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麗麗曾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被沈河區法院非法開庭,律師依據事實和法律,對公訴人的指控作了有力駁斥,指出,公訴人沒有就指控的罪名提供任何有效證據,因此指控不能成立。
在法庭上,法官李紅讓田麗麗認罪。田麗麗告訴法官李紅: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我們修煉法輪功,我們按照真、善、忍的標準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在努力做好人,這是最正確、最高尚的事。你們逼迫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的人認罪,你們才是真正在犯罪。希望你們能夠立即停止迫害法輪功,這是為你們好,因為這樣才能避免你們將來被追究法律責任,才能避免上天的懲罰。法官李紅狂妄地叫囂:你不認罪,沒有證據也得判你。
法院的審判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官在審判中一切都要依法而行,一切行為都要有法律依據,有事實根據。沒有法律依據,沒有事實根據的所謂「審判」,這不是在執法,而是在利用職權犯罪。
田麗麗是八零後,溫柔善良,從小時候就跟著母親學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中共迫害法輪功後,田麗麗始終堅持自己的信仰,努力修煉自己,提高自己。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早八點二十分,田麗麗剛出家門,就被蹲坑的撫順市國保警察和瀋陽市沈河區國保警察一行十多人綁架,田麗麗未修煉法輪功的丈夫也被抓走。當天田麗麗和丈夫被非法關押到沈河看守所,她的丈夫被非法關押三十多天才被釋放。
事後得知,這次抓人是遼寧省公安廳統一部署的,僅八月二十三、二十四日兩天,全省就抓了至少四十七名法輪功學員。國保警察為了完成上面下達的抓人任務,非法抓人。在實在編不出證據的情況下,把田麗麗的丈夫開的私家車當證據扣留至今。
家屬為田麗麗聘請律師維權。律師到沈河區檢察院找接案檢察官吳霞,想見面談一下田麗麗案子,吳霞在電話中讓律師「轉化」田麗麗,說「轉化」好了就見面,否則不見。律師說,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田麗麗修煉法輪功沒有觸犯任何法律,要求釋放田麗麗。吳霞說沒有這個先例。
由於沒有任何證據,沈河區檢察院曾兩次退偵,要求公安局補充偵查。警察為了蓄意迫害田麗麗,編造出一些十分荒唐的所謂「證據」。沈河區檢察院已把沒有觸犯任何法律的田麗麗非法起訴到沈河區法院。
迫害法輪功,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關於信仰自由的規定,是對憲法賦予公民權利的肆意踐踏和侵犯,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因此迫害法輪功以來,法律界的許多著名學者、教授,都強烈譴責這種違法犯罪行為,甚至有些人還親自出庭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
二十年來,面對無理的瘋狂打壓,法輪功學員始終堅持以和平的方式,向世人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告訴人們對法輪功的迫害是違法的、是荒謬的、是邪惡的。 隨著法輪功真相的廣泛傳播,越來越多的人看到了法輪功學員的純正與善良,也看到了江澤民打壓法輪功的荒謬與邪惡。特別是越來越多的公檢法人員,在了解了法輪功真相後,都在覺醒,都在以自己的方式來抵制這場荒謬的迫害。如據明慧網報導,從二零一六年開始,特別是二零一七年以來,已有越來越多的法輪功學員被無罪釋放。
失去謊言的支撐,迫害已難以為繼,隨時都有被終止的可能。而當這一可能成為現實時,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包括這場迫害的始作俑者江澤民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在這場善與惡的較量中,如何擺放自己的位置,這是每個人都應該認真思考的。
參與單位與人員
遼寧省瀋陽市沈河區法院:地址:沈河區承德路7號 郵編:110011
李紅案件法官024-84119701
李萬濤 院長024-84119777
王崇明02484119998
吳連鴻刑事案件負責 院長02484119997
張桂宏02484119996
周全02484119993
焦玉玲024024-84119981
黃剛
張晨
高新024-84119701
李雅君13804210666
於淼 138405993337
瀋陽市沈河區檢察院:地址:沈河區正陽街254號 郵編110011
吳霞
黃偉
呂奎
王世航
瀋陽市看守所
瀋陽市沈河區公安分局:地址:瀋陽路東華南巷4號三樓 郵編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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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文清 024-2484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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