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偉曾任遼寧省瀋陽造化監獄管教股股長、中隊長等職,1995年開始修煉法輪功。1999年11月曾兩次進京上訪,反映法輪功真實情況。第一次上訪被其單位接回,第二次上訪被綁架,因不放棄信仰,被非法勞動教養一年,在尹家教養院。
2001年5月23日,劉偉上班時遭綁架,隨後遭瀋陽市公安局安保支隊、隊長警察邢哲訓,瀋陽東陵分局國保大隊警察潘彥東、陳某某等人的殘酷迫害:關鐵籠、毆打、木棒打、皮帶抽、皮鞭抽、鞋底抽,電棍電……等酷刑折磨,將其雙眼眼底打成重傷,一隻眼睛失明,另一隻眼睛成為弱視,身體多處受損傷……
酷刑演示:毒打 |
在看守所被關押期間,劉偉由於不承認邪惡妄加的莫須有罪名,堅持信仰而被關「小號」、戴手銬腳鐐受酷刑折磨長達一年半之久,身體極度虛弱,全身浮腫,走路困難,眼睛看不清東西,體重由原來的180多斤被摧殘得皮包骨。
中共酷刑示意圖:手銬腳鐐 |
劉偉被非法判五年有期徒刑,瀋陽造化監獄開除了劉偉的公職警職。劉偉被非法關押於瀋陽市東陵監獄,2004年12月25日被轉往撫順市南花園監獄嚴管隊,2005年2月期間劉偉曾經絕食抵制迫害。
劉偉因起訴江澤民,2015年11月2日上午被鐵西區輕工派出所警察綁架,被鐵西看守所拘留一個月。
2018年11月24日,劉偉含冤離世。以下是他自己2005年3月17日在監獄寫給瀋陽市檢察院的申訴控告,詳細揭露了他2001年5月23日被綁架後三天內遭受的酷刑折磨。
我叫劉偉,45歲,現在撫順市南花園監獄服刑。因被認定掛小喇叭,宣傳法輪功被瀋陽市東陵區法院判刑五年,刑期:2001年5月23日至2006年5月23日。今寫信向貴院申訴控告我原辦案單位:瀋陽市公安局政保處,東陵區公安分局政保科、南塔公安派出所部份辦案警察,違法辦案,採用法西斯滅絕人性手段刑訊逼供,取證、取口供製造冤假錯案,案件經過如下:
2001年5月23日上午10時許,我在單位上班,瀋陽市東陵區公安局政保科和南塔公安派出所有五、六個警察到單位找到我說:「有情況需要我跟他們去派出所核實」,於是用警車將我抬到南塔派出所,在警車上警察用手銬將我雙手反銬上,到南塔派出所後將我關進一個高不足1.8米,寬不足1.5注,長不足2米的鐵籠裏。
鐵籠子示意圖 |
等到下午4時許,來了約有五個警察,為首的姓刑(刑哲訓),他們將我從鐵籠裏拽出來,把我反銬雙手銬在靠牆邊一角的鐵床上後問我,「認識一個叫荊天的人?荊天給沒給我小喇叭?及我掛小喇叭沒有?」我說:「荊天這個人我認識,但她沒有給我小喇叭,我也沒有掛小喇叭!」
姓刑的警察不相信我說的話,於是指使兩個警察用皮帶和裝滿水的飲料瓶向我的頭部、臉部、頸部就是一頓猛打,由於我的雙手被反銬在鐵床上,無法遮擋,致使臉、頸、背等處被打得紅一塊、紫一塊,眼球充血、腫成一條縫(至今眼睛視力下降,無法恢復)。約打了一個小時左右才住手,姓刑的警察又問我同樣的問題,我說沒有,於是又將我反銬雙手關進鐵籠裏。
5月24日晚9時許,姓刑的警察夥同姓潘(潘彥東)、姓陳,餘下兩個警察的姓氏記不清了,他們將我從鐵籠裏拽出來,提到派出所二樓一個空房中。姓刑的警察又問我掛沒掛小喇叭?我說「沒有」。接下來姓潘的警察上來將我反銬雙手的手銬緊到極限,致使手銬深深鉗入雙手腕的肉裏,兩手麻木,這時姓刑的警察又上來用一根一米長,杯口粗的木棒朝我雙腿、腳脖處連打數次,以至將我打倒在地,同時上來兩個警察對我全身就是一頓拳打腳踢,迫使我臉朝下,後背朝上,俯臥著;接下來,姓陳的警察上來用雙手猛地向前推我反銬雙手的兩臂,使兩臂貼在後腦部位,大大超出雙臂彎曲的極限,導致兩臂被拉傷,扭傷,這樣姿勢的動作反反復復做了三次,劇痛無比(就是現在每當陰天下雨,兩臂、兩肩仍在隱隱作痛)。
酷刑演示:毒打 |
這樣折磨一陣後,姓刑的警察又問我掛小喇叭沒有,我說「沒有」。再接下去是兩個警察同時站我的後背上,使我喘不過氣來,呼吸困難,姓刑的警察用木棒的一端,朝我兩肋,腋窩、兩肩骨縫處連打帶鑽,不斷的持續敲擊。這種非人的折磨又反反復復地進行多次,使我的頭部多次被迫撞擊水泥地面,多次昏厥……
在警察們對我進行法西斯非人折磨過程中,我始終和他們講道理或在喊冤,姓刑的警察拾起一隻塑料拖鞋抽打我的頭、面、頸部多次,最後將整隻拖鞋塞入我的嘴裏。警察們打累了又歇一陣,往下來是兩個警察輪班用鑲了鉚釘的皮帶在我的後背至小腿這一區域反反復復抽打,以致使我整個背部失去知覺。警察們看我不動了,便用電棍電我兩腳的腳心,用皮鞋削我的腳趾,這樣非人的折磨持續數個小時。
我從5月23日上午到5月25日,經過兩天多時間,多次遭受非人折磨,慘無人道的毆打,無人給水,無人給飯,給我的是「拳腳、皮帶、電棍」,這些警察的行為,哪有人性,更無人道可言,他們在公開的執法犯法!
檢察官,請問:警察們如此辦案,取證,取口供是否違法?是否是在刑訊逼供?是否構成犯罪?本案所涉及的一切證據、口供均為非法採集,不具有客觀性、可靠性,均在警察們刑訊逼供下所得,不是真實的,真實的結果只有一個:我沒有參與此案,此案是警察人為製造出的假案冤案。請檢察官們予以甄別,追究違法辦案人員的刑事責任,本案在開庭時我向執法人員提出公安機關辦案人員違法行為刑訊逼供,但沒有採納,曾經上訴,申訴數次仍沒有回音,故今再次申訴控告原辦案機關執法人員違法行為及對本案的申訴!
我被關押在東陵區看守所近20個月,警察們為了消除他們對我施於暴力的證據(當時我的全身被打的遍體鱗傷,至今留有疤痕)不許我和家人會見,入所前四個月沒人提審過問,四個月後預審員提審我問其這麼長時間無人過問是否是超期關押,預審員說「沒有相關法律條款判你們,全國人大剛通過一個司法解釋」,這又是一個違法的地方。
我在東陵區看守所因喊冤被所方違反械具使用規定連續戴腳鐐100多天,約束帶30多天,(使身體遭到不同程度的摧殘)。
檢察官,我認為本案有以下違法之處(涉案人員):
1、公安機關辦案警察採用慘無人道的法西斯手段,刑訊逼供、取證,取口供,其行為違法並構成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
2、東陵區看守所違反規定使用械具,致人傷殘(雙腳脖處行動不便)。
3、審判訴訟中無相關法律依據,理應放人,哪有先抓人,後等待,「全國人大」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再判之理,疑案從無。
4、申訴、控告信件曾在2003年寄出數封至今無回音,根據《監獄法》相關規定違法。
5、辦案警察收繳個人物品無手續至今未還違法(手機西門子、BP機,摩托羅拉加強型,現金:人民幣240多元)。
檢察官,本案從開始至投入監獄前,經過大致如上,請檢察官能明察秋毫,確奉以「實事求是之精神,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本案一個公道的裁判,還我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