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豔華、關興濤、都業成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被大慶市高新開發區公安分局綁架。
當天早上七點多鐘,都業成(四十多歲)去自家開的玻璃店工作,被蹲在家門口的十來個便衣綁架。這些便衣自稱是高新區分局五湖社區警察,讓都業成跟走一趟,說了解點情況。同時謊騙都業成的母親說當天問完話就放人。都業成的父親與妻子幾年前不幸相繼離世,家中剩下老母親和上小學的女兒,一老一小相依為命。
當天早上八點多鐘,家住大慶新村濱州華府的吳豔華去物業所交物業費,直到中午一點多還未回家,她丈夫關興濤去物業所詢問情況,也一直未回家。直到下午三點多,有六個警察只敲了一下門,家中老人還未來得及去開門,這幾個人已經用鑰匙打開了房門,闖了進來,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開始搜東西,強行搶走了所有書籍、電腦主機等私人物品。吳豔華快八十歲的老人受到了很大的驚嚇,直到親人趕到的時候,渾身還在發抖。關興濤的母親聽說兒子被綁架當天就犯了心臟病、腦梗住院了。
吳豔華、關興濤、都業成被非法關押在大慶市看守所。據不完全統計,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大慶已有61名法輪功學員被中共警察綁架,多數被非法抄家搶劫。
吳豔華、關興濤、都業成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遭讓胡路區檢察院非法批捕。構陷三人的卷宗,曾三次退回高新開發區公安局,檢察院最終還是非法把他們構陷到讓胡路區法院。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非法庭審吳豔華、關興濤、都業成,三位法輪功學員被強制戴著手銬,穿著拖鞋,進入法庭,他們雖然都消瘦了,但精神還好。律師請求把當事人的手銬去掉,並讓他們坐下,審判長張新樂並沒有讓法警去掉手銬,只是讓三人坐下,然後分別詢問三名法輪功學員的年齡、工作單位和家庭住址。
眾親屬看到九個月未見的親人站在了「被告席」上,難免有些心酸,都業成的老母親不自覺地脫口而出:「我的好兒子!」卻被法警立即制止並警告。
接下來,公訴人構陷三位法輪功學員,在拼湊的一百多頁的卷宗中,無非都是三人合法擁有的書籍、手機、電腦等本應該受法律保護的私人物品。
接下來審判長問吳豔華的律師有甚麼要問的嗎,律師問吳豔華:「你修煉法輪功有組織嗎?」吳豔華說:「沒有組織,只是自己在家學煉,祛病健身,我沒有犯罪,只是想做個好人。」審判長張新樂說:「你們總說做個好人,我們都在『做好人』。」之後叫吳豔華出去。
審判長又分別叫關興濤、都業成回答提問,律師又問了關興濤相關問題,關興濤平靜地回答了律師的提問。都業成也回答了法官的提問,並提出了有異議的地方。
在法庭辯護中,吳豔華的律師聲音清晰、洪亮,首先他肯定吳豔華沒有罪,然後逐一說明公訴人的所謂「材料」沒有查出任何東西說明她犯罪,而且審問記錄和物品清單都不是電子版的,卷宗都不是封閉的,這都是違法的,至於吳豔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她破壞哪條法律了?律師說出了相關法律都有多少條,足以證明一個普通百姓根本破壞不了國家法律的實施,只有掌握公權力的人才有可能破壞了法律的實施。
公訴人給吳豔華和都業成的量刑是5~6年,關興濤的量刑是7~8年。當律師指出,在國外劫持飛機的也就判5年,公訴人打斷律師,在中國只說中國的法律,別說國際上的事。律師說:中國也是聯合國理事國。
關興濤的律師說:辯護人經認真查閱案件,會見被告人,辯護人認為關興濤無罪,應立即釋放。關興濤修煉法輪功,不符合「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構成要件,主觀方面,他沒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主觀故意,客觀方面,關興濤沒有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不符合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客觀要件,如果認定被告人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那麼就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究竟具體破壞了甚麼法律實施,破壞了其中的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的實施。
律師指出:法輪功修煉者遍布世界許多國家,截至目前,除了中國、朝鮮之外,沒有任何其它國家認為法輪功是×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難道法輪功修煉者不破壞其它國家當地法律實施,唯獨破壞中國法律實施?
審判長張新樂再一次打斷律師,但這並沒有阻止律師的聲音,律師進一步指出關興濤的居住地不在讓胡路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最後,律師希望本案依法公正判決。
都業成沒有請律師,他聲音清晰洪亮的為自己做無罪辯護,說自己修煉法輪功是為做個好人,沒有犯罪,自己平時開店,為了維持生活,有甚麼能力去破壞法律實施?
三位法輪功學員法庭自辯時,審判長張新樂習慣性地打斷三人的陳述,所謂的自辯成了審判長的「一言堂」,沒有當庭宣判。
近日獲悉,關興濤被非法誣判八年;吳豔華被非法誣判七年六個月;都業成被非法誣判七年,三人均已上訴至大慶市中級法院。
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
地址:讓胡路區西苑南路西苑街301號門,郵編163453
法官:張欣樂13359596629
書記員:張雪0459-5509090-8309
大慶市讓胡路區檢察院:
地址:大慶市讓胡區玉門街139號,郵編163453
公訴人:封光0459-5974201、13089060016
公訴人:丁寧15904596306
現均已上訴至大慶市中級法院
法官:閻冠華 電話0459-682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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