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零年六月初,馬智武回固原市老家找活幹。六月五日,在寧夏公安廳有關人員、固原市原州區國保大隊馮隊長、楊富春的操控下,寧夏銀川市法輪功學員馬智武在老家固原市涇源縣被跟蹤定位綁架,使用的車輛被扣押(後要回)。其後,馬智武被關押在固原市看守所至今,六月二十五日遭非法批捕。
家人幾次找當地公安國保、看守所要人,無果。家人為其聘請了律師。
七月十日,律師第一次要求會見馬智武,被辦案人楊富春找藉口拒絕。其後,律師曾和楊富春溝通過,說要會見馬智武,楊富春沒有異議。
七月二十八日,律師和馬智武家人到原州區公安分局找局長、主管國保的副局長、紀檢部門、楊富春等,都不在單位,給楊富春打電話也不接。律師又到看守所要求會見馬智武,看守所的毛姓警察說:辦案單位交代了,要見人,必須由他們出手續才行。律師說,我是律師,我依法要求會見。毛說:人家說了,不管是誰,必須拿接見書才能會見。律師再次到原州區公安局找局長曾新富、主管國保大隊的副局長馬生權、辦案負責人楊富春還是沒找到。
律師下午又到檢察院,當場寫了《控告書》遞交給控審科人員。控告的理由是,1、固原市原州區公安分局不具有本案偵查管轄權,當依法撤銷案件;2、請求原州區檢察院對辦案單位和看守所阻止律師會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七月二十九日,律師再次到原州區公安分局找相關人員,要求會見當事人,楊富春拿出《不准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其內容為:因馬智武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會見有礙於偵察或者可能洩露國家秘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不准予申請人會見。律師再次被無理拒絕。
幾天後,律師給楊富春郵寄了要求變更強制措施,給馬智武辦理取保候審的申請,提出:馬智武「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本人是辯護律師,但七月十日、七月二十八日,本人兩次要求會見馬智武,均被你局拒絕。七月二十九日,再次要求會見當事人,你局聲稱「馬智武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因而不批准律師會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38條、67條之規定,現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律師提出三點理由:
1、本案馬智武非邪教組織人員,也未實施邪教活動,更未破壞國家法律實施。馬智武沒有犯罪行為,當撤銷案件,無罪釋放。
2、本案刑事立案偵查並報請批准逮捕,逮捕罪名並未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馬智武也並無私下或公開發表煽動或散布可能顛覆國家政權的文章或言行。馬智武個人持有、閱讀、學習、研讀相關文章、書籍或互聯網信息,並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3、馬智武遵守《憲法》、踐行公民權利、維護自己的宗教信仰,其沒有違法犯罪。
律師認為:原州區公安局作出的律師會見「有礙偵查或可以洩露國家機密」的決定不准律師會見。對這一決定沒有實施依據,原州公安分局的行為涉嫌濫用職權剝奪馬智武依法應該享有的律師會見權、辯護權。
律師依據法律,給馬智武寫了要求了解情況的書面信函,郵寄給看守所人員,要求轉交給馬智武。律師在信中告訴馬智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9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48條以及《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16─05條等規定,馬智武仍然有權與律師通信;與律師通信不需要經辦案機關或羈押場所批准。並告知馬智武「有需要諮詢的法律問題或者羈押偵查期間遭受侵害需要進行申訴控告,可以一併回信告知律師。」律師表示:作為辯護律師,我將依法履行職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馬智武先生,原是寧夏銀川鐵路分局安全監察室的司機,今年50歲。一九九八年五月,開始修煉法輪大法後,身心受益。九九年七月中共迫害法輪功後,馬智武去北京為法輪功上訪,被非法勞教三年,遭受生不如死的折磨,他絕食反迫害,卻被中共荒唐的判刑六年。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二日,馬智武再次被綁架,非法判刑三年半。
馬智武先生遭受中共迫害的詳情,請見《曾坐十一年半冤獄 寧夏馬智武再遭非法批捕》。
相關信息:
固原市原州區公安局局長:曾新富
固原市原州區公安局副局長:馬生權(主管國保大隊)
原州區國保大隊馮隊長:18995444536
原州區公安局駐檢人員:倪萬寶13309547111、馬克東13409548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