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翼,女,五十歲。原涼山州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站造價工程師。因為堅持信仰、講真相,被多次非法關押,非法勞教、非法判刑。2015年1月28日,張翼和廖安才、郭兵三名法輪功學員,因和一群法輪功學員過年前在農家樂山莊聚會,被西昌市國安大隊綁架,隨後被西昌市法院和涼山州中院非法判刑三年,在成都女子監獄承受了難以想像的折磨。
2018年出獄後,張翼的工作已被單位開除,2020年3月,張翼達到50歲可以退休的年齡,之前在申請認定參加社保前的視同繳費年限時,四川省人社廳和四川省政府對張翼的信訪事項進行複查、復核後,均以1959年的 [59]內人福字第740號文件和四川省的相關文件對張翼2014年9月參加社保前的23年工作年限(工齡)清零。導致張翼無法正常退休領取養老金,張翼面臨生存危機。
因辦理社會保險需要,張翼從網絡查有法院判決引用的《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1978年)的規範性文件內容。2020年5月14日張翼向國家人社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該文件。
2020年7月13日,人社部政府信息公開窗口向張翼郵寄送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人社公開(2020)67號],稱「您申請獲取的信息,本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沒有保存,無法提供」。
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規定,「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人社部製作的,應由其負責公開。該信息屬於規範性文件,人社部本應依法主動公開,人社部未主動公開,公民申請時應向公民公開。人社部製作的該規範性文件,不管生效或廢止,製作的政府機關都應當永久保存,現人社部稱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沒有保存,違反法律規定。因該政府信息是文字組成,人社部下發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下級單位和檔案館都有,完全可以調取復原。該文件屬於人社部製作的生效文件,人社部稱未保存,讓人費解,也是不真實的。
人社部不履行職責向原告公開其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為此,張翼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監督糾正國家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判決支持訴訟請求。
2020年9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立案庭給張翼送達訴訟費交款通知書,張翼的案子由行政庭受理。
1、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
地址:北京市豐台區方莊路10號 郵編:100078
行政庭 電話:010-87553037 87622345
審判長:勵小康
審判員:徐寧(承辦人)、孫軼松
書記員:貫志然
法官助理:朱彬彬
2、人社部公開申請受理窗口: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中街7號西側辦公室(公開申請受理窗口) 郵編:100716 電話:010-84209132
人社部法人:張紀南(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