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個公檢法對此的審理過程,帶有很強的隨意性和荒謬性,視法律為兒戲。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在法庭上,經李玉嵐再三要求,當庭播放了綁架她的錄像,在錄像中看到:綁架她時是在村外,周圍沒有民房,沒有所謂的證人和見證人,也沒有一個人圍觀,只看見兩個高大的穿著便服的人往一個便車中拖拽她,後來把她拽上了車。
真實的情況是: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李玉嵐正走在巴林右旗召胡圖格村村外的路上,當時只是背著包,被推定為散發資料的,警察就衝上前去,翻她的包,看兜裏有真相資料,然後把另一些資料硬往李玉嵐懷裏塞,同時錄像,目的是偽造證據,陷害李玉嵐。
李玉嵐在不接受綁架的撕扯過程中,在不要他們強行塞入懷中的東西時,被暴力強制過程中,時間長達十多分鐘,才把李玉嵐拖上了車。可法庭上放的錄像僅三、四分鐘,那些記錄警察違法陷害李玉嵐的部份被剪掉了。
然而,法庭中,巴林右旗檢察院公訴人紅麗宣讀了所謂的證人證言,其中有「夥同他人」、「證人」、兩男一女在挨家挨戶往院裏扔東西,還往電線桿上貼「條子」、還有甚麼白車、藍車、農用車,還有從三十戶農家找到的發出去的資料,還有從電線桿上撕下來一些粘貼,這些不著邊際的構陷證據,與走在村外李玉嵐有甚麼關係呢?
非法開庭時,辯護人為李玉嵐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並在當庭翻看了所謂的證據,讀出了一些資料的內容,比如真相台曆都講了哪些小故事、《九評》都講了甚麼、小冊子的封面短語等。一看,這些只是教人向善,送給人美好的祝願及大法能給人帶來身心健康等等,沒有一句話違反法律的。
親屬辯護人講述法輪功如何不是×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的同時也質問公訴人:李玉嵐破壞了哪個法律的實施?破壞了哪條哪款不能實施了?公訴人無言以對。因為法官、檢察官也說不出來,非法判決書上也沒寫出來李玉嵐究竟破壞了甚麼法律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實施。親屬辯護人質問法官:沒有法律依據,沒有事實依據,公訴人憑甚麼起訴李玉嵐?法官(審判長)當庭回答:沒有法律依據不判罪。
李玉嵐也為自己做了無罪辯護,同時慈悲的給法庭人員講真相,她告訴那些參與迫害她的人:別迫害法輪功學員了,迫害法輪功學員將來都得償還的……
非法開庭從上午八點四十分到下午六點結束,起初公訴人把胡編亂造的那些所謂的證言、證詞和所謂的證據列出之後,被李玉嵐、律師辯護人、親屬辯護人辯駁的無言以對,真的是理屈詞窮。
然而法輪功學員的慈悲善念,辯護人有理有據的依法辯護,都沒能阻止他們行惡,數天之後,法官對李玉嵐非法判三年冤獄,勒索罰金五千元。
李玉嵐不服巴林右旗法院的非法判決,依法上訴到赤峰中級法院,中級法院辦案人朱旭光無視法律的尊嚴,也不以事實為依據,繼續維持冤判,並拒發給親屬辯護人「判決書」,親屬向赤峰中院朱旭光詢問,朱旭光說上週就發給巴林右旗法院了,親屬又問巴林右旗法院迫害李玉嵐的責任人蘇玉學,蘇玉學說中院沒發過來,就這樣互相推諉。
巴林右旗法院將李玉嵐秘密劫持到呼市女子監獄迫害。
公檢法徇私枉法 真正犯罪
回頭看看這場冤案,從一開始的警察攔截路人李玉嵐,到編造出那些風馬牛不相及證人證言和莫須有的 「李玉嵐夥同他人」──這些編造出來的東西竟成了巴林右旗檢察院非法起訴李玉嵐的「依據」,也竟被巴林右旗法院依此對李玉嵐非法判了三年冤獄。
這些執法人員在打著法律的幌子在褻瀆法律,視法律為兒戲,真正的觸犯了「破壞法律《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實施罪」和「徇私枉法罪」。
早在二零零零年十月中旬,李玉嵐曾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綁架,被非法勞教三年,被劫持到內蒙古圖牧吉勞教所迫害。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李玉嵐被綁架到左旗看守所,她因絕食抵制迫害。數天後,獄醫王吉拉、警察等用藥物迫害李玉嵐。釋放後,為躲避再次迫害,她流離失所。在四處漂泊中,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又遭吉林四平市惡徒綁架,被四平市鐵西區法院非法判六年冤獄,被非法關押在吉林市(長春)黑嘴子監獄迫害。
這前後十二年的被關押、冤獄,給李玉嵐和她的家人造成了無盡的苦難。
迫害李玉嵐的有關人員電話號碼:
赤峰中級法院:
第一審判庭法官朱旭光(辦案人)
赤峰市巴林右旗法院:
院長康愛軍 13304769987
副院長王學峰 0476-6216505
副院長烏雲畢力格 0476-6216509
刑庭庭長蘇玉學 13804764515(辦案人)
立案庭趙穎 0476-6205201
審判員迎春
陪審員牡丹
書記員阿娜爾
赤峰市巴林右旗檢察院:
院長王曉文 0476-6216566
公訴人紅麗 0476-6216413
巴林右旗公安局:
局長包剛 18804760999
國保大隊長天倉 13947647266
非法偵查人員:王向國、斯欽巴圖、百葛拉、孟和、吉日嘎啦
誣告人:巴林右旗巴彥塔拉蘇木台布代嘎查台布代小組、召胡都格小組的高義、張仁義、李子劍、李寶林
非法「見證人」:王立新、方義、阿永嘎及巴林左旗610(維穩辦)人員高延國、石向東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9/8/3/178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