。
三、指控單季寧涉嫌構成犯罪,公訴人所引用的兩高司法解釋,其條款是違法的,不能在本案中適用
1、兩高《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項。在該條款中,兩高規定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條件竟然會是:「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也就是說,如果被起訴書所指控的行為本身,單獨地看,不構成犯罪,要是把過去行為人被受過的刑事處罰拉過來一起衡量,就構成犯罪了。要把過去已經受過的刑事處罰的事實拉過來,與起訴書所指控的行為一起來認定構成犯罪,其法律依據在哪裏?
兩高司法解釋中,解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罪刑的內容,明顯與刑法總則對犯罪的定義相違背了,在本案中應當不適用。
總之,單季寧無罪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是明確的。公訴人所舉的證據,指控單季寧涉嫌利用甚麼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其指控完全不能成立。
律師還指出:在司法解釋中,兩高只授權了地市級公安機關對是否屬於邪教宣傳品進行認定,並沒有授權任何公安機關對宣傳品的社會危害性大小進行認定。所以,在司法過程中,檢察院、法院沒有必要自我矮化,對當事人行為其社會危害性的評價,以公安機關的評價為準。單季寧散發的宣傳品,其數量也不夠刑事立案標準,公訴人要上升到有期徒刑四年的地步,如此不近情理的量刑建議,怎能服人?
律師最後強調:因為法輪功沒有組織,我的當事人沒有甚麼組織可利用;公訴人舉證中沒有談到我的當事人破壞了哪條哪款法律的實施,也沒有談到我的當事人的言行對社會、對個人造成了甚麼危害,因此圍繞單季寧女士進行的偵查、檢察、審判,都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應無罪釋放我的當事人。
法輪大法又稱法輪功,是佛家上乘修煉功法,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法輪功學員努力做好人、做更好的人,應該是受社會提倡和保護的人,不是法律懲戒的對像。單季寧在瘟疫橫行時期不顧個人安危發放《疫情特刊》救人,不應該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的人民警察綁架關押,更不應該被銀川市西夏區檢察院堂而皇之的非法批准逮捕、非法起訴,最不應該被銀川市西夏區法院非法庭審,這些司法程序徹底地顛覆了人們的正義良知。
一個被社會公認的好人,在公檢法的枉法操作下變成了國家的罪人,嚴重的破壞了組成國家的最基本的基礎部份──家庭。當今社會急需大量的秉持真、善、忍自律的具有道德良知的好人,這是國家的希望、民族的希望、人民安康的希望。公檢法等執法人員都應按照《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公通字〈2000〉39號]、《新聞出版總署令第 50號》等現行有效明文法律法規依法辦案,儘快從中共江澤民集團的操控中解脫出來,抵制邪惡的驅使,保護修煉「真、善、忍」的好人,給子孫後代開創一個公平、正義的生活環境,給自己選擇一個不被追責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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