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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茜代理律師控告北京執法者錯用法律侵害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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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加拿大籍法輪功學員孫茜及家人的幾位代理律師通過郵政快遞的形式向北京朝陽檢察院、北京市檢察院、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紀委等正式遞送了針對孫茜案相關執法官員、公安分局長與檢察官的刑事控告狀。

這是加籍公民孫茜遭北京執法機構錯誤適用法律陷害後,發起的第四輪控告,由負責孫茜案的幾位辯護律師與控告代理律師共同簽署。

孫茜案家屬與律師四輪控告,追究執法者錯用法律侵害信仰的罪責

自2017年2月19日加籍公民孫茜被非法拘禁後,代理律師與家屬就針對信仰權利遭侵害(包括酷刑),持續的申訴控告,也是在堅持告訴公眾,孫茜沒有違法而是遭受非法侵害。孫茜本人在給加國政府的信中,也一再強調此案的性質──她沒有違反中國的任何法律,而是在遭受中共執法者蓄意錯用法律(刑法第300條)的陷害,她的信仰、基本人權遭侵害。法輪功在加拿大國合法並屢受褒獎。

第一輪控告:2017年5月間孫茜家屬發起了控告,針對信仰侵害和酷刑。

第二輪控告:2017年9月份控告代理律師蔡英與林莉,連同家屬,發起第二輪控告,針對信仰侵害和酷刑。

第三輪控告:2017年12月初,孫茜家屬單獨發起了第三輪控告,主要針對相關部門錯誤適用法律,侵害信仰罪行。

第四輪(本次)控告:2018年2月初(大年前),多位辯護律師與控告代理律師共同簽署了控告狀,發起更正式的控告,針對北京執法部門錯誤適用法律、侵害信仰自由權利的罪責。

多位律師受到中共壓力

孫茜案律師也一直遭受嚴重的打壓,先後有多位律師迫於來自高層的壓力而退出或不能做出控告。近期又傳出消息,孫茜案的兩位辯護律師熊冬梅、黃漢中,分別被北京市、山東濟南國保和司法局勒令,必須退出孫茜案,致使孫茜案面臨開庭前突然沒有律師的情況。家屬極力尋訪。有的律師表示,在當前打壓維權律師形勢下,壓力很大,很難承擔孫茜案的控告與辯護。

孫茜案受到國際社會關注

一年多來,法輪功學員孫茜遭迫害一案,引起社會影響和國際關注。除了法輪功學員的身份外,孫茜還是一位加籍華人,一位成功的企業家,曾以身價35億躋身胡潤中國富豪榜。不僅如此,她個人在恐怖迫害中堅定走入修煉的神奇經歷(參見《億萬富豪獄中傳書:煉法輪功是今生最大榮耀》),作為加籍公民在北京看守所遭受的酷刑,以及中國維權律師在茜案中所遭受的打壓,和他們的不懈努力、堅持控告追責人權犯罪,引起國際社會關注和正義支持。

孫茜投資移民加拿大,成為公民。法輪功在加拿大不僅是合法的,而且受到普通民眾以致國家總理的一致讚譽、褒獎。而在她自己的祖國,真善忍信仰卻被迫害、打壓。中共政府執法系統錯誤運用中國刑法第300條,枉法強加罪名,對她實施陷害。

這也同時揭示了所有被扣上刑法第300條罪名的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不僅無罪,不僅是承受錯案冤案的問題,而是遭受執法者蓄意共同犯罪的侵害,也是中共系統性的國家犯罪。

在此次第四輪控告中,較全面完整的論述指證了中共公檢法在適用刑法第300條打壓法輪功過程中,所犯下的罪行,及存在不同層面的非法性問題。

控告狀是這樣開頭的:「我們作為李雲秀(孫茜的母親)舉報控告郝志剛、張欣涉嫌瀆職犯罪一案中的代理控告人,了解到在本案中即存在濫用錯用法條(刑法第300條),錯誤適用法律,枉法強加罪名,造成無罪的孫茜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被非法侵害和剝奪,並被非法拘禁至今,甚至繼續受到枉法追訴,主要責任人──北京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局相關負責人郝志剛,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檢察官張欣等責任人已涉嫌構成嚴重的徇私枉法等罪責,由於是發生在首都來自執法部門的執法犯法,對信仰自由基本人權的嚴重侵害,加上孫茜是加拿大公民,上市公司董事,中國胡潤榜女富豪,而且已被作為典型案例在聯合國會議上提出,目前已造成較大國際影響。為及時糾正錯案,保障基本人權、真善忍信仰的自由,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避免更多執法者參與共同犯罪,也為真正實現依法治國,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前景,現依法對郝志剛,張欣涉嫌徇私枉法等罪行提出嚴正的舉報控告。」

控告狀以完備的法律論證,講出了中共打壓法輪功不同層面的非法性。

一、主動控告 制止迫害

控告狀中寫道:「十八年來,中國律師為法輪功已做了無罪辯護,講清了這場打壓雖然表面上在走法律程序,其實質是假法律之名的蓄意陷害,從公安以涉嫌300條非法抓捕就開始他們的犯罪行徑……我們正在從辯護被告的無罪,糾正為做原告,控告執法者的犯罪。……因此此次我們正式以原告身份對北京市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局局長郝志剛、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檢察官張欣提起嚴正的刑事控告。」

二、控告狀直指執法者利用法律打壓法輪功的根本罪錯,而非通常的程序違法行為

十九年來,在中共利用法律非法打壓法輪功的法律程序中,一直存在著大量違法犯罪行為,如非法搜查、超期羈押、酷刑虐待、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搶劫財物、非法證據排除、身份定罪、非法剝奪辯護權、作偽證等等。這些公檢法辦案過程中所犯的程序違法,大量存在。但這些都不是中共公檢法人員利用法律打壓法輪功的根本罪錯。中共廢除勞教制度後,迫害法輪功就是以刑法第300條為罪名實施的。蓄意錯誤適用刑法第300條,強加罪名,這就是中共公檢法假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實的根本罪錯,核心罪錯。因此而涉嫌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三項明顯罪責。其它違法犯罪行為都是在此罪錯基礎上衍生出來的。

控告書中引用了《為捍衛法律正義與真善忍普世價值而辯》辯護詞中的論述,闡明由於蓄意錯誤適用刑法第300條,公檢法都負有徇私枉法罪責所形成的犯罪鏈條,屬共同犯罪。指出對法輪功的所謂法律文書恰恰是他們錯誤適用刑法第300條,涉嫌徇私枉法罪的罪證。

控告書中寫道,以刑法第300條對孫茜實施抓捕、拘禁、批捕、起訴,「已涉嫌徇私枉法罪。這不僅僅以涉嫌刑法300條的刑事拘留單可作證,更可以呈交檢察院的《提請批准批捕意見書》《起訴意見書》為證,因為這證明公安部門在對孫茜案偵查後已確認了刑法第300條的罪名。而後,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檢察官張欣繼續此罪名枉法追訴,以《起訴書》為證。

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非法意志

控告狀中,進一步指出了即使要用法律界定誰是邪教,當前中共當局及其法律理論與當前法律程序,也不具備公正合理的正確基礎和標準。其原因:1、中共是無神論;2、中共的法律理念是,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3、法律界定程序的缺失;4、司法不能獨立;5、一直存在法律之上的非法意志;6、沒有合理的標準。

在中共這樣的政治環境下、法制基礎上,決定了它的法律性質並不是真正為實現公平正義的宗旨,而是中共的統治工具。

四、故意隱瞞事實真相

控告狀中,著重指證論述了執法過程中不能公正執法的關鍵問題──故意隱瞞事實真相。

《刑事訴訟法》總則第51條(修訂前是第44條)規定: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建議書、檢察機關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相。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應受到追究。

其實對法輪功的迫害就是從製造謊言掀起的,從一開始就不能實事求是,不去面對法輪功並沒違反任何法律,而是「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事實真相,甚至不能承認其祛病健身、提升道德作用的基本事實,這也充份說明了中共執政者,執法者,及層層公檢法公職人員,一直在實施執行非法意志,一直不能依從良知正義。那麼之後的非法行徑,就必然大行其道,以致每個過程環節都在「故意隱瞞事實真相」,自欺欺人。

五、控告的本意,不是為了制裁而是為了制止犯罪

律師在控告狀結尾寫道:「最後我們應法輪功學員孫茜及家屬的意見,聲明──控告的目的不在於追責懲罰本身,而在於達到更好的制止犯罪,止惡揚善的正面作用,如果本控告被追責的犯罪嫌疑人,能夠明真相,有悔改,棄惡從善的意向表現,願意促成撤案釋放孫茜,我們可以撤銷控告,也將給未來清算這場對法輪功非法打壓的罪責時,為其減免罪責留下此時的見證。」

控告狀最後寫道:「濫用錯用刑法第300條,枉法強加罪名,對法輪功學員實施陷害的罪行一定會遭到清算。正義的審判必將來臨,正義可能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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