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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吳豔華等三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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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黑龍江省大慶市高新區法輪功學員吳豔華、關興濤、都業成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被綁架,一直非法關押在大慶市看守所;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被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非法庭審。

八月十二日上午大約十一點十五分,三位法輪功學員的親屬共二十五人進入法庭旁聽。關興濤和吳豔華夫婦的家人為他們請了律師做辯護。原定是十點開庭,拖到十一點三十分,審判長張新樂宣布開庭。

三位法輪功學員,吳豔華、關興濤、都業成,戴著手銬,穿著拖鞋,進入法庭,他們雖然都消瘦了,但精神還好。律師請求把當事人的手銬去掉,並讓他們坐下,審判長張新樂並沒有讓法警去掉手銬,只是讓三人坐下,然後分別詢問三名法輪功學員的年齡、工作單位和家庭住址。

眾親屬看到九個月未見的親人站在了「被告席」上,難免有些心酸,都業成的老母親不自覺地脫口而出:「我的好兒子!」卻被法警立即制止並警告。

接下來,公訴人構陷三位法輪功學員,在拼湊的一百多頁的卷宗中,無非都是三人合法擁有的書籍、手機、電腦等私人物品。

接下來審判長問吳豔華的律師有甚麼要問的嗎,律師問吳豔華:「你修煉法輪功有組織嗎?」吳豔華說:「沒有組織,只是自己在家學煉,祛病健身,我沒有犯罪,只是想做個好人。」審判長張新樂說:「你們總說做個好人,我們都在『做好人』。」之後叫吳豔華出去。

審判長又分別叫關興濤、都業成回答提問,律師又問了關興濤相關問題,關興濤平靜地回答了律師的提問。都業成也回答了法官的提問,並提出了有異議的地方。

中午十二點四十五分,審判長張新樂宣布休庭,二十分鐘後,繼續開庭。

下午一點三十分,審判長張新樂宣布進行法庭辯護。吳豔華的律師聲音清晰、洪亮,首先他肯定吳豔華沒有罪,然後逐一說明公訴人的所謂「材料」沒有查出任何東西說明她犯罪,而且審問記錄和物品清單都不是電子版的,卷宗都不是封閉的,這都是違法的,至於吳豔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她破壞哪條法律了?律師說出了相關法律都有多少條,足以證明一個普通百姓根本破壞不了國家法律的實施,只有掌握公權力的人才有可能破壞了法律的實施。

公訴人給吳豔華和都業成的量刑是5~6年,關興濤的量刑是7~8年。當律師指出,在國外劫持飛機的也就判5年,公訴人打斷律師,在中國只說中國的法律,別說國際上的事。律師說:中國也是聯合國理事國。

關興濤的律師說:辯護人經認真查閱案件,會見被告人,辯護人認為關興濤無罪,應立即釋放。關興濤修煉法輪功,不符合「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構成要件,主觀方面,他沒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主觀故意,客觀方面,關興濤沒有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不符合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客觀要件,如果認定被告人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那麼就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究竟具體破壞了甚麼法律實施,破壞了其中的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的實施。

另外,律師還強調,公安部兩度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及公通字【2005】39號)中認定的十四種×教組織裏面沒有法輪功(註﹕法輪功是修煉真善忍的高德大法,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以關興濤涉嫌「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有違罪刑法定原則。公訴人無言以對。

律師讀出了李洪志師父在一九九六年《美國第一次講法》和一九九八年《北美首屆法會講法》中的關於法輪功不是宗教的內容時,審判長張新樂打斷了律師,並說不可以在法庭上宣讀法輪功的東西。

停止片刻,律師並不為其所動,繼續指出:法輪功修煉者遍布世界許多國家,截至目前,除了中國、朝鮮之外,沒有任何其它國家認為法輪功是×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難道法輪功修煉者不破壞其它國家當地法律實施,唯獨破壞中國法律實施?

審判長張新樂再一次打斷律師,但這並沒有阻止律師的聲音,律師進一步指出關興濤的居住地不在讓胡路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最後,律師希望本案依法公正判決。

都業成沒有請律師,他聲音清晰洪亮的為自己做無罪辯護,說自己修煉法輪功是為做個好人,沒有犯罪,自己平時開店,為了維持生活,有甚麼能力去破壞法律實施?

法庭自辯時,審判長張新樂習慣性地打斷三人的陳述,所謂的自辯成了審判長的「一言堂」。

審判長張新樂沒有當庭宣判。

最後引用辯護律師的一段話:「根據我國法律,合議庭法官要依據事實、證據、內心,確認被告人構成犯罪,最後才能判刑。如果有悖於法,迫於某種行政的指示或壓力做出錯誤判決,法官對人民、對歷史、對自己都無法交待!」

庭審現場參與人:
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
地址:讓胡路區西苑南路西苑街301號門,郵編163453
法官:張欣樂13359596629
書記員:張雪0459-5509090-8309
大慶市讓胡路區檢察院:
地址:大慶市讓胡區玉門街139號,郵編163453
公訴人:封光0459-5974201、13089060016
公訴人:丁寧15904596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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