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秋仁的基本權利完全沒有得到保障,中共的法律形同虛設。
楊秋仁因為通過快遞給廣州市天河區派出所警察郵寄法輪功學員無辜被迫害的真相資料,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被廣州市天河區法院誣判八年。楊秋仁認為迫害在先,被迫回應在後。沒有迫害就根本不需要去講甚麼真相。更何況講真相是合法的,採用的手段也是平和的,是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與「破壞法律實施」沒有任何關係。開庭時楊秋仁問法官,我究竟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法官完全回答不上來。
楊秋仁堅信自己無罪,依法聘請了兩位律師為自己上訴,及時向廣州市中級法院提交了上訴狀。在上訴狀中楊秋仁表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信仰法輪功屬於信仰自由,受《憲法》第三十六條保護。在中國沒有法律認定法輪功為邪教。廣州市天河區公、檢、法緊隨中共江氏集團的暴政,藐視國法踐踏人權,是在迫害百姓。
兩個月以後,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廣州市中級法院才二審立案。兩位律師去閱卷,法官要求律師儘快提交辯護詞。案卷一共八大本,光盤二十五張,因為二審換了律師,律師說要先了解案情,然後才能提交辯護詞。
閱卷後,律師和楊秋仁都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有很大異議。首先,從楊秋仁住處扣押的傳單、圖片等11339張沒有交給楊秋仁清點,沒有讓楊秋仁核對確認,不能作為定案根據。同時廣州市公安局反邪教支隊五份《認定意見書》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屬於非法證據,也不能作為定案根據。這些都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二審裁決的公正性。
《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二審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二款:「第二審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3條和234條,律師依法向廣州市中級法院辦案法官黃敏洽提交了要求二審開庭和向法官當面陳述意見的申請。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收到廣州市中級法院書面通知,通知律師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到廣州市中級法院當面陳述辯護意見。但律師正在外地辦案,無法及時趕回。在得知律師事務所收到廣州市中級法院的書面通知後,律師馬上和主辦法官黃敏洽進行了溝通,但黃敏洽堅決不同意另行安排時間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為了維護楊秋仁的合法權益,律師再次向廣州市中級法院提交了二審開庭要求書,但中級法院沒有回覆律師的要求。一月七日廣州中院向其中一位律師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律師一週內提交書面辯護意見。該律師認為楊秋仁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有很大異議,需要開庭審理,律師還將開庭要求書親自送給了法官黃敏洽,希望二審開庭,開庭時辯護並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但廣州市中級法院沒有再和律師溝通,在沒有聽取律師意見、也沒有收到律師書面辯護意見的情況下,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做出非法裁定,維持原判。
中共的法律形同虛設,因權益沒得到任何保障,目前楊秋仁已聘請律師做申訴。
廣州市中級法院
地址:廣州市白雲區啟德路66號
郵編: 510440
審判長:黃敏洽020-83210215
審判長:黃堅、劉衛鴻020-83210238
書記員:羅桂萍、何蓉蓉、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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