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茜 |
這是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孫茜母親在京就孫茜遭受酷刑控告遭推諉後,聘請律師代理再次控告,但目前依然被推諉拒收控告材料,「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新政策依然得不到落實。
孫茜今年五十一歲,是北京利德曼生物化學公司創始人,二零零七年獲加拿大國籍,二零一二年和二零一六年登上胡潤中國富豪榜,身家三十五億。雖然事業上取得成功,但由於為公司操勞過度,孫茜的身體健康嚴重透支,患上憂鬱症、肝壞死、心悸、心臟驟停等症狀,多方醫治無效。但在二零一四年學煉法輪功後,身體很快恢復健康。用她自己的話說:「花了兩百萬治不好,煉法輪功後十天康復」。修煉後,孫茜的性情也變得更加寬容、善良、平和。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八時,孫茜在家中被控制,警察抄家後下午將其帶到朝陽公安分局,手腳一直被銬在鐵椅子上無法動彈,幾乎凍僵。五月五日,看守所警察折磨她找藉口,如故意在她面前辱罵法輪功,侮辱法輪功學員,孫茜剛說一句「法輪大法好」,一名警察就一把把她推翻在地,另一名警察立刻拿出早已準備好的辣椒水,對著她的眼睛和臉狂噴,其他幾個則對她拳腳相向。之後,為避免其他人看到,他們還將幾乎無法動彈的孫茜抬到二樓辦公室,戴上手銬腳鐐,讓她完全不能躲避然後繼續對著她的臉噴辣椒水直至噴完。這次酷刑讓孫茜死去活來,大面積的皮膚紅腫脫皮,臉部嚴重變形,而實施酷刑的警察自己卻知道打開窗戶換氣以消散嗆鼻的氣味。之後,看守所連續十三天對孫茜上了工字銬(兩手固定在一起,沒有鏈)的刑具,無論吃飯、睡覺、走路、上廁所,總之吃喝拉撒都戴著刑具,且多日不允許孫茜換衣物。直到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就是加拿大大使館官員前來探視孫茜的前一天,獄警才取掉她身上的鐐銬,但她手腕上的鐐銬烙印仍清晰可見。而這期間,辯護人會見更是被禁止……
一、代理律師嚴正舉報控告 中共司法機關無理拒收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早上,孫茜母親的控告代理律師攜帶舉報控告狀到北京市最高檢察院的信訪區。律師簡單介紹了控告孫茜遭酷刑的情況。
接待的最高檢察院的工作人員說,這種情況不是他們負責的,要求律師他們去紀委監察委信訪部門反映情況。律師表示,此類事件應該檢察院負責。儘管經過了一番據理力爭,但檢察院拒不受理。其後,律師們只好到北京市監察委反映情況。接待人員仍再三推諉,終未受理。
據悉,此次律師作為舉報控告人,要求:(一)立即停止對孫茜以及所有法輪功學員濫用,錯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的非法迫害和錯誤定罪;查清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分局責任人,徇私枉法,及枉法追訴,破壞法律實施,對信仰公民進行迫害的罪行。(二)嚴厲查處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大屯派出所、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參與辦理孫茜案件,尤其是直接對孫茜施以酷刑的相關警察涉嫌濫用職權,動用酷刑毆打虐待孫茜涉嫌虐待被監管人員罪的刑事法律責任。
該舉報控告書中指出:舉報控告人認為,北京公安機關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對孫茜以及對所有普通法輪功學員實施的抓捕、立案刑事追究措施,都是違反國家法律,違反基本事實,違反世間公道的,這一切都是在假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實。
控告代理律師對在孫茜案件中涉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尤其是罔顧人道、無視人權對孫茜實施酷刑的相關人員提出如下嚴厲控告:
1、對孫茜以及所有的普通法輪功學員套用《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罪名(先不論此法條的存在違憲性質問題)進行刑事追究,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公安機關確定此罪名並提請批捕的責任人,首先在邪教的判定上(先不論法律,法院,政府是否有權力認定界定邪教的問題)沒有法律依據,沒經法院裁定,隱瞞事實,將公民正當合法的信仰行為,枉加罪名,枉法追訴,已涉嫌構成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
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暫不論此解釋的合法性,合理性)據此規定,除二零零零年公安部(且不論行政機關是否具有認定邪教的法律權力)發布了的文件認定十四種邪教組織之外,其它宗教或團體包括法輪功在內的組織,均只有且必須經過法庭的審理,查明確定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邪教組織犯罪特徵」後,才能認定為「邪教組織」。因此,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分局僅因孫茜的法輪功信仰,並且行為不存在社會危害性與破壞法律實施的可能性,就直接對孫茜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立案偵查,並最終確立此罪名提交了提請批捕意見書與起訴意見書(兩書亦即涉嫌犯罪的證據),是明顯錯誤適用法律,涉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定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2、法輪功學員即使遭遇立案調查,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人身安全,健康權和人格尊嚴也不容侵犯。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因孫茜的法輪功學員身份對其虐待歧視、實施酷刑加以迫害,實屬知法犯法破壞法律正確實施,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嚴厲追究相關警察和負責人涉嫌虐待被監管人罪的刑事法律責任。
尤其要提出控告的是,孫茜是一名加拿大籍法輪功修煉學員,即使孫茜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偵查、監管機關也應當依法保證其訴權和基本人權,尤其是在監管期間,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確保孫茜人身安全。……北京第一看守所居然還在酷刑虐待一位外國籍被關押人,這實在令代理律師無法理解和接受,如若此酷刑行為確實存在,具體實施酷刑的警察必須嚴懲不貸。
二、北京執法機關的習慣性推諉責任不作為
律師此次代理孫茜家屬的控告案,遞交控告狀所遇情形與上次家屬控告看守所酷刑的所遇幾乎一樣,檢察院與監察委相互推諉,堅決不收材料,而且明確表示不怕被控告,而且上下一致。
加使館曾在會見孫茜了解酷刑情況後,向中國公安部遞交了要求調查的材料,但據了解公安部之後沒有給予合理答覆。
孫茜家屬也曾被約到看守所,他們就茜母對看守所酷刑的投訴控告,做所謂的「解釋」,家人沒有表示理解接受,而是仍然強調要求信息公開遭受酷刑相應時段的錄像,看守所以多種藉口繼續推諉,不予調取。而且,其所謂內部已經調查,經律師向孫茜本人核實,並沒有找過她本人,實施司法調查核實。
目前孫茜及家屬正在設法向加拿大政府呼籲,孫茜的真善忍信仰不僅在加拿大不違法,在中國也沒有違法,是中國公檢法系統在錯誤適用法條,枉法強加罪名,侵害她,一個已成為加拿大公民的信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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