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二十五日晚七點左右,撫順市望花區法輪功學員朱學敏、葛新、王品蘭、於壽榮、大楊子,在撫順市一中北牆外講真相,被不明真相的人誣告,撫順市國保大隊副科長魏振興領十多個警察將五名法輪功學員綁架到建設派出所。
在派出所,葛新被徐寅等警察暴打,上身多處有血印子,膝蓋青紫,小腿青紫,手被打腫,手腕子出現血印子。葛新告訴警察,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我們修煉法輪功,我們告訴世人法輪功無辜被迫害的真相,是我們的憲法權利,我們沒有犯法,要求警察放人。
下半夜一點多,魏振興和建設派出所兩名警察到朱學敏家、大揚子家非法抄家。
當晚,警察將他們五人非法關押到撫順市南溝看守所。大楊子在看守所檢查身體,血壓高壓190~200,看守所拒絕接收。警察不死心,又帶她到撫順二院去檢查身體,結果血壓高壓227,到晚十點多大楊子被放回家。
葛新被綁架,家中只有九十六歲的老父親一人在家,葛新告訴警察:我沒有犯法。他要求放他回家,家裏有九十六歲老父親癱瘓在床上無人照顧,出了問題你們負責。第二天下午四點多警察才把葛新放回家。老父親看見孝順兒子被警察打成這樣,要找他們討說法。
朱學敏八十六歲的老母親哭著到建設派出所去要女兒,老人告訴警察:學法輪功的全是好人,孝敬父母,不做壞事,你們抓好人是犯罪啊,老天爺不會放過你們的。很多警察全都靜靜地聽著。
面對警察執法犯法、非法抓人,朱學敏八十六歲的老母親已向檢察院遞交了控告狀,要求追究撫順市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魏振興、撫順市望花公安分局建設派出所所長李勇、教導員孫廷文、徐寅等打人警察的刑事責任;並立即釋放朱學敏等法輪功學員。
控告狀指出:被控告人李勇、孫廷文、徐寅、魏振興,濫用手中的權力,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就將朱學敏非法抓捕、非法抄家,並把朱學敏關進看守所。被控告人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已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已構成搶劫罪。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一個人信甚麼或不信甚麼,是一個人的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天賦人權。
法律懲處的是犯罪行為,思想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法律的基本常識。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能因為一個人堅持某種信仰和宣傳某種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否則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就無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