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輕廠領導層對去上訪反映法輪功真實情況的學員,東輕廠都扣發工資,非法開除;對不放棄信仰的法輪功學員,強行劫持到勞教所、拘留所、洗腦班,並扣發工資。為了達到將法輪功學員全部從企業中清除出廠的目的,繼而對不放棄修煉、不寫「三書」以一律開除威脅。給法輪功學員生活上,精神上造成極大痛苦。
據明慧網數據表明,從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五年期間,因煉法輪功被東輕廠開除、或扣發工資者多達三十餘人,被迫害致死一人,被迫害致精神失常四人,至今沒有退休金或社保者一人。
一、東輕公司實施迫害主要責任人
李蔭慶(Li,Yinqing),東北輕合金有限責任公司書記,是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五年期間迫害本企業法輪功學員的主要責任人。現已退休。
周鴻章(Zhou,Hongzhang),東北輕合金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五年期間迫害本企業法輪功學員,主要責任人。
劉文斌(Liu,Wenbin),東北輕合金有限責任公司「六一零」辦公室主任,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五年期間積極組織參與迫害本企業及附屬廠的法輪功學員,主要行惡人。
敖宏(Ao,Hong),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七年東北輕合金有限責任公司書記,董事長。法輪功學員鮑麗雲勞動爭議案的被告方東北輕合金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長。現在中鋁公司任職。
王德滿(Wang,Deman),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七年東北輕合金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在非法開除法輪功學員主張權益時東輕廠授權代表扮演了惡劣角色,初法在法庭配合不法人員在證據上做手腳、利用原告不懂之處欺騙原告,以達到維護東輕廠迫害信仰者的非法開除事實。質證期間沒有公司開除文件送達證據,找證人不來的情況下,以「法輪功是×教,公司開除決定是正確的」為由,堅持以強加的「超過時效」 為藉口,不顧當事者一直以來以各種方式不停的回公司去找還工作的事實,不予解決;在中法法庭上法官建議調解解決時,在上訴人同意法庭調解處理的前提下,東輕公司授權代表口口聲聲以鮑麗雲煉法輪功,開除決定是對的」,給中法施加壓力,強硬的不同意調解,勞資人員在兩次開庭都沒有到場,只有授權代表的法律顧問到場。而在這之前法輪功學員多次從不同層面給王德滿講過真相,他置若罔聞,一意孤行。使勞動爭議案得不到合理的解決。公司法輪功修煉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十五年生活無著落,王德滿應對此負全責,此人二零一七年因患憂鬱症自殺,據悉是經濟簽約困擾導致。
劉秋琴(Liu,Qiuqin),東北輕合金有限責任公司法律顧問室律師,法輪功學員鮑麗雲勞動爭議案東輕方法律授權代表。不懂法律,之前有人曾給她講過真相,也從法律層面詳細告知迫害法輪功的違法事實,以期不被利用知法犯法,成為迫害正信信仰的助紂為虐者。劉秋琴在法庭上口口聲聲誣陷法輪功,夥同不法執法人員(庭長劉恩君)串通在所謂「證據」做手腳,強行以「勞動爭議案」已超過時效為由,強加干涉不予以合理解決。
徐樂升(Xu,Lesheng),東北輕合金有限責任公司109(薄板分廠)車間主任。用多種方式直接迫害本單位法輪功學員,騷擾,監視,不安排工作,構陷,寫誣告信。
二、遭東輕公司迫害的法輪功學員案例
◎張豔,女,四十多歲,東北輕合金有限責任公司109(薄板分廠)工人,被迫害致死。在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被以「非法聚會」為名構陷,綁架到哈爾濱第二看守所。在看守所裏,張豔晝不能坐立,夜不能臥躺,躺下呼不出氣,手拿不住東西,九天九夜,不吃、不睡、不能躺、不能坐,後來看守所怕死在裏面,通知當地派出所找家屬接回。回到家後,張豔發高燒,該廠又非法解除張豔的勞動合同,讓張豔雪上加霜,家屬找公司109(薄板分廠)領導哭訴,請求解決吃飯問題,雖然後來允許來上班,但身體與精神上的摧殘使她已經承載不了了,沒上幾天班就去世了。
◎林某某,男,東北輕合金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因在天安門廣場喊了一句「法輪大法好」,被非法拘留,放回家後被非法開除廠籍。劉文斌給其家屬施加壓力,逼林某某放棄信仰,林堅決反對。家屬為了林不受到迫害,代替林寫了不修煉的保證書。林知道後找到劉文斌告訴他家屬代寫的不算數,並要保證書,劉不給。在二零零一年,劉文斌強行把林送進萬家勞教所。林在萬家勞教所被迫害得精神失常。
◎李樹仁,男,東北輕合金有限責任公司退休職工,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去北京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被抓回拘留。劉文斌把李樹仁的工資降到二百五十一元。二零零三年春天,劉文斌把李樹仁騙到龍濱酒廠 洗腦班,不讓李樹仁回家。一個月後,李樹仁被折磨得高血壓才被放回家。秋天,劉文斌把李樹仁第二次送進雙城黨校洗腦班。李樹仁受到了各種折磨。洗腦班結束才被放回。李樹仁的兒子東北輕合金有限責任公司東力分廠工人、女兒李春娟東輕公司附屬東風廠工人,都只因煉法輪功被開除。
◎張林,男,六十歲左右,原東輕公司一零九車間職工,因修煉法輪功,進京上訪被非法勞教三年和判刑十二年,被迫害雙眼幾近失明。
◎鮑麗雲,女,東輕廠109車間教育幹事,工程師。東輕公司「六一零」和109分廠人員兩次將她從班上趕走,送到拘留所迫害,同時不惜寫惡告信,將她非法勞教三年,並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先後兩次非法解除她的勞動合同。
◎李曉霞,女,五十多歲,原東輕廠工程師,為人非常善良、誠懇、敬業、樂於助人,李曉霞的鄰居及同事都知道她修煉法輪功之前一身是病,經修煉法輪功後,一身疾病不治而癒。她因為堅持煉法輪功,先後兩次被東北輕合金有限責任公司非法開除。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李曉霞被警察綁架,後被非法判刑三年。李曉霞在東北輕合金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二十餘年,至今沒有養老待遇。
三、東輕公司實施經濟迫害違反多項法律
從拿到的東北輕合金有限責任公司自行制定的「對法輪功修煉者處理規定」看,對法輪功學員的經濟迫害,違反了國家《憲法》第35條、36條、37、38條內容;違反了《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三條;違反了《勞動法》第17條、18條;違反了《立法法》第87條、第96條規定。違反了《刑法》第251條。
《憲法》第三十五條 侵犯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三十六條 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第三十七條 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憲法》第三十八條 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三條內容:制定規章,應當遵循立法法確定的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
《勞動法》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法》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立法法》第八十七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立法法》第九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一)超越權限的;
(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五)違背法定程序的。
開除鮑、李的文件引用的《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這個引用顯然是錯位的,是欺騙民眾與掩蓋違法犯罪事實的障眼法。《勞動法》第一條闡述: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勞動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公司解除本單位法輪功修煉者勞動合同的行為完全沒有法律依據,這些法輪功學員在本崗位是都是任勞任怨,兢兢業業,不爭名,不爭利,不藏尖的守法公民。
由此可見,東北輕和金有限責任公司用以迫害本企業法輪功修煉者的依據,是地地道道違法的東西,他們的行為就是在違法犯罪!
劉文斌的上級負責人是:李蔭慶、周鴻章、張澤仁、赫崇富等。後期的迫害中主要責任人有:王德滿、劉秋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