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鵬義到社保基金去問。他們說,有規定,「退休人員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王鵬義說:我是退伍軍人,在軍隊為國家服務多年,轉業到撫順市糧食局後我工作辛辛苦苦、兢兢業業,付出了我的全部心血和才智。養老金是我為單位工作30多年所創造的剩餘價值,是我應得的勞動報酬,不是社保基金恩賜給我的,而且撫順市糧食局破產後,一直是我個人交全額的養老保險,我是投保人,我與社保基金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社保基金無權扣發我的養老金。而且法院對我的判刑,並不是因為我犯了法,而僅僅是因為我修煉法輪功,這是對公民信仰自由的迫害。你們因為我修煉法輪功就扣發我的養老金是違法的,希望你們立即糾正你們的違法行為,立即補發我的養老金。
現在王鵬義已向社保基金遞交了要求補發養老金的上訪信,要求社保基金領導解決問題,如數歸還自己的退休養老金。
社保基金關於「退休人員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的規定,沒有法律依據。社保基金扣押退休金是違法的,理由如下:
一、社保基金扣發退休職工的退休金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
《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此條規定明確:第一,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只能由法律、法規規定,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下位法無權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社保基金依據的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遼政發【2001】24號文件,均無權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第二,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根本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此條規定明確:退休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根本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等規定,部門規章、地方政府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下位法無權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即社保基金無權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其次,社保基金規定的「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與《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的規定相抵觸,根據《立法法》之規定,社保基金規定的「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是無效的。再次,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根本沒有「除外」的規定,即作為退休職工在服刑期間照樣享受養老金,無需返還已領取的服刑期間養老金。
二、養老金本質上是退休職工的合法財產,社保基金無權扣發服刑期間的養老金。
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的,本質上是職工所創造的勞動報酬,是應當歸職工所有的合法財產。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既不是國家撥款,也不是社保的錢,而是職工所創造的一部份勞動報酬交給社保機構代為管理的。因此,退休職工的養老金本質上是應當歸退休職工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社保基金無權扣發,無權停發,也無權要求返還。
三、社保基金無權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此規定因為與上位法(地方法規與國務院)的規定相抵觸而無效。
《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根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利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根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顯然,我國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社保基金規定的「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與《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等規定的「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的規定相抵觸,根據《立法法》之規定,社保基金規定的「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是無效的。養老金本質上是退休職工的合法財產,社保基金無權扣發退休職工服刑期間的養老金。
綜上所述,養老金本質上是退休職工的合法財產,根據我國《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退休職工服刑期間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無需返還。社保基金無權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此違法規定因與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而無效。
總之,養老金本質上是個人合法財產,根據我國《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在服刑期間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無需返還。希望社保基金領導能夠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糾正違法行為,如數返還非法扣押的王鵬義的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