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這牽扯兩方面問題:一個是收錢的學員,為甚麼要收那麼大的一筆錢呢?而且還是存在自己這裏,那是一個甚麼心在作怪?另一方面,出錢的學員為甚麼非要放那麼多錢在同修手裏?同修拿了這些錢,稍有閃失,就會被邪惡鑽空子,讓邪惡迫害,那我們不應該考慮這個問題嗎?修煉中為自己負責、為同修負責、為法負責,為甚麼不為同修負責?而且還牽扯錢的用途,怎麼管理,如何記賬的問題。
之前,曾看到有的學法小組對錢的管理要求,如果是給學法小組的錢,那用於請律師和做真相都可以,但有的學員出錢就是為了給被迫害同修請律師的,那麼這錢原則上也不要用於做真相上,就是請律師的,用不完,就退回給學員;有的出錢就是給做資料的,那最好也別用於請律師用。其實最好是不存錢,真有需要的時候去跟同修商量。
可能有人考慮萬一怎麼樣,需要急用,這個心其實已經不對了。師父告訴我們:「好壞出自一念」[1]。為甚麼想到要急用錢了,而且是那麼大一筆錢?咱們現在做事是按部就班的,已經很穩定了,沒有那麼多急需。記得有一個同修當年非要給一大筆錢到學法小組保存,但是大家都不同意收,那個同修還堅持,說將來請律師用的上。這個認識都不對,將來請律師用的上,那意思就是隱含著要被迫害,有求被迫害的心。後來這個同修真的被迫害了。
和平時期,煉功點、輔導站不存錢、不存物是明確規定,而且是嚴格遵守,現在在反迫害中,大家做一些項目,才開始接觸到錢,但一般不應有那麼大的資金在一個人手上,而是項目需要才會考慮。
再一個,很多項目負責人都是在反迫害中走出來的,但沒有當初和平時期注重這方面個人修煉的基礎,或者忘記了。那麼應該多看看《法輪大法 精進要旨》關於這些方面的要求和《法輪大法 大圓滿法》中〈附一:對法輪大法輔導站的要求〉的有關要求。
如果警察非法抄家,真的搶走同修很多現金,我們也應要回來。警察憑甚麼搶走錢?我們不應該有「它搶走錢我們也沒辦法」的觀念。錢是個人財物,不違法,你憑甚麼搶走,大法修煉者好欺負嗎?!你搶走,我就去要,要不回來,你給我寫個理由,開個收據,還可以用這個收據去控告。你就是舉報,惡人也害怕。大家若覺的他可以搶,就是接受了這個搶劫行為。搶習慣了,下次它還搶別的同修。師父說:「因為不被承認而強加的迫害是犯法的,宇宙的舊理也是不允許的,無理的迫害是絕對不行的,那樣舊勢力也不敢幹。」[2]
到今天,我們真得有點底氣,不能還在害怕迫害,還在一味承受迫害,遷就惡人。讓我們用師父的法來共勉:「作為一名大法弟子,為甚麼在承受迫害時怕邪惡之徒呢?關鍵是有執著心,否則就不要消極承受,時刻用正念正視惡人。無論在任何環境都不要配合邪惡的要求、命令和指使。大家都這樣做,環境就不是這樣了。」[3]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轉法輪》
[2] 李洪志師父著作:《二零零三年元宵節講法》
[3] 李洪志師父著作:《精進要旨二》〈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