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晚,強維秀在住所突然被鎮原縣國保警察闖入綁架,後來強維秀被非法關押到寧縣看守所至今。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強維秀遭鎮原縣法院非法庭審,律師為強維秀做了無罪辯護。
律師指出:在我國《憲法》中對於公民的信仰給予明確規定,《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而且「思想不能構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文明共識, 「不管強維秀是否持有法輪功有關物品,均不屬於犯罪行為,刑法規定有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有非法持有毒品罪,卻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有關人員為修煉所需持有或代人保管相關物品構成犯罪。」
律師從證據上看,指出:「依據在案證據,偵查機關的辦案程序存在嚴重瑕疵和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據此認定強維秀構成犯罪的證據嚴重不足。」律師還從證人、證言,以及非法鑑定方面等等全面論述,偵查機關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甚至犯罪。不管從法律適用、還是案件事實上,公訴機關在庭審、證據展示上,均不能證實本案強維秀觸犯《刑法》。本案既沒有犯罪客體,也沒有犯罪對像,更沒有犯罪行為,強維秀的行為也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強維秀出生於甘肅省白銀市,原是鎮原縣農機局職工。她從小體弱多病,最折磨她的是神經衰弱症,一度使她不敢思考問題,心情十分壓抑。經熟人介紹,學煉法輪功,時間不長,病痛即不翼而飛,並且人生觀也發生了變化,從此時時處處要求自己按真、善、忍去做好人。
自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後,強維秀因堅持信仰曾被六次非法關押,兩次遭勞教迫害。她也曾多次絕食反迫害,均遭野蠻灌食,最後導致器官衰竭。其間所遭受的拳打腳踢、戴手銬腳鐐、背銬、吊銬、精神折磨就如同家常便飯。強維秀也曾兩次流離失所,被單位將工資降級,減了工齡,並最終被開除公職。
法輪功教人修心向善,法輪功學員按真、善、忍做好人根本就不應該被關押、非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