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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社局撤銷責令追賠書 廖安才社保案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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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原定於2020年10月10日開庭的社保案,在市法院的協調下,西昌市人社局以「告知書所引用的法律與客觀情況不符」為由,撤銷對原告廖安才的《責令退回養老金告知書》(西人社責退[2019]第001號),原告廖安才同意撤訴。2020年9月30日,西昌市法院下達撤訴裁定書,廖安才起訴市人社局的社保案告結。

事件回放:

六十四歲的廖安才是西昌市禮州鎮琅環鄉的村民,廖安才看到哥哥被家族性的肝癌奪去生命,自己又被確診得了乙肝,還有各種疾病,對人生失去希望。一九九七年,廖安才喜得《轉法輪》,學煉了法輪功。一個多月後身上的風濕關節炎、胃病、肝炎等病都好了。法輪功使廖安才無病一身輕,給了他第二次生命。

廖安才因為堅持信仰,為法輪功鳴冤,被多次非法關押,被非法勞教。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廖安才和張翼、郭兵三名法輪功學員,因和一群法輪功學員過年前在農家樂山莊聚會,被西昌市國安大隊綁架,隨後被西昌市法院和涼山州中院非法判刑三年。

廖安才在樂山嘉州監獄九監區因為拒絕寫放棄信仰的所謂「四書」經歷被嚴管迫害、「吃秒飯」等酷刑,承受了難以想像的折磨,出獄後還面臨經濟迫害,直接影響生存。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西昌市社保局給廖安才發來《西昌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追賠告知書》,告知廖安才,要退回服刑期間領取的城鄉居保2650.56元,本人提出恢復待遇領取申請後,才繼續發居保金,服刑期間的居保金不予補發。

廖安才認為社保局的做法是違法的,於是向西昌市人社局提起行政覆議,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西昌市人社局以西人社信復字【2019】9號行政覆議決定書回覆廖安才:維持西昌市社保局發出的追賠告知書。廖安才在四月十八日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告西昌市社保局和人社局扣發居保金的行為違法。

五月十二日,市法院通知廖安才案子已經立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廖安才起訴當地人社局和社會保險事業局非法扣發養老金的案件,在西昌法院開庭。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西昌市法院對廖安才起訴當地人社局和社會保險事業局非法扣發養老金的案件作出判決,法院沒有依法判決扣除居保金的行為違法,是以市社保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屬於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因此,其做出的《追賠告知書》屬超越職權的行為為由而撤銷的。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西昌市人社局給廖安才送達西人社責退(2019)第001號《責令退回養老金告知書》,要求廖安才退回服刑期間的居保養老金,並對廖安才進行威脅恐嚇。為此,廖安才依法對西昌市人社局進行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告西人社責退(2019)第001號《責令退回養老金告知書》,要求法院對四川省人社廳的川人社辦發【2014】193號文件以合法性審核,確認該文件的違法性。

西昌市法院對此案立案,現經市法院協調,西昌市人社局以「告知書所引用的法律與客觀情況不符」為由撤銷對原告廖安才的《責令退回養老金告知書》(西人社責退[2019]第001號),原告廖安才同意撤訴。

下面是參考本案專業律師的行政起訴狀和公義論壇的相關材料,對扣發公民服刑期間養老金的違法性做一個整理,實踐中感受到人社部門和法院相關人員都需要從法律法規上明白扣發養老金的違法性和他們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人社局作為行政主體超越職能權限違法

人社局作為國家的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它只有確保公民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職責,沒有剝奪公民養老金的權力。

人社局的確屬於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屬於一級行政機關,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權。但它的行政管理和處罰權也要有明確的職能權限,要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授權的範圍內行事。而剝奪養老金,顯然是對公民財產權的剝奪,而目前有效的《行政處罰法》所列七個處罰種類中根本就沒有剝奪公民養老金這一類。而其中涉及的之(二):罰款和之(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都與養老金無關。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6條、第21條和國務院國發[2014]8號第6條等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社保機構有「按月」、「支付終身」向原告發放養老金的法定義務,並無刻意停止發放取消養老待遇的例外情形,養老金即包含國家對年老公民物質幫助的憲法義務,也包含公民自身的合法財產權利。人社局追回公民養老金的行為屬於行政違法。

2、人社局所依據的行政文件無效

西昌市人社局依據人社辦發【2014】193號文件規定扣發廖安才居保金,但是川人社辦發【2014】193號文件不屬於行政規章而是政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其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相違背。根據《立法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川人社辦發【2014】193號文件所規定的「服刑人員停發養老金」無上位法律法規的依據屬於越權行政,該文件擅自減損公民權利、設定行政強制措施,違反《立法法》第80條第2款和《行政強制法》第10條第4款。是非法的無效行政文件。

3、三大法律責任體系均師出無名的違法

公民承擔法律責任,無非三種:民事、行政和刑事。從民事責任角度看,公民即使入獄也不因此就欠了社保的債,社保部門無權剝奪養老金。

從行政責任角度,上面也都分析到了,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的人社局,其行政權力僅在於代個人保管養老保險金,只有向用人單位和個人強制徵收養老保險的權力,而沒有對屬於個人的養老金佔有和處分的權力。

從刑事責任角度看,中國刑罰體系中沒有取消養老保險金的規定。中國刑罰體系中,人身自由權利方面的刑罰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政治權利方面的刑罰是剝奪政治權利;財產刑罰是罰金、沒收個人財產。這些刑罰必須由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書確定,並由法定部門依法定程序才能執行。而且,養老金也並不是個人的非法所得,不存在收繳問題。

總之,從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分析,找不到剝奪公民養老金的任何法律依據。養老金本質上是公民的合法財產,根據《憲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公民服刑期間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4、法院應該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判決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和2004年5月18日最高法院法[2004]96《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法規問題座談會紀要》第一條的規定: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屬於人民法院認定行政機關合法性的依據。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到西昌市法院判案的依據應該是國家法律法規而不是四川省人社局或者人社部的內部文件。

5、剝奪養老金,是假行政執法之名,行搶劫公民合法財產之實。作出違法行政覆議決定的個人和單位負責人已經涉嫌濫用職權罪,作出非法判決的法官,已經涉嫌枉法裁判罪,相關人員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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