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真善忍做好人,廖安才曾被冤判三年徒刑。從監獄回來後,西昌市的社保部門要求廖安才退還服刑期間的養老金。廖安才認為,這是經濟迫害,養老金是公民的社會經濟人權,也是國家對年老公民的憲法義務,必須講清真相並阻止對大法弟子的違法經濟迫害。起訴狀要求法院撤銷社保局違法行為。
兩被告單位則聲辯,他們是執行四川省人社廳及國家人社部的文件,主張人社部和四川人社廳關於「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且服刑期滿後不予補發」的文件規定合法有效。因而不同意法輪功學員的起訴要求,不同意發放法輪功學員被關押監獄期間的養老金。
針對兩被告社保單位的抗辯,廖安才的代理律師進行了義正詞嚴的反駁。律師指出,養老保險法律法規並沒有關於退還或收回養老金的,向原告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是被告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原告享有的權利。律師還指出,西昌人社局答辯所援引和依據的人社部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並非行政規章,而屬一般規範性文件,行政機關執法只能是依據法律法規或者參照行政規章,而不能將一般性規範文件作為行政機關執法的合法性依據。
被告單位西昌市社會保險事業局的代理律師還辯稱,其作出要求原告退還服刑期間養老金的行為但原告並未主動退還,所以尚屬於過程性行政行為而沒有實質影響原告權利,所以法院尚無權收案管轄,被告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對此,原告代理律師進行了迅速反駁,指出被告已經在2018年底即擅自停止了向原告發放養老金,實際上在單方面強制原告退還養老金,因而被告的行政行為並非過程性行政行為。而且,被告擅自扣款停止發放原告養老金的行為,繫一種行政強制執行行為。依據行政強制法和行政訴訟法,本案中的兩被告保險事業局和人社局均不具備強制執行權力,其行政行為均須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才符合法律程序,否則即構成行政違法。
法庭辯論階段,廖安才的律師還特別指出,原告所享有的養老金包括政府補貼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繳納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份。顯然,個人賬戶養老金繫原告個人依法參保以現金形式繳存社保部門而形成的個人賬戶,其所有權屬於原告個人,並不因刑事處罰而喪失。因此,被告單位要求原告退還包括個人賬戶養老金本屬於原告個人所有財產的行為,不僅違反社會保險法,也是對原告公民財產權利的侵犯。
庭審結束,明顯覺察得到法官在法律與政府機關權力之間的左右為難。法官試圖努力促成原告和兩被告單位之間的調解。法官表示,案件的根本爭議是信仰問題,她並無歧視和差別對待法輪功信仰者,她相信也看得出原告是個善良勤勞樸實的好人。
原告廖安才表示,退或不退服刑期間的養老金這份款項並非主要問題,如果政府機關人員善待法輪功學員,善待大法,自己就心滿意足了。
六十二歲的廖安才是西昌市禮州鎮琅環鄉的村民,也是八十年代村裏首先開車發家致富的精明人,在城裏繁華地段修了一棟樓。可是有錢卻沒有健康,廖安才從小多病,胃病、風濕關節炎、肝炎等病,不停的到各處找醫院醫治,包括到華西醫院醫治都無好轉。一九九七年春,廖安才學煉了法輪功,一個多月後身上的風濕關節炎、胃病、肝炎等病都好了。
廖安才因為堅持對「真善忍」大法的信仰,為法輪功鳴冤,被多次非法關押,被非法勞教。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廖安才和張翼、郭兵三名法輪功學員,因和一群法輪功學員過年前在農家樂山莊聚會,被西昌市國安大隊綁架,隨後被西昌市法院和涼山州中院非法判刑三年,承受了難以想像的折磨。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西昌市社保局給廖安才發來《西昌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追賠告知書》,告知廖安才,要退回服刑期間領取的城鄉居保2650.56元,本人提出恢復待遇領取申請後,才繼續發居保金,服刑期間的居保金不予補發。
廖安才認為社保局的做法是違法的,於是向西昌市人社局提起行政覆議,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西昌市人社局以西人社信復字【2019】9號行政覆議決定書回覆廖安才:維持西昌市社保局發出的追賠告知書。廖安才在四月十八日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告西昌市社保局和人社局扣發居保金的行為違法。
養老金本質上是原告的合法財產,根據《憲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原告服刑期間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