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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玉龍縣法院一場荒謬的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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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雲南省麗江市玉龍縣法院2018年3月22日,在該市華坪縣法院非法開庭審理四川省攀枝花市法輪功學員廖建甫、付文德、宋南瑜和華坪縣法輪功學員周富明。麗江市政法委和司法局公然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濫用職權,無理干預,直接插手構陷法輪功學員,直接向辯護律師施加壓力,導演了一場荒謬的非法庭審。

一、麗江市政法委、司法局非法操控

1、政法委、司法局向辯護律師施壓

非法庭審前,麗江市政法委分別給四位辯護律師打了電話,明確要求不作無罪辯護等等。付文德的辯護律師馬上打電話退出該案,於是付文德只好另聘請了兩位外地律師。與此同時,麗江市司法局分別約談了三位當地辯護律師,同樣要求律師不作無罪辯護等等。廖建甫的法律援助律師、宋南瑜聘請的律師都感到壓力很大。開庭前夕,司法局官員要與付文德的辯護律師談話,律師不予理睬。

2、不合法的「規定」

玉龍縣法院在3月21日的庭前會上作出了種種不合法的「規定」:「被告人」法輪功學員只准1-2位直系親屬旁聽,並要求辦理旁聽證;不准「被告人」及其親屬和律師帶手機、自用電腦和筆等辦公用品入場。對此,四位法輪功學員和律師抗議法院不合法的「規定」,但法院仍然堅持。

3、違法的「安檢」

非法開庭前夕,玉龍縣法院對四位法輪功學員及其親屬和五位辯護律師非法搜身,付文德的一位律師抗議:侮辱人身的行為是執法犯法。

4、公訴人構陷起訴

公訴人誣陷「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卻沒有「利用」哪個「邪教組織」,「破壞」哪部「法律實施」的客觀事實和客觀後果。公訴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第35條、36條、第37條,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第251條,等等。

5、冠冕堂皇的騙人「承諾」

由審判長和瑞偉,主審法官和鳳生,審判員趙澤榮組成所謂的「合議庭」,在法院送達傳票時附承諾書:「本合議庭忠於事實和法律,公平公正地行使審判權,依法辦案,確保你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依法給予當事人應享有的辯護權,公平公正,依法裁決……」。可在非法庭審中完全違背他們自己的承諾,多次無理阻止法輪功學員講述自身修煉後是以「真、善、忍」為指導,教人做好人、道德提高、境界提升、疾病全消的事實以及國家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中沒有任何一條對法輪功定性的依據時,往往都被主審法官和鳳生阻止。

廖健甫寫了九頁辯護意見,付文德寫了六頁辯護意見,宋南瑜寫了五頁辯護意見,都只念了一小部份,大部份遭到主審法官和鳳生制止不讓念。廖建甫據理力爭,主審法官和鳳生衝著廖建甫說:是你在主持還是我在主持? 蠻橫無理的阻止法輪功學員無罪辯護,同時還多次阻止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法院冠冕堂皇的「承諾」,實質是說一套做一套的騙人把戲。

二、壓不住的正義之聲

律師辯護說:玉龍縣檢察院指控我的當事人付文德一次在雲南華坪縣,一次在雲南牟定,張貼懸掛了法輪功宣傳品。起訴書聲稱還在付文德家中和車上搜出了一定數量的法輪功書籍和其它宣傳品。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付文德的刑事責任。通過法庭調查,足以顯示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無論存在還是不存在,我的當事人付文德都不可能涉嫌構成任何犯罪:

(一)非法證據排除

1、辦案警察違法「檢查」付文德的人身和車輛所獲取的宣傳品不能作為認定本案的證據使用。因為「檢查」是治安管理中的執法行為,而且沒有開「檢查證」。張貼懸掛宣傳品的行為發生在雲南省的華坪縣和牟定縣。華坪縣公安局國保,在2016年5 月立的刑事案件,在2016年10月跑到四川省攀枝花市去「檢查」付文德,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辦案程序。

2、辦案警察違法抄家,所收集到的宣傳品,也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使用。

案卷材料中沒有搜查證,搜查證上寫著付文德拒絕簽字,在法庭上付文德說華坪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沒有出示過搜查證。是否出示搜查證,按照搜查證上填寫的時間,調派出所的監控一看便知。本辯護人申請法庭及時調取派出所(攀枝花市東區公安分局大渡口派出所、向陽村派出所)的監控為據。還有,搜查、檢查的筆錄,審訊筆錄等等,付文德都一一簽了字的,唯獨搜查證上沒有簽字,不正常。公訴人說:在緊急情況下沒有搜查證可以搜查。對的,但是本案不存在緊急情況。

(二)檢察機關對本案的定性錯誤,不管付文德有沒有製作、傳播或參與誰製作、傳播涉及法輪功宣傳品的活動,付文德都不可能構成犯罪。

1、政教分離,信仰自由是上了國際法的,普世通用。信仰法輪功符合普世價值。

2、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一切鎮壓宗教信仰的規定包括法律、司法解釋都是違反憲法的,在本案中都不能適用。

3、信仰既然是憲法賦予公民個人的權利,選擇信仰甚麼不信仰甚麼,以及信仰多長時間的權利就在於公民本人,而不在於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其它組織和個人。付文德信仰法輪功,認為法輪大法好,不是邪教是正教,他的信仰符合憲法的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其它組織和個人非但無權干涉,而且按照刑法251條的規定,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是要構成犯罪的。

4、既然憲法允許公民選擇信仰,那麼公民如果宣傳了自己選擇的信仰,表達了打壓自己信仰的不滿,就符合憲法關於言論自由的規定,不可能涉嫌犯罪。

5、付文德信仰法輪功,既然被指控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那麼法輪功是甚麼時間、通過甚麼方式、被國家依照哪一條法律宣布成邪教組織,並依照甚麼法律條款取締的,檢察官應當能夠依法舉證證明,否則其指控就喪失了基礎。因為,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如果連邪教組織都不存在,那麼付文德怎麼可能利用得到甚麼邪教組織去破壞法律實施呢? 法輪功在被迫害之初並沒有被稱之為甚麼教,更沒有指控法輪功反黨反政府。「邪教」的稱謂,是1999年10月,即法輪功被鎮壓的三個月之後,江澤民書面接受法國費加羅報受訪之時追加的,那是個人觀點,不具有法律效力。

6、國家至今沒有禁止普通公民修煉法輪功的規定,在法庭上檢察官說不出國家禁止過公民修煉法輪功的規定。辦案法官是否能夠找得出國家禁止普通公民修煉法輪功的規定?而且,2011年3月1日中國新聞出版署總署第50號令的99條和100條,廢除了法輪功書籍出版禁令。既然如此,付文德基於自己的信仰,即使做了甚麼事情,利用的也是自己的時間、精力和財力,與任何組織沒有關係。在本案,不存在他們利用了任何組織的證據。

7、在庭審過程中,檢察官始終沒有拿出付文德主觀上存在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客觀上存在破壞任何法律法規實施的證據。起訴書錯用刑法300條,指控付文德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是荒謬的。

(三)檢察官不是思想警察,法院不是宗教裁判所,信仰問題本身不屬於司法機關的管轄範圍。檢察院和法院的組織法沒有賦予檢察院、法院審查判斷宗教正邪,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認為的邪教進行鎮壓的職能。很明顯,對法輪功修煉者製作資料,宣傳自己信仰,表達其對信仰遭到鎮壓的不滿,如果要進行司法追究的話,那是檢察院、法院超越了自己的權力範圍。

俗話說:人在做天在看,舉頭三尺有神明。在本案,實施法律的主體是檢察院、法院。希望檢察官、法官能夠遵從良知,嚴格依法辦案,在運用證據認定事實上,做到「確實、充份」,真正按照刑法、刑訴法的要求處理本案,不要破壞法律的正確實施。以免錯案追責,即使不在當下,終身的不安也會有所不值。

三、法輪功是高德大法

(一)付文德辯護中說:我今年七十歲,原是攀枝花市公安局東區分局治安大隊民警,2002年10月退休。現把親身經歷的奇蹟和美好告訴大家,都受福澤。

法輪功是一種十分有效的健身功法,又是一種崇高的信仰。對真、善,忍的信仰,使人變得誠實,善良,寬容。我認為:真,就是說真話,辦真事,不欺騙。善,就是慈悲、善良,待人友善。忍,就是忍讓,寬容大度。法輪功教人向善,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心性,提升道德。這怎麼能是邪的呢?難道假、惡、鬥成正的了?我們應該表彰騙子?縱容惡人?鼓勵爭鬥?導致人心道德急速下滑,坑矇拐騙,貪黃賭毒,背信棄義,假冒偽劣……?

我煉法輪大法之前,活的真是不明不白,不知人活一世的目的是甚麼,稀裏糊塗的過著日子,在當今的社會潮流下隨波逐流,自私自利,追求吃喝玩樂,打麻將賭博,妄想發大財,幾次盲目投資非正常生意,損失慘重,導致離婚。退休後更是疾病纏身:肩周炎、氣管炎、腸炎、痛風、腰椎勞損、高血壓等,得一次重感冒幾個月都好不了,在痛苦的煎熬中過著日子,甚至曾經想到死了算了,就不遭這個罪了……。

2014年我開始學煉法輪功以後,我的生命有了轉機。當我翻開法輪功的書籍看到「真、善、忍」三個字就覺的好,知道了「真、善、忍」是衡量好壞人的唯一標準,人生的目的就是返本歸真。從中使我明白了人生中許許多多想要明白而又不得其解的道理,世界觀隨之發生了轉變,看淡了世間名利情,不斷修正自己的思想和行為,明白了「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天理,自覺自願的戒掉不良嗜好,不賭博、不酗酒,凡事首先向內找自己的過錯,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遇事都用 「真、善、忍」的標準來衡量一下對不對、能不能做,損人利己的事情堅決不做。

就這樣,我天天閱讀法輪功的書籍,加上每天堅持煉功,兩個多月的時間,我所有的疾病不翼而飛,終於感受到無病一身輕的美妙,心胸變的開闊了,能為別人著想,樂於幫助別人,肯付出而不求回報。看到有經濟困難的親朋好友,自己經濟雖然不寬裕也能適當的幫助他們,還做了很多不願叫別人知曉的好事。親戚朋友、鄰居、熟人都很驚奇我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巨大的變化,都稱讚我是一個好人。我自己也感到活的很踏實、很愉快,身心健康,神清氣爽。是法輪大法不斷把我洗淨、變好,給了我新的生命,我真是發自內心的感到「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

我所接觸的法輪功修煉者中,我發現他們都是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來做好人的人,真誠、善良、寬容、忍讓,遠離黃、賭、毒和各種不良習性,因為明白了「善惡有報」和「不失不得」的道理,在法輪功學員這裏沒有人會去製造毒假食品、做那些傷天害理的事情。大家想一想,如果我們這個社會有更多人按照「真、善、忍」來做好人,哪還會有那些毒奶粉、毒食品、地溝油,毒假疫苗……?還會有老人倒地沒人敢扶?還會有那麼多尖銳的社會矛盾嗎?還會有那麼多貪官污吏嗎?這不和我們每個人的道德息息相關嗎?打擊「真、善、忍」,助長「假、惡、鬥」,使我們人人都成了受害者。

法輪功為甚麼能在世界上立足、能在世界上發展壯大?法輪大法是上乘佛家修煉大法,以宇宙特性「真善忍」為修煉原則,包含五套緩慢、優美的功法動作,1992年5月開始在中國社會公開傳授;1995年起開始走向世界。 法輪功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使無數的人身體健康、道德昇華。一切活動都是公開的、自願的、免費的。不分男女老少,從幾歲幼童到九旬老人,修煉者每個人都是社會中的一員。對個人來說,修煉法輪功不但能祛病健身,使人變得誠實、善良、寬容、平和,而且能開啟智慧,逐漸達到洞悉人生和宇宙奧秘的自在境界;對社會來說,修煉法輪功對社會的穩定、包容與祥和,提高人們的整體精神質量。因此自傳出以來僅憑人傳人、心傳心, 到1999年7月20日之前僅7年時間就使修者上億人,祛病健身有效率高達99.1%、得到了身體健康,家庭的和睦,每年可給國家節省「上千億元的醫療費。」 1998年全國人大委員會組織部份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數月的調查,喬石委員長向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調查報告,得出 「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

善惡終有報,害人如害己,周永康、徐才厚等就是實例。今天的「現實」 就是我們每個人的「選擇」。珍惜「大法」,就是珍惜我們每個人的「生命」!

(二)宋南瑜辯護中說:我今年70歲了。在我得法之前,身患多種疾病,有腰椎間盤突出,腰椎骨質增生,壓迫大腦神經,時常眩暈嘔吐,腸炎,胃炎,膽囊炎,胰腺炎,(後惡化成胰腺癌)做了手術,神經衰弱,鼻竇炎,偏頭痛,痔瘡,心臟病等,全身都沒有哪是好的,病痛的折磨使我苦不堪言。又得不到丈夫的關心,以及與他性格不合,給我精神與身體造成的極大壓力和傷害,生不如死。使我心胸變得狹窄脆弱,在一次和丈夫發生語言衝突受到刺激,一時想不通,服了幾百片安眠藥,可是閻王不收我,昏迷7天後才甦醒過來。但又忍受不了精神與病痛的雙重折磨,最後作出出家當尼姑的決定。後來在親朋好友的勸慰下,同時又放不下兩個未成年的女兒,才只好放棄這個念頭。對於我來說,這段經歷,真是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就在我走投無路的時候,在一位同事的幫助下我調到了現在的單位,還給我分了套住房,冥冥之中好像我的生死與人生命運都有神在安排。1997年7月在新的環境中接觸到了法輪功學員,使我走入大法修煉,通過學法煉功,了悟了世間的真理與人生真諦,人的生老病死。恩怨情仇都是有因緣關係的。從中使我也明白了人生中許許多多想要明白而又不得其解的問題,知道了「真、善、忍」是宇宙的特性,是衡量好壞人的唯一標準,人生的真正目的是返本歸真。這時我才覺得自己真正找到了人生命運的歸宿。

只要看法輪功的書我就有一種發自內心的喜悅、安寧與祥和,世界觀也發生了轉變,看淡了世間的名利情仇,明白了「善惡有報」和「不失不得」的天理,自覺自願的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來約束自己的言行,不斷修正自己不好的思想和行為,要求自己從做好人做起,做事先為別人著想,努力按照「真、善、忍」標準昇華自己。 加上每天堅持學法煉功,使我的身心發生了脫胎換骨的巨大變化:半年左右的時間,我所有的疾病不翼而飛,終於感受到無病一身輕的美妙,無以言表。在這二十年的修煉裏從未吃過一粒藥,為國家節省了多少醫藥費?我的心胸也變的開闊而善良,我對任何人都能用,真誠、善良、寬容,忍讓對待,儘管與丈夫的性格還是不和,他的行為好壞我也不與他計較生氣了,與他和平相處。想當年他身強體壯,我被病痛折磨的死去活來的時候,他卻對我漠不關心,視而不見。現在他生活都不能自理,我沒有記恨他曾經對我的那種冷漠無情的傷害,能夠替他著想,關心照顧他。是法輪大法改變了我的人生,要求自己做一個處處能為別人著想,道德越來越高尚的好人。

我們都是修煉法輪功的受益者,就想把法輪功的美好告訴世人,可就遭到公安國保以莫須有的罪名綁架、抄家、關押……

(三)廖健甫辯護中說:其實我到華坪縣是向老高(宋南瑜的丈夫)現身說法,因宋南瑜的丈夫長期生病,有時生活不能自理,為了他的身體早日健康,用我的親身經歷,勸他修煉法輪功。因為我在2014年11月28日,突然左手不能動了,嘴也歪了,自動流口水,說話吐詞不清楚。到市中心醫院ct檢查,結果是腦溢血流血5一10毫升,醫生十分著急叫馬上住院,家人也很著急,非要我住院治療。我知道修煉人沒有病,是自己沒做好才招來了麻煩。我每天在家就是念「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每天堅持學法煉功,看師父講法錄像和聽師父講法錄音,找自己的不足,按照「真、善、忍」的標準找沒有做好的地方,向師父認錯改錯,在師父慈悲呵護下,在妻子和同修的無微不至的關懷下,沒吃一粒藥病就一天天的好轉,第七天就痊癒了,給兒女節約了數萬元的開支。

家人和親人親身見證了我的奇蹟,都說法輪功太神奇了,太不可思議。大家想想,我現身說法為別人減少痛苦,能說是犯罪嗎?其實(5.12)的行為,按我們法輪功學員的話講,我沒有做好講真相、救眾生的事,而是袖手旁觀,無所作為,我愧對師父救度之恩,深感內疚。公訴人指控這個問題才使我認識到懈怠了講真相救度眾生的責任和使命。你們知道嗎?當然其中也包括你們公檢法人員在內,同樣是救度的對像。現在你們不理解,不能接受,是因為被江澤民集團抹黑法輪功的欺世謊言,以及現實利益迷得太深了。公訴人指控我「破壞法律實施」這實屬莫須有的罪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請公訴人出示破壞法律實施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鑑定意見,並請證人出庭質證。

廖建甫還說 :司法人員是國家的專業執法人員,都知道刑法是懲罰人的行為,思想(信仰)不受刑法懲罰。本人信仰法輪功、宣傳法輪功的理念和被迫害的真相,並沒有社會危害後果,不構成任何罪名。

作為法官,你的一錘定音將決定著當事人結果,也決定著自己的未來。敬畏天理,秉持公正,才能無愧於職業良知。我們真誠的希望法官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獨立、公正的辦案原則,要從「內部通知、指示精神、司法解釋」中解脫出來,這是法官最起碼的公正體現,也是職業良知的體現,也是當事人的願望,也是你們自己在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也是在為華夏久遠的文明、人類的真理、正義的尊嚴、樹立光輝形像。

願正義的陽光早日回歸神州大地。請合議庭、審判長依照本人陳述的事實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使我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光明就在我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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