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許多案例,在法院進行庭審時,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的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使許多在場的法官、檢察官非常佩服,有些法官甚至當庭表示認同律師的觀點,但這些法官卻私下對律師說,我們也不想判,但我們說的不算,我們沒有判決權。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法官沒有判決權,那法官開庭審理案子幹甚麼呢?只是擺擺樣子欺騙世人嗎?
最近有一位律師在法院閱卷時,發現了一份法院制定的庭審預案。這份庭審預案中說,庭審預案是根據中共的有關文件精神制定的。從這份庭審預案我們看到:
1、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完全是在專門迫害法輪功的610辦公室的操控下進行的。庭審只是走走形式、走走過場,判不判、判多少年,實際上都已由「610」提前定好了。因此對法輪功學員的這種所謂審判,這不是在執法,而是在犯罪,是在蓄意陷害法輪功學員。
2、法官都已知道對法輪功學員的這種審判沒有法律依據,沒有事實根據。為了達到蓄意陷害法輪功學員的目的,開庭前他們提前制定出庭審預案,準備好了要用各種非法手段來對付法輪功學員和律師依法進行的無罪辯護。如該預案第三條規定,「庭審期間,對於『法輪功』的性質問題,一律不再進行法庭調查或法庭辯論,審判長和公訴人應加強配合,必要時,適度掌握節奏,合理掌握進程,堅決防止辯論時場面失控的情況發生。」
可見現在法官都已知道,在現行法律中,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修煉法輪功違法。如果讓法輪功學員和律師依法進行辯護,必然會得出法輪功學員無罪的結論。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出現,開庭前法官就預謀好了要剝奪法輪功學員的訴訟權利和律師的辯護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一種指控能否成立,一種證據是否有效,是否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需要經過法庭的質證。一是要證明證據的真實性,二是要證明證據的有效性,即這個證據與指控的罪名之間的關聯性。這兩點缺一不可。如果不能證明這兩點,這種證據就是無效證據,不能作為判案的根據。庭審中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其目的就是要對各種證據和指控進行質證,排除虛假證據(偽證)、非法證據(非法獲取的證據)、無效證據(與指控的罪名無關),以及虛假指控。經過這樣的「質證並且查實以後」而確認的證據才能成為判決的根據。沒有經過法庭質證的證據和指控,都是無效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根據這種無效證據和虛假指控作出的判決是違法的,不能成立。
任何指控、證據都必須經過法庭質證才能成立,才能成為定案依據。既然公訴人指控法輪功學員,那麼公訴人就必須提供法律依據,當事人和律師也有權要求公訴人就其指控的內容提供法律依據。如果拿不出法律依據那就是誣告。對公訴人的指控提出質疑是案件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權利。而這份庭審預案卻規定不讓法輪功學員和辯護人就這一關鍵問題提出質疑,進行辯論,那這樣的庭審還是庭審嗎?它已成為法官和公訴人合夥耍流氓的犯罪場所。法院制定的這份庭審預案,完全無視《刑事訴訟法》對開庭的有關規定,企圖剝奪本案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剝奪律師的辯護權,這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維護公平正義是法律的使命,是法官義不容辭的責任。法庭是主持公平正義的地方,法官的職責就是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來評判控辯雙方的是非曲直,主持正義,作出公正的裁決。就像運動場上的裁判員,對控辯雙方的辯論、爭執,法官應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則,堅守中立立場,偏袒任何一方都違背庭審的公平公正的原則。而在這份庭審預案中,卻要求「審判長和公訴人應加強配合」,共同對付訴訟的另一方法輪功學員及其辯護人,這真是審判史上的奇聞。
今天,在強權和謊言下,法律已淪為實現江澤民集團意志的犯罪工具。在本文的庭審預案中,和所有的法輪功學員的案子一樣,從立案、起訴到審判都是違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法輪功學員,因為法輪功學員的行為並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本案當事人修煉法輪功,向世人講清迫害法輪功的真相,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為。而把本案當事人的這些合法行為當作犯罪證據,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就把一個合法公民以莫須有的罪名送上了法庭,並荒唐的要以法律的名義判決有罪。這是法律的悲哀,是我們國家的悲哀。
希望法院的法官能夠衝破強權和謊言的束縛,維護法律的尊嚴,能夠肩負起法官的使命,嚴格執法,秉公執法,使法庭真正成為主持公平正義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